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是否付費」、「是否返還原物」及「是否移轉所有權」,區分買賣、租賃、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 買賣契約原則上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不必等到付款或收到商品;商品有瑕疵時,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分清楚通訊交易的七日解除權與民法瑕疵擔保責任:超過七日不能無條件解約,但商品有瑕疵時仍可主張瑕疵擔保。 掌握出租人的修繕與瑕疵擔保義務,以及房客催告後自行修繕、請求償還費用或扣抵租金的要件。 私人間買賣、借貸、租賃及信用卡欠款,原則上屬民法上的契約與債務履行問題。 核心觀念 一、四種契約的判斷方法 契約名稱不能只看日常用語。「借書」可能是租賃,也可能是使用借貸;「借錢」則通常屬消費借貸。作答時先看有無對價,再看最後應返還原物,還是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 契約主要內容是否支付對價是否返還原物 買賣出賣人移轉財產權,買受人支付價金有價金不必返還,所有權移轉給買方 租賃出租人提供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有租金租期屆滿或終止後返還原物 使用借貸貸與人交付物,供借用人無償使用無償使用後返還原物 消費借貸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可有償(約定利息),也可無償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租賃與使用借貸的分界是有償或無償。付費使用漫畫、車輛或房屋,約定按日或按月計費,期滿返還同一物,屬租賃;免費借用同一本書並返還原書,則屬使用借貸。漫畫書只是交給對方閱覽、期滿要還,所有權沒有移轉,所以不是買賣。 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的分界是返還內容。借款人可以使用借來的金錢,到期返還同額金錢即可,不必找回原來的鈔票,因此屬消費借貸。「消費」並非專指購物,也不是以借款有無利息作為分類標準。 二、買賣契約成立與履行是兩回事 依民法,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原則上即成立。付款、交貨通常是在履行契約,不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時點。以電視購物為例,消費者下訂、雙方就商品與價格達成合意時,契約原則上已成立,不是等到收到商品才成立。 契約成立後,出賣人應交付標的物並使買受人取得其所有權;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並受領標的物。因此,「契約成立」、「交付商品」與「移轉所有權」是不同概念。 三、商品與房屋的瑕疵擔保 出賣人對於標的物在危險移轉時存在的瑕疵,原則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瑕疵包括減少價值、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以及欠缺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 例如戒檯缺損、購得房屋存在影響使用的缺陷,均屬瑕疵擔保問題,出賣人(廠商、建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應依物的性質從速檢查,發現瑕疵時即通知出賣人;不能因為商品昂貴、已經付款或已過七日,就認定出賣人不必負責。 符合要件時,買受人原則上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若欠缺出賣人保證的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另可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只要有瑕疵,就一律能請求所有種類的賠償。 向建商購屋後發現瑕疵,應先從買賣契約上的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責任思考,買方可先向建商請求民事賠償(如減少價金、修補、損害賠償等)。不能僅憑房屋有瑕疵,就直接推論建商應負刑事、行政責任;侵權責任也須另有故意過失侵害權利等要件,不是購屋瑕疵時優先主張的責任。 四、七日解除權與瑕疵擔保分開判斷 透過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通訊交易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原則上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或對價;但依法符合合理例外情事者(如易腐敗、客製化商品等),不適用此規定。 高價商品本身不是排除七日解除權的理由。鑽戒價格高,不代表當然不能解除;仍須看交易是否屬通訊交易,以及有無法定例外。 七日期間從收受商品的時點起算,例如某月 12 日收貨,約至 19 日屆滿,之後再要求無條件退貨,已超過七日解除權期間。但七日解除權不以商品有瑕疵為前提;瑕疵擔保則是針對商品缺陷的救濟。即使已超過七日,仍不能因此免除廠商依民法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 五、出租人的修繕、維持與瑕疵擔保義務 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維持此狀態。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的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租賃是有償契約,出租人對租賃物也負有瑕疵擔保責任。 因此,房東並非交屋後就不必再處理設備故障。廚房水龍頭漏水,代表租賃物有瑕疵,房東應予修繕,不能以漏水輕微、對生活影響不大,或自己是所有權人可自由處分為由拒絕;房客的修繕請求也不是「僅供參考」。若題目未交代另有約定、習慣或房客造成損壞等情形,應依出租人負責修繕的原則判斷。 依民法第430條,應由出租人負擔的修繕,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逾期仍不修繕時,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因此,房客多次催告後,房東仍不處理,房客自行支付的修繕費用,可以依法從租金中扣除,理由是修繕費用本應由出租人負擔。這是民法明文規定,不是依一般習慣處理,也不必以租約事先寫明可以扣抵為前提。實務上宜保留通知、故障及支出證明。 六、契約債務不履行與民事紛爭 私人間借錢、租屋及購物,主要由民法規範。當事人未依約付款、交貨或履行其他義務,屬債務不履行,可能涉及給付遲延、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應負民事上的責任。 刷卡購物可理解為一種借貸行為:發卡機構先替持卡人付款給商家,持卡人再依約繳款。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原則上是民法上的債務履行紛爭,可能須負擔欠款、利息或其他依約應負的責任。單純欠款不等於犯罪,也不屬於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的紛爭。 常考陷阱 「有返還物品就是借貸」:仍須看是否收費;按日計費且返還原物,屬租賃。 「借貸一定免費」:使用借貸為無償;消費借貸可以約定利息。 「收到商品才成立買賣」:原則上雙方就標的物與價金意思一致,即成立契約。 「高價品不適用七日解除權」:價格高低不是法定例外。 「超過七日,廠商一概不用負責」:七日解除權與瑕疵擔保是不同權利,商品有瑕疵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房屋有瑕疵就找建商負刑事、行政或侵權責任」:應先依買賣契約請求民事賠償。 「小漏水可以不修,房東有所有權就能決定」:漏水即屬租賃物瑕疵,所有權不能免除出租人的修繕義務。 「租約沒約定就不能扣租金」、「民法沒規定,依習慣處理」、「房客自作主張,費用自付」:民法明定修繕由出租人負擔,催告逾期未修即可自行修繕並從租金扣除。 「信用卡欠款是刑法、公平交易法或消保法紛爭」:單純未依約付款,屬民法上的紛爭。 記憶口訣 「買賣付價取權;租賃付租還原;使用借貸免費還原;消費借貸同類歸還。」 「七日解約看期間,商品瑕疵另判斷;房東應修先催告,逾期自修可扣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