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對立法院負責。 掌握不信任案的提案、表決、通過門檻,以及通過後的辭職與解散立法院程序。 分清楚行政院院長的「提請任命」與總統的「任命」,以及行政院院長「呈請解散」與總統「宣告解散」的差別。 比較不信任案、覆議、質詢與彈劾、糾舉、糾正,並認識釋字第419號的重點。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院長的任命與資格 依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現行制度已不需要立法院同意。作答時應適用增修條文,不能沿用憲法原本文字所定的立法院同意程序。 行政院院長屬政治任命的政務職位,不以具有特定政黨黨員身分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必要。總統可以任命無黨籍人士,也不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為前提。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院長有提請任命的權限,不能說成院長自行任命。 二、行政院如何對立法院負責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這是立法院監督行政施政的重要方式。 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但不因此取得立法委員的表決權。不能把列席說明、備詢,誤認為行政院院長可參與立法院法案的審查表決。 互動方式主要內容判斷重點 施政報告、質詢行政院說明施政,立法委員提出詢問並要求答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具體表現 覆議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行政院提出,須經總統核可 不信任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追究政治責任通過後,院長必須依法提出辭職 覆議須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提出;立法院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期間則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不信任案:對行政院院長追究政治責任 不信任案的對象是行政院院長,不是總統,也不是個別部會首長。立法院認為行政院施政不佳,可透過不信任案要求院長承擔政治責任,迫使內閣總辭重組,通稱「倒閣」。這也是現行制度下,立法院使行政院院長去職的法定程序。 程序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提案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表決時間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表決 表決方式記名投票 通過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通過效果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效果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門檻的分母都是全體立法委員,不是出席委員。以全體113席計算,至少38人連署,至少57人贊成。不信任案不以院長違法為必要;施政表現、政策方向及政治信任,都可能成為追究政治責任的理由。 四、解散立法院:總統的被動制衡權 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院長必須提出辭職,但可以選擇是否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應辭職」與「得呈請」的法律效果不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諮詢」不等於須取得立法院院長同意;「得」也表示不信任案通過後,並非必然解散。 總統不能只因行政、立法意見不合就解散立法院,行政院院長更無權自行解散;解散須以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為前提,因此稱為被動解散。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五、釋字第419號 釋字第419號處理當時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等憲政爭議,重點有三: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雖未明文禁止,但與憲法設置這兩項職位的本旨未盡相符。不能推論為「既無明文禁止,就完全合憲」。副總統涉及總統缺位時的繼任及不能視事時的代行;行政院院長則負責施政並受立法院監督,兩者職務功能與責任關係不同。 新任總統就職時行政院院長的總辭:屬尊重國家元首的禮貌性辭職,並非憲法上義務;如何處理屬總統的裁量權限。 立法院決議咨請總統重新提名院長:逾越立法院職權,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無憲法上拘束力。 六、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的相關辨析 憲法沒有要求總統必須兼任政黨主席。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的副署,由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為之,不是副總統。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則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選舉人居住要件,不能與一般公職人員選舉混用:總統、副總統選舉須在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一般公職人員選舉則為4個月以上。推算時應從投票日往前算6個月。 常考陷阱 「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這是舊制觀念;現行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院長須具黨員身分或公務人員資格」:院長為政治任命,兩者皆非必要。 「院長自行任命副院長及部會首長」:院長是提請任命,正式任命者是總統。 「行政院依法直接對人民負責」:憲法明定的是對立法院負責。 「院長參與立法院法案審查」:院長只能列席陳述意見、接受質詢,沒有審查表決權。 「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不信任案」:連署提案是三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是通過門檻。 「三分之一贊成即可倒閣」:三分之一是連署門檻,通過須全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不信任案採無記名投票」:依法採記名投票,不能套用人民選舉的無記名投票原則。 「倒閣後院長可以不辭職」: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可選擇的是是否同時呈請解散立法院。 「院長與立法院意見不合可解散立法院」:院長只能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呈請,宣告解散的是總統。 「立法院用彈劾、糾舉或糾正迫使院長下台」:對公務人員的彈劾、糾舉及對行政院的糾正,屬監察院職權;立法院的彈劾只針對總統、副總統。立法院對院長追究政治責任的制度是不信任案。 「透過選民連署罷免行政院院長」:院長並非民選,不能套用罷免程序。 「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院長解職」:憲法審判不能取代不信任案的政治責任程序。 「總統的命令由副總統副署」:副署者是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 記憶口訣 「三一提、二一過;七二等、四八投;記名決、十日辭;未過一年同院長。」三分之一連署提出、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提出72小時後,於48小時內記名投票;通過後10日內提出辭職,未通過則1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 「總統任、立院問;院長請、總統解。」總統任命院長,立法院以質詢、不信任案監督問責;院長得呈請解散,總統依法決定是否宣告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