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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總統彈劾與憲政責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9
正副總統彈劾與憲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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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總統、副總統彈劾的分工:立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組成憲法法庭判決)。 比較彈劾、罷免與修憲:三者的提案門檻、決議門檻及最後決定者不同。 辨認七次修憲的成果,包括總統直選、行政院院長任命方式、監察院定位、精省及立法委員選制。 區分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的憲政責任,避免混淆國情報告、覆議與不信任案的對象。 核心觀念 一、正副總統彈劾: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判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 程序可整理為:立委提議→立法院決議→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因此,立法院通過彈劾案只是進入司法審判程序,並非通過後就立即解職。 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由監察院提出;但總統、副總統適用特別規定,由立法院提出,不適用監察院的彈劾規定。題目若問「向何者聲請審理」,答案是司法院、大法官;若問「何者有權提出」,答案是立法院。 制度演變也可幫助判斷:原憲法由監察院提出、國民大會議決;修憲後改由立法院提出,最後在第七次修憲(民國94年)廢除國民大會後,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所以「正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案,憲法法庭審理」正是修憲成果。 二、彈劾與罷免:最後決定者不同 彈劾透過憲法法庭審判追究憲政上的法律責任;罷免則由選民投票決定是否提前解除職務,屬政治責任。兩者都可能使總統、副總統去職,但程序不能互換,交付人民投票的是罷免,不是彈劾。 比較項目總統、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罷免 提出機關立法院立法院 提議門檻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 立法院通過門檻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 最後決定者憲法法庭(司法院大法官)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成立或通過條件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 罷免投票有兩道門檻:先看投票人數是否超過選舉人總額的一半,再看同意票是否超過有效票的一半。不能誤寫為同意票必須超過選舉人總額的一半。 三、修憲與領土變更:立法院提出,人民複決 依憲法增修條文,修憲須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 領土變更案採相同門檻: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後交選舉人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兩者都不是由人民連署提案,人民在此行使的是複決權。要區分:罷免看「投票人數過半」與「有效票中同意過半」;修憲、領土變更則要求「有效同意票超過全體選舉人半數」。 四、七次修憲的重要成果與原有制度 我國自民國80年至94年(1991年至2005年)共完成七次修憲。常考成果如下: 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取代原由國民大會選舉的制度。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憲法並未規定總統必須依立法院選舉結果,任命多數黨同意的人選。 監察院調整為非民意機關,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是監察院);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也採此程序。 精簡省級組織與功能(精省),但縣自治仍保留,不能把「精省」說成「廢除縣自治」。 立法委員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正副總統彈劾改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修憲及領土變更改由立法院提出、人民複決。 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職權,原憲法已有規定;縣市長及縣市議員民選也早於這七次修憲。因此判斷「是否為修憲成果」時,要區分敘述本身是否正確與是否由修憲創設或改變。 五、國情報告、覆議與倒閣的對象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因此題幹中「就國家大政方針向乙進行國情報告」的甲是總統、乙是立法院。總統由人民直選,並非由立法院任命。 覆議:由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不是總統自己向立法院提出覆議。 不信任案(倒閣):立法院針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對象不是總統。 立法院對總統可採取的責任追究程序是彈劾與罷免的提出。 此外,立法委員質詢的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監察院院長不是出席立法院院會接受質詢的對象。 常考陷阱 「正副總統彈劾由監察院提出」:錯把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套到總統、副總統;應由立法院提出。 「由監察委員審理」「經立法委員議決」:審理者是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提出者是立法院,角色不能對調。 「彈劾案交公民投票複決」:混淆彈劾與罷免;彈劾交憲法法庭審理,罷免才交選民投票。 「立法院通過彈劾後即解職」:尚須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 「門檻以出席立委計算」:彈劾、罷免的立法院門檻均以全體立委為基準;修憲才另有出席人數及出席委員表決比例。 「修憲、領土變更由人民連署提案」:人民只負責複決,提案及議決由立法院進行。 「罷免與修憲都只需有效票過半同意」:修憲要求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門檻不同。 「大法官由監察院同意任命」:同意機關是立法院。 「總統依立法院選舉結果任命多數黨同意的閣揆」:憲法沒有這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 「精省就是廢除縣自治」:省級精簡與縣自治是不同層次。 「司法院解釋憲法」「縣市長民選」是修憲成果:敘述雖正確,但並非七次修憲所創設。 「立法院可對總統提出倒閣案」「總統可對立法院提出覆議」:倒閣對象是行政院院長;覆議由行政院提出。 記憶口訣 「彈劾:立院提,法庭判;罷免:立院提,人民投。」先記最後決定者,就能排除「彈劾交公投」「監察院提彈劾」等錯誤選項。 「彈劾半提、三分之二決;罷免四分之一提、三分之二同意。」兩者在立法院的通過門檻都是全體立委三分之二。 「修憲領土:一四提、三四到、三四決,公告半年,同意過總額半數。」依序為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決議;最後的「過半」以選舉人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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