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29條的四項選舉原則: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它們分別處理投票資格、選票價值、選出方式與投票秘密。 辨別最常混淆的普通與平等:普通看「誰能投票」,平等看「票的價值是否相同」。 直接選舉是選民自己作成選擇,不經另一層選舉人代為選出,最能彰顯主權在民。無記名投票(又稱秘密投票)保障選民自由表達意願。 掌握釋字第769號的適用界線: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由議員互選,與人民選舉公職人員不同,不能直接套用憲法第129條的秘密投票原則判斷。 核心觀念 一、憲法規定的四項選舉原則 憲法第129條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作答時,先找出敘述在處理哪一個問題,再對應原則。 原則核心問題判斷關鍵典型例子 普通誰可以投票?選舉權普遍享有,不因性別、種族、宗教、財富、學歷、階級等身分而被排除。女性爭取投票權、取消財產與種族限制 平等每個人的票是否等值?一人一票、票票同值,不因身分不同而有複數投票權或較高票值。特定身分者不得在同一選舉多投一票 直接由誰作成選擇?選民直接選出代表或公職人員,不先選出另一批選舉人,再由其代為選出。民國85年起人民直選總統 無記名(秘密)投票內容是否受保密?選票不記載選民姓名,任何人不得強迫選民公開投票內容。選票上不簽名、不蓋章 二、普通原則:選舉權具有普遍性 普通選舉是指符合一般法定資格的國民,普遍享有選舉權。國家不得以性別、財產、教育程度、種族、宗教或階級等條件,把特定群體排除在外。相對的概念是限制選舉,例如只有男性、富人或特定階級才能投票。 以下歷史事例,重點都是讓原本被排除的人取得選舉權,因此都屬於普通原則: 法國大革命後女權運動爭取女性投票權。 美國立國之初依財富、性別、種族限制選舉權,後來逐步放寬。 婦女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沒有投票權。 即使敘述中出現「讓女性擁有同等的投票權」等字眼,也應依實質內容判斷。爭點是「有沒有投票權」,所以仍是普通原則,不能只看到「同等」就選平等原則。 普通並不是任何年齡的人都能投票。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普通原則仍容許法律規定年齡等一般性資格條件。因此「年滿20歲的公民,無論性別、學歷、種族、宗教、財富、階級,皆有投票權」是普通原則;「無分男女老少,一律都有投票權」則是錯誤說法。另須注意,民法成年年齡與憲法選舉權年齡是不同問題,不能因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就推論公職選舉權也是18歲。 三、平等原則:一人一票,票票同值 平等原則關心的是已取得選舉權的人,其選票是否受到同等對待。基本要求是投票數與選票價值平等,不能因財富、學歷、職業或其他身分而享有額外的投票權。 例如,往昔英國某大學的學生可以在學校投一票,又在家鄉再投一票,等於部分人享有複數投票權,違反平等原則。判斷重點是同一項選舉中,有人比別人多一票,而不是投票地點不同。 「一人一票」也不是指同一天只能領一張選票。不同公職選舉,或同一選制中不同種類的選票,可能依法分別領取。只要同等資格的選民受到相同對待,就不能僅因每人領取多張選票而認定違反平等。 四、直接原則:選民直接決定選舉結果 直接選舉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代表或公職人員。間接選舉則是先選出另一層選舉人,再由這些人選出最終人選。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經過另一層選舉人的選擇。 我國自民國85年(1996年)起,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副總統,是直接原則的典型例子。由於人民親自決定由誰擔任公職,直接原則最能彰顯主權在民的精神。 但不能把直接原則說成「所有選舉均由選民針對特定候選人選舉」。例如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民投給政黨,再依法定方式分配席次,並沒有經由另一層選舉人代為選擇。投給政黨,不當然是間接選舉。 五、無記名原則:保障投票秘密與自由 無記名投票又稱秘密投票,題目中的「秘密原則」與「無記名原則」指的是同一件事。其內容有兩層: 選民不須也不得在選票上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身分,使投票內容不與投票者連結。 任何人不得強制選民公開其選票或投票內容,以免選民受到威脅、控制或報復。 無記名指的是選票不記載投票者身分。它不代表領票時不用核驗身分,也不代表選舉機關不能使用選舉人名冊。確認誰有資格投票,與保護其投票內容,兩者可以同時成立。 六、釋字第769號:議長互選與人民選舉的區別 縣(市)議會正副議長由議員互選,屬於議會內部職務的產生,與人民行使選舉權選出公職人員不同。依釋字第769號意旨,此類選舉、罷免不屬於憲法第129條秘密投票原則的規範範圍,不能僅因法律規定採記名投票,就認定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立法者要求記名投票,目的在於彰顯責任政治、防止投票賄賂,屬於正當目的。議員的投票行為可被辨識,選民就能監督議員的政治責任。 地方議會的組織雖涉及地方自治,但地方自治不表示中央完全不得以法律規範。釋字第769號即肯認中央以法律規範縣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罷免方式。此外,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爭議也不是只能自行協調。大法官就此作成解釋,本身就說明此類爭議可以由憲法解釋機關審理。 常考陷阱 「婦女沒有投票權違反平等原則」:錯。爭點是有沒有選舉權,在四項選舉原則中應歸類為普通原則。 「普通原則:每位合法公民都只有一張等值選票」:錯。這是平等原則的內容。普通處理資格是否普遍,平等處理選票是否等值。 「平等原則:無分男女老少富貧都有投票權」:錯。這是在描述普通原則;而且「老少」都能投票,也忽略了法定年齡限制。 「特殊身分者可以在同一選舉多投一票」:違反平等原則。關鍵是投票權不等,不是違反直接或無記名。 「直接原則:所有選舉均由選民針對特定候選人選舉」:錯。過度限縮直接原則,判斷關鍵應是有無另一層選舉人代為選擇。 「最能彰顯主權在民的是普通原則」:錯。題目問主權在民,答案是直接原則,因為由人民親自決定人選。 選項寫「秘密原則」:就是無記名原則。「不須也不得在選票上簽名或簽章」、「不得強制公開選票」都屬於此原則。 「無記名就是不用查驗身分」:錯。這是把領票程序與選票秘密混為一談,核驗資格不等於公開投票內容。 「正副議長採記名投票,違反秘密投票原則」:錯。議員互選不是人民行使選舉權。記名投票是為彰顯責任政治、防止賄選,屬正當目的。 「議長選舉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不得以法律規範」:錯。看到「自不得」「一概不受理」「只能自行協調」等絕對用語,要注意是否把自治保障過度擴張。 記憶口訣 「普看資格,平看票值;直看層次,密護意志。」女性、窮人、少數族群取得投票權,想普通;特定身分多一票,想平等;人民直接選總統、主權在民,想直接;選票不署名、不得強迫公開,想無記名(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