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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程序與通過門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3
罷免程序與通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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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罷免是人民在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依法使其提前去職的制度,屬於人民參政權的行使。 區分兩套制度:一般民選公職人員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罷免則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辦理。 一般公職人員罷免須經提議、連署及投票。通過必須同時符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與「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沒有投票率門檻。 總統、副總統罷免由立法院提出,再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作最後決定,不能套用一般公職人員的四分之一門檻。 核心觀念 一、罷免權的意義與適用對象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選舉是選出公職人員,罷免則是讓現任公職人員在任期屆滿前提前去職。因此,罷免投票是在決定是否解除現任者職務,並不是同時選出接任者。 民選的區域立法委員、地方議員、地方行政首長等,得依法成為罷免對象;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的規定。不能看到「立法委員」或「民意代表」,就認為全部都可以由選民依同一程序罷免。 人民直選的總統、副總統也可以被罷免,但其提出程序與投票門檻另有憲法規定。至於一般任命的公務人員,不能直接套用民選公職人員的選民罷免制度。 二、一般公職人員罷免:提議、連署、投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罷免案由原選舉區選舉人依法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程序依序為提議、連署、投票,前階段達標並不表示罷免已經通過。 階段主要門檻判讀重點 提議提議人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是啟動程序的門檻,不是最後通過門檻。 連署連署人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連署成立後,罷免案才進入投票。 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5%以上兩項條件必須同時成立。 作答時應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個程序階段:1%、10%是「提出罷免案」的門檻,四分之一才是「罷免投票通過」的門檻。 三、一般公職人員罷免的雙重通過門檻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比較票數:同意票必須「多於」不同意票;兩者相同仍不通過。 檢查最低同意票數:同意票必須達全體選舉人總數的25%以上;剛好達到四分之一即符合這項條件。 這兩項條件是「而且」的關係。同意票較多,卻未達四分之一,不通過;同意票已達四分之一,卻未多於不同意票,也不通過。現行一般公職人員罷免沒有投票率必須達二分之一的規定,也沒有任何最低投票率門檻。 計算題解題步驟: 先將選舉人總數除以4,得出最低同意票數;如有小數,因票數只能是整數,須向上取整。 比較同意票是否達到該數字。 再比較同意票是否多於不同意票。 兩項都成立才通過;任一項不成立即不通過,並指出是哪一項未達。 例如選舉人總數為235,024人,四分之一為58,756票。同意票54,813票雖多於不同意票43,340票,但少於58,756票,因此罷免案不通過,理由是同意票未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 題目給的投票率(例如41.93%)只能說明有多少比例的選舉人參與投票,不能取代同意票門檻,也不是判斷通過與否的依據。尤其要分清楚:「投票人數達四分之一」與「同意票達四分之一」是不同概念;法律要求的是後者。 四、總統、副總統罷免:立法院提出,人民決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這裡的計算基準都是「全體立法委員」,不能改成出席委員。 提出後,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罷免案才通過。因此,立法院只負責提出罷免案,最後決定者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比較項目一般公職人員罷免總統、副總統罷免 法律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增修條文 提出途徑原選舉區選舉人提議(1%)、連署(10%)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投票參與門檻沒有另設最低投票率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 同意票門檻多於不同意票,且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最後決定者原選舉區選舉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常考陷阱 「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可通過」:少了同意票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的條件。看到「即可」要檢查是否省略另一門檻。 「投票率達四分之一即可通過」:把同意票占全體選舉人的比例,誤寫成所有投票人的比例。不同意票與無效票都不能算入同意票。 「一般公職罷免的投票率必須達二分之一」:不符合現行規定,也不能把總統、副總統罷免的投票參與門檻搬過來使用。 「同意票須高於當初當選票數」:現行一般公職人員罷免的通過條件,不以被罷免人當初獲得多少當選票為判準。 計算題理由選錯:結論「不通過」對了,還要看理由。正確理由是「同意票未達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而不是「投票率未達二分之一」。 「四分之一以上」等於「超過四分之一」:兩者不同。「以上」包含剛好達到;「多於」或「過半數」則不包含相等。 「立法院同意就完成總統罷免」:立法院同意後只是提出罷免案,仍須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立法院、監察院、最高法院均不是總統罷免案的最後決定者。 記憶口訣 一般公職:「一提、十連;同意勝反對,總數滿四分一。」1%提議、10%連署;投票時同意票既要勝過不同意票,也要達選舉人總數25%以上,不看投票率。 總統副總統:「立委四一提、三二同;選民過半投、有效過半同。」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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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8.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罷免案被提出後,該罷免案的最後決定者為:(A)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B)立法院(C)監察院 (D)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