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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與行政立法制衡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2
覆議與行政立法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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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覆議的發動要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窒礙難行,須經總統核可,才能移請立法院覆議。 釐清程序先後:法律案先經立法院通過、送達行政院,行政院才可能提出覆議;覆議發生在總統公布之前,不是法律公布後的補救方法。 記牢維持原案的門檻:須有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不是出席委員過半數,也不是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 分辨覆議結果:覆議案成立,原決議(如原修正條文)即遭否決、不再維持;立法院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核心觀念 一、覆議是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制衡 立法院負責議決法律案,行政院則負責執行政策與法律。當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內容在實際執行上有困難,憲法制度允許行政院要求立法院重新審議,這就是覆議。它提供行政、立法兩權再次溝通及相互制衡的機會,但行政院不能只憑自己的意思,就直接撤銷立法院的決議,最後仍由立法院決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覆議的對象包括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考題雖常以法律修正案為例,仍不能把覆議範圍誤認為只有法律案。 二、發動覆議:行政院提出,總統核可 覆議的實質要件是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的決議窒礙難行;程序要件則是經總統核可,再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作答時應把「誰提出」「誰核可」「誰重新審議」分開記憶。 程序角色負責機關判斷重點 認為原決議窒礙難行、移請覆議行政院覆議由行政院發動 核可行政院提出覆議總統總統核可是必要程序 重新審議及作成決議立法院最後仍須回到立法院處理 行政院會議的內部決定不能取代總統核可。因此,選項如果只寫「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即移請立法院覆議」,卻省略總統核可,就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覆議也不是移請大法官決議,不是提交公民投票,更不須先取得立法院同意才能發動。標準說法是: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三、覆議的時間與程序順序 行政院應在立法院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十日的起算點是「決議案送達行政院」,不是總統公布日,也不能直接寫成立法院表決通過日。 就法律案而言,應掌握「立法院通過並送達行政院→行政院經總統核可提出覆議→立法院重新審議」的順序。覆議發生在總統公布法律之前;法律一經公布即已完成立法程序,不能理解為公布後行政院再請立法院重新表決。 立法院對行政院移請的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若在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四、維持原案: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 覆議時,若有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這裡計算的是「全體立法委員」,不是當天出席或參與投票的人數。 以立法院法定總額113席計算,維持原案至少需要57票。因此,不能以出席人數為分母計算,也不能套用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等其他表決門檻。 讀票數題時,應先確認票數支持的是什麼。支持覆議,表示支持推翻原決議;支持維持原案,表示原決議繼續保留。例如表決結果為贊成覆議 60 票、反對 45 票:主張維持原案者只有 45 票,未達全體立委二分之一(57票),所以覆議案成立,原修正條文遭否決。不能只看到「贊成票」多就直接判斷法律效果。 五、覆議結果與法律效力 結果意義法律效果 覆議案成立維持原案未達全體立委二分之一,立法院接受行政院的主張原決議遭否決;就法律修正案而言,該次修正內容不能依原決議完成公布生效 維持原案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支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逾期未議決立法院未在憲法規定期限內完成議決原決議失效 例如,立法院通過「登錄有誤只要限期修正就不受罰」之類放寬處罰的修正條文,行政院認為將衝擊既有制度而提出覆議。若覆議成立,表示原來通過的修正內容遭到否決,不是行政院的覆議要求被否決,也不表示整部既有法律全部失效。 若立法院依法維持原案,憲法直接規定的效果是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不能把「請司法院統一解釋」當成不接受覆議結果的後續補救程序;統一解釋並非用來處理行政院與立法院對政策內容的意見分歧。 六、修憲前後的覆議制度比較 現行規定是修憲後的制度,與原憲法本文的設計不同,考題偶爾會用舊制數字混淆: 比較項目原憲法本文(舊制)憲法增修條文(現制) 維持原案門檻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維持原案後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或辭職應即接受(無辭職選項) 發動要件經總統核可經總統核可,並於送達十日內提出 常考陷阱 「總統公布修正案後,行政院再提出覆議」:錯在程序時點。法律案的覆議在公布前進行,提出期限從決議案送達行政院起算十日。 「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就能移請覆議」:缺少必要要件。判斷關鍵是有無寫出「經總統核可」。 「經總統核可,移請大法官決議」:錯在受理機關。覆議是移請立法院重新審議。 「經立法院通過,提請公民投票表決」:這不是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補救方式,不可與公民投票混為一談。 「覆議成立,表示原修正案維持」:方向相反。覆議成立代表原決議遭否決;維持原案才是原決議保留。 「須有75票才能維持原案、推翻覆議」:誤用門檻。以全體113席計算,維持原案至少57票即可,不須75票。 「依出席委員人數計算維持原案門檻」或「出席三分之二」:分母或門檻錯誤,後者是修憲前舊制。現制基準是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維持原案後,行政院院長可選擇辭職」:舊制才有辭職選項,現制為「應即接受」。 「維持原案後,行政院可請司法院統一解釋」:錯把司法解釋當成覆議的下一關。此時應掌握「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記憶口訣 「政院提、總統可、立院議;全體半,原案立,院長即接受。」 時間記作「送政十、送立十五;休會七日集,開議十五決」。效果記作「覆議成,原案失;維持案,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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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2014 年立法院修正通過地政士法部分條文。行政院認為「地政士若登錄有誤,經檢舉或糾正,只要在期限內修正資訊就不會受罰」的...
  2. 15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依據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可採取何種辦法以行補救? (A)經總統核可,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