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以滿18歲為成年,成年人原則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分清成年、結婚、選舉及被選舉的年齡門檻。 分清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刑事責任能力,不要把民法的7歲界線和刑法的14歲界線混用。 熟悉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的原則、例外及法律效果,能判斷接受贈與、日常購物、使用零用錢、昂貴消費與賠償協議的效力。 掌握婚約、結婚與離婚的成立要件,以及成年年齡修正後結婚年齡統一、刪除父母同意結婚規定的意義。 核心觀念 一、成年年齡修正:18歲可以自主處理民事生活 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依現行法作答時,18、19歲者已是成年人,不能再當成未成年人。 成年人原則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自行到銀行開戶存款、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購買物品,不必先取得父母同意。但若受監護宣告,則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認為只要年滿18歲就絕無例外。 修法後,民法成年年齡與刑法的完全責任能力年齡同為18歲,兩者的年齡門檻因此一致;但兩種能力的制度目的不同,仍須分開理解。 民事成年不等於取得所有公法資格。年滿18歲可依規定自行申請入營服役,但選舉、罷免與參選另有門檻: 事項年齡門檻 民法成年(完全行為能力)滿18歲 公職人員選舉的選舉權、罷免權年滿20歲 一般公職候選人(被選舉權)年滿23歲,部分職位另有較高要求 公民投票的投票權年滿18歲 因此,18、19歲的成年人雖然可以自行開戶、租屋、申請入營,但還沒有選舉、罷免權,也不能登記參選公職。 二、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能享有權利,不等於能自行訂約 民法第6條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則是能否以自己的法律行為,獨立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嬰兒可以擁有財產、成為繼承人,卻不能自行有效訂立買賣契約。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例如繼承利益受到保護,但不能因此推論胎兒具有行為能力。 類型判斷標準法律行為原則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者意思表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18歲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法律另設例外 完全行為能力人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原則上可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不同。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者並非當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而是法律所定的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舊制的「禁治產宣告」已改為「監護宣告」,受禁治產宣告者在舊法下也是無行為能力人,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契約:先找例外,再判斷效力 依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純獲法律上利益:例如無負擔地接受他人贈送的生日禮物。重點是法律上只取得利益、不負擔義務;若贈與附有負擔,就不能直接套用此例外。 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學生購買早餐、高中生為列印作業購買數百元的墨水。判斷須綜合年齡、身分、用途及交易情況,不能看到金額就斷言無效。 經允許處分的財產:依民法第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其處分的財產,未成年人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例如用父母給的零用錢買早餐。 以自己的存款繳交一般班級活動費,屬於學生身分的日常所需,可自行有效為之;但「錢是自己的」並不等於任何用途都能自行決定。 購買昂貴手機、新機車或高價百科全書,不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未經允許訂立此類契約,依民法第79條,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力(效力未定),不是當然有效,也不是立即確定無效。相對人得定1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打破他人物品後,與對方協議賠償金額,是負擔義務的行為,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也非日常生活所必需,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生效力。 四、民法與刑法:年齡相同,制度目的不同 年齡民法行為能力刑法責任能力 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無責任能力(行為不罰) 滿7歲、未滿14歲限制行為能力無責任能力(行為不罰) 滿14歲、未滿18歲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 滿18歲完全行為能力完全責任能力 滿80歲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8條的重點是未滿14歲不罰;滿14歲未滿18歲、滿80歲,得減輕其刑。「得」表示可以減輕,並非一律必須減輕。刑法上沒有「滿20歲為限制責任能力」的規定。 以19歲為例:在民法上是成年人,具完全行為能力;在刑法上已滿18歲,具完全責任能力。 五、婚約、結婚與離婚:年齡和形式都要符合 現行民法規定,男女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且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約不等於婚姻,訂婚並不產生配偶身分或配偶繼承權。 結婚須有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只有婚宴、同居、婚紗照或父母同意,都不能取代法定形式。另須注意重婚、禁婚親屬等限制。 修法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統一為18歲,有助於性別平等。由於得結婚者必然已成年,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已無適用對象而刪除;這是配合成年年齡的調整,不是對父母親權的限制。17歲者即使取得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 兩願離婚須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辦理離婚登記;另有裁判離婚,以及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離婚。離婚後,雙方不再具有配偶身分,也不再以配偶身分互相繼承。 外遇不代表婚姻自動消滅。通姦罪已失效,但符合要件時,仍可能成為請求裁判離婚、民事損害賠償的事由;不能將「不再受通姦罪處罰」誤認為完全沒有法律責任。 常考陷阱 「19歲已成年,可以登記參選公職」:錯。成年只代表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選舉權須滿20歲,被選舉權原則上須滿23歲。開戶、租屋、申請入營則可自行為之。 「完全行為能力人須滿20歲」:舊法內容,現行為滿18歲。 「未滿14歲是無行為能力人」:把刑法界線套進民法。民法以7歲區分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刑法規定滿20歲是限制責任能力人」:錯。刑法的限制責任能力是滿14歲未滿18歲,以及滿80歲。 「受禁治產宣告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錯。禁治產(現稱監護宣告)是無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訂約一律無效」或「一律須同意」:先查純獲法律上利益、日常生活所必需及允許處分財產等例外;例如無負擔受贈、購買早餐、為作業買墨水都有效。 「未經同意買昂貴物品,契約無效」或「父母一星期未反對就有效」:都錯。正確是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催告期限為1個月以上,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 「協議賠償可自行決定」:協議賠償是負擔義務,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男18歲、女16歲可結婚」「17歲經父母同意可結婚」:屬舊法或錯誤內容;現行男女均須滿18歲,父母同意不能補足年齡。 「刪除法定代理人同意權,是限制父母親權」:錯。是因結婚年齡與成年年齡一致,同意規定已無必要而刪除。 記憶口訣 民七刑十四,十八成年責任全;刑法八十可減輕。民法以7歲分無行為能力與限制行為能力;刑法未滿14歲不罰,14至未滿18歲、滿80歲得減輕;18歲起民法完全行為能力、刑法完全責任能力。 十八成年,二十投票,二三參選。成年、選舉權、被選舉權三個門檻分開記。 未成年訂契約:純益、日需、零用錢;其餘等承認。 訂婚十七、結婚十八;結婚書證登,兩願離婚也相同。「書、證、登」指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