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防衛性民主:民主制度有必須維護的憲法基礎秩序,不能任由政治力量利用民主摧毀民主;我國主要例證是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宣告政黨違憲並強制解散。 政黨設立的法律依據是政黨法,政黨向內政部申請備案;不是人民團體法、民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區分政黨存續的兩種處理:內政部廢止備案與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解散,兩者的機關、原因與性質都不同。 認識政黨的法律地位:政黨受基本權保障,但執政黨不等於國家最高機關,也不能以宣揚理念為由經營媒體事業。 熟記重要數字: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選,由內政部廢止備案;不分區立委席次分配設有百分之五政黨票門檻,經大法官認定合憲。 核心觀念 一、防衛性民主:民主也有必須守住的底線 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組黨、參政及表達政治主張,但民主並非毫無界限的多數決。防衛性民主認為,民主也應受特定價值拘束,不得逾越憲法基礎秩序;國家得透過憲法所設的制度,防止政治力量利用民主程序破壞民主制度本身。 我國最具代表性的制度,就是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政黨自由固然受到保障,但政黨若符合憲法規定的違憲要件,仍可能被宣告解散。 防衛性民主並不表示政府可以任意禁止反對黨。反對執政者、批評政策或提出改革主張,不當然構成違憲;判斷重點是政黨是否危及憲法所保護的國家存續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要特別分辨:憲法中許多制度都在「限制」或「設定程序」,但不一定是防衛性民主。防衛性民主的核心在於對敵視民主憲政秩序的勢力採取防衛措施,政黨違憲解散正是典型。 制度主要功能是否為防衛性民主主要例證 憲法法庭宣告政黨違憲並解散排除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政黨是 修憲案須經公民投票複決修憲程序,由人民最終決定否,屬修憲程序與人民主權 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政治責任制度,維持政局穩定否,屬行政立法互動 限制基本權須符合法律保留限制人權須有法律依據否,屬基本權限制的一般原則 二、政黨設立:依政黨法向內政部申請備案 我國現行政黨設立與相關管理,主要依據政黨法,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考題若問政黨設立依何種法律,應選政黨法。政黨法制定施行前,政黨曾適用人民團體法的規範,但現行法已由政黨法專法規範,因此「人民團體法」是常見的干擾選項。 政黨應依政黨法向內政部申請備案。部分題目使用「政黨登記」一詞,但正確用語是「備案」,受理機關是內政部,不是法務部、警政署或立法院。政黨經備案後,另須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主要規範選舉、罷免及相關參選事項;民法則規範一般私法關係。不能因政黨會推薦候選人或具有法人性質,就把它們誤認為政黨設立的主要法律依據。 三、廢止備案與違憲解散:務必分清楚 比較項目廢止備案違憲解散 法律依據政黨法憲法增修條文、憲法訴訟法 本單元重要原因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處理機關內政部憲法法庭(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 性質主管機關依政黨法作成的行政處理憲法法庭作成的司法判決 與防衛性民主的關係屬政黨管理,非防衛性民主核心防衛性民主的典型實踐 依政黨法,政黨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由內政部廢止其備案。要件是「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選」,不是「候選人未當選」,也不是「沒有取得立法院席次」。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即使全部落選,也不能直接等同於未推薦候選人。 依憲法增修條文,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目的或行為」表示不以兩者同時具備為必要;但仍須達到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程度,不能只憑政治立場不同就認定違憲。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主管機關向憲法法庭聲請,最終由憲法法庭判決;內政部不能自行宣告政黨違憲,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也不是審理機關。看到「強制解散違憲政黨」,應聯想到憲法法庭及防衛性民主。 四、政黨的法律地位與活動限制 政黨是人民為共同政治理念而組成、參與政治的團體,並非因執政就成為國家機關。執政黨與政府機關必須區分:政黨即使掌握行政權或在立法院占多數,也不因此成為憲法訴訟法所稱的國家最高機關,不能以此身分聲請機關爭議裁判。 政黨具有私法人性質,得在其性質所容許的範圍內享有基本權,但基本權保障不代表活動完全不受限制。現行法要求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廣播電視相關法律也有「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範。因此,「政黨為宣揚政治理念,依法得經營媒體事業」的說法錯誤,不能以政黨享有言論自由作為當然許可的理由。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須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才能參與席次分配。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一號解釋認為,這項門檻並未牴觸憲法。制度具有避免政黨過度分散、促進政治穩定等考量,不能只因對小黨較不利,就直接判定違憲。 常考陷阱 「執政黨是國家最高機關,可聲請機關權限爭議」:錯。執政是政黨的政治地位,不會使政黨變成國家機關。 「政黨是基本權主體,所以依法可以經營媒體事業」:錯。基本權仍受合憲法律規範,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媒體亦有黨政軍退出的要求。 「百分之五門檻對小黨過苛,所以違憲」:錯。不利影響不等於違憲,釋字第七二一號認為合憲。 「四年沒有候選人當選,就廢止備案」:錯。要件是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選,與有無當選無關。 「政黨設立依人民團體法、民法或選罷法」:錯。現行法依政黨法。 「政黨備案由法務部或警政署辦理,違憲解散由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審理」:錯。正確配對為內政部、憲法法庭。 「內政部可以直接宣告政黨違憲」:錯。行政上的廢止備案,不能與憲法法庭的違憲解散混為一談。 「修憲公投複決、不信任案一年內不得再提、法律保留原則是防衛性民主的例證」:錯。三者分別屬修憲程序、政治責任制度與基本權限制原則;防衛性民主的主要例證是憲法法庭宣告政黨違憲並強制解散。 記憶口訣 「設黨看黨法,備案找內政;違憲憲庭判,民主有防線。」 「四年看推薦,五趴分席次;執政非機關,媒體不能碰。」四年要看是否依法推薦候選人,五趴要看不分區政黨票,切勿混成當選條件或政黨成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