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23條衍生出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限制基本權利,既要有法律依據,也只能在必要程度內限制。 國家限制人民權利「以確有必要為限」,學理上稱為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 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三項要求,依序檢查:手段有沒有效果、是不是侵害最小、利益與損害是否失衡。 判斷線索:看到「有助於達成目的」是適當性;看到「同樣有效而侵害較小」是必要性;看到「公益與權利損害比較」是衡量性。 行政措施,以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都要讓手段與目的相稱。目的正當,也不能無限擴張手段。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23條:有法律,仍須符合比例 憲法第23條規定,憲法第二章各條列舉的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作答時,可以把這項規定拆成「依據」與「程度」兩個問題。 法律保留原則:對應條文中的「以法律限制之」,重點是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行限制人民權利。 比例原則:對應條文中的「所必要者」,重點是限制的內容及程度。即使有法律依據、目的也屬於上述四種公益目的,限制仍須以確有必要為限,不能超過必要程度。 因此,依法限制不等於限制必然合憲。法律本身,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律採取的措施,都仍須接受比例原則的檢驗。題幹若同時強調「以法律限制」與「所必要」,通常是在考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題幹若特別強調限制「以確有必要為限」,答案是比例原則。 二、先確認目的正當 檢驗比例原則之前,要先確認限制的目的屬於正當的公益目的,例如保障用路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不過,「目的正當」只回答了「為什麼要管」,還沒有回答「這個方法管得好不好、管得過不過度」。後面三項要求檢驗的都是手段。 三、適當性:手段有助於達成目的 適當性又稱適合性。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判斷重點是:這個方法對達成目標有沒有幫助?這項要求不要求措施百分之百奏效,也不要求完全消除問題。 例如,為提升道路安全而處罰駕車時手持行動電話通話的行為。如果處罰能減少這類行為、降低事故風險,就是「手段有助於目的」,屬於適當性的討論。 如果只說「規範是為了保障用路人的健康權、財產權」,那只交代了保護目的,沒有說明處罰手段如何促進目的,不能當成適當性的論證。要分清楚「目的值得追求」與「方法有助於達成目的」。 四、必要性:同樣有效,選擇侵害最小的方法 必要性又稱最小侵害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 判斷時要同時掌握兩個條件:先確認替代方法同樣能達成目的,再比較哪一個對人民權益的損害較小。某個方法若無法同樣有效地達成目的,就不能只因為它比較溫和,而要求國家一定要採用。 例如,罰鍰通常比自由刑對人民的侵害小。若兩者同樣能達成管制目的,就應選擇侵害較小的罰鍰,這是必要性的思考。必要性是在比較不同手段,不是在判斷手段有沒有效果。 五、衡量性:公益與權利損害不得失衡 衡量性又稱狹義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重點是比較措施帶來的利益與人民承受的損害,判斷是否付出過大的代價,也就是「不可用大砲打小鳥」。 以駕車時手持行動電話通話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為例,若論述是「提升道路安全的利益重大,而本規定對駕駛人的權利限制相對較輕」,就是衡量性的判斷。這裡比較的是道路安全利益與處罰造成的權益負擔,不是在比較兩種處罰方式。 要求別稱主要問題判斷線索 適當性適合性方法有沒有幫助?有助於、能促進、可減少風險 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同樣有效的方法中,是否侵害最小?替代方法、較小侵害、同樣有效 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得到的利益與造成的損害是否失衡?公益重大、限制較輕、代價過大、顯失均衡 三項要求必須全部符合。措施即使有效,若存在同樣有效且侵害更小的方法,仍違反必要性。即使通過前兩項,若造成的損害與目的利益顯失均衡,仍違反衡量性。 六、個人資料蒐集也須符合比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因此,有蒐集目的,不代表可以無限蒐集資料。 例如,活動報名若只需要姓名及聯絡方式就能完成通知,就不能為了作業方便,任意擴張蒐集與報名目的無關的資料。判斷時要注意三點:資料是否與目的相關、是否確有必要、是否超出所需範圍。 七、與其他原則的區別 原則核心問題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權利有沒有法律依據 比例原則限制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稱、是否以必要為限 平等原則差別待遇是否有正當理由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對國家行為的正當信賴是否受到保護 常考陷阱 「有法律依據,就不必再審查限制程度」:錯。法律保留處理有沒有法規依據,比例原則處理手段與目的的關係,兩者都要符合。 「目的在保障用路人健康權、財產權,所以符合適當性」:錯。這只說明了目的正當,沒有說明採取的方法如何幫助達成目的。 「罰鍰相較自由刑侵害較小,所以符合適當性」:名稱錯置。比較不同手段的侵害程度是必要性的思考,而且不能漏掉「同樣有效」的前提。 「罰鍰有助於減少車禍,所以符合必要性」:名稱錯置。「有助於」說明的是手段的效果,對應適當性。必要性要比較有沒有同樣有效而侵害較小的方法。 「公益利益重大,權利限制相對較輕」:這是在衡量公益與損害,屬於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是正確的對應。 「侵害最小的方法一定要採用」:漏掉「同樣有效」的條件。必要性不是一律選擇最輕微、卻無法達成目的的方法。 「限制以確有必要為限」是法律保留原則或比較利益原則:錯。強調限制程度不得過度,答案是比例原則。「比較利益原則」是混淆用的名稱,不是憲法第23條衍生的原則。也不要把整體比例原則與其中的「必要性」子原則混為一談。 憲法第23條衍生出信賴保護、正當防衛、國民主權、制度性保障、人性尊嚴、福利國家:都不對。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加上「所必要」,對應的是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正當防衛屬於刑法、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不是憲法第23條的原則。 記憶口訣 「適:有用;必:最小;衡:相當。」適當性問方法有沒有用;必要性問同樣有效時是否侵害最小;衡量性問公益與損害是否相當。 「法律看依據,比例看程度。」憲法第23條的「以法律」是法律保留,「所必要」是比例原則。先確認有合法依據,再依序檢查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