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及結社自由;集會遊行是人民集體表達意見的方式,屬於表現自由。 集會遊行自由得依法受合理限制。一般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並非當然違憲,但偶發性集會遊行應排除事前許可制,緊急性集會遊行也不能要求事先申請許可。 區分表達政治主張與行使參政權。民主政治下,政府應依法保障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讓民意能影響決策。 人民團體法具體規範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與政治團體,公會及農會屬於職業團體。 團體分類要分清楚正式程度、營利與否及法人結構,不能混淆公司、協會與基金會;也要分辨政黨與公益團體的共同功能與不同資格。 核心觀念 一、集會遊行是集體表達意見的自由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是多人為共同目的聚集,遊行則是以移動方式集體表達意見。依大法官解釋,集會自由以集體行動的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同屬表現自由,具有形成公共意見、促進政治參與及監督政府的功能。 人民上街支持民主運動、公益團體上街抗議企業作為、勞工在公司前廣場抗議資方違法,都是集會遊行自由的表現。判斷權利種類時,要看正在進行、受到限制的行為。例如勞工抗議的訴求雖然涉及勞動權益,但警方以「未事先申請」為由勒令解散時,受限制的是群眾聚集表達意見的行為,所以是表現自由(集會自由)受到限制,不是工作權、生存權,也不是結社自由。 民主政治不能只靠定期投票。人民也能透過言論、集會、遊行與公共倡議,讓意見進入政府決策過程。因此政府應依法保障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活動,不能只因意見和政府立場不同就加以壓制。 二、集會自由的限制與事前許可 集會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國家為保障他人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等目的,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23條及比例原則,不能超過必要程度。依釋字第445號解釋,一般室外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並非當然違憲。釋字第718號解釋則進一步指出,法律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一律要求事先申請許可,這個部分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 類型辨認重點事前許可的判斷 一般集會遊行可以預先規劃、準備採事前許可制不違憲,不能只因採許可制就認定侵害集會自由。 緊急性集會遊行事起倉卒,不立刻舉行就無法達成目的仍要求事先申請許可,違憲。不能用申請、等待許可的程序,使即時表達失去意義。 偶發性集會遊行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沒有召集人,性質上無法事先申請,應排除事前許可制的適用。 緊急性集會遊行通常有人召集,只是來不及依一般程序申請;偶發性集會遊行則是沒有召集人的自發聚集。兩者不同,但都不能要求事先申請許可。 限制的審查密度:先看是否涉及內容 涉及集會遊行目的或內容的限制(例如因主張內容而不許可):直接干預表達本身,應受嚴格審查。 與目的、內容無關的時間、地點及方式限制:屬立法者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可以形成的範圍,審查較為寬鬆,不必一律採嚴格審查。 三、政治表達、參政權與其他權利的區別 公開支持民主運動、表達政治立場,屬於言論及表現自由。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以及應考試、服公職,才是參政權的內容。談政治,不等於行使參政權。 政治言論受高度保障,但不是任何政治性言論都能免除刑事責任,例如誹謗、恐嚇仍可能構成犯罪。政府制定政策應重視民意,但法律並沒有要求每項政策都必須舉辦全國性民意調查。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權,也不會因此依法取得我國選舉權。 企業因群眾抗議而自行決定暫停營業,屬於企業自己的經營決定,不能據此認定公司的工作權受到侵害。政府向企業施壓,也不是遊說法所規範的遊說。遊說是指遊說者向法定的被遊說者(如民意代表、政府首長)表達意見,以影響法令、政策或議案。 四、結社自由與人民團體法 結社自由是人民基於共同目的組織團體、加入團體及從事團體活動的自由。集會著重共同聚集、表達意見;結社著重形成有組織、能持續存在的團體。人民團體法是具體規範人民組織團體的法律,所規範的憲法權利是結社自由,不是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或居住自由。 團體類型主要判斷依據常見例子與注意事項 職業團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目的,由同業組成各種公會及其全國聯合會(如設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農會、工會、漁會。 社會團體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等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獨輪車協會等運動協會、流浪動物關懷協會。 政治團體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政黨另有政黨法規範。 人民團體的組織與活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適用特別規定。農會的組織運作主要依農會法,但依人民團體法的分類屬於職業團體。農會提供醫療保健、喪葬等服務,不會因此變成社會團體。人民團體法也沒有「服務性團體」這種分類。 五、正式團體、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團體可以從不同面向分類,「自願加入」、「非營利」和「社團法人」是不同層次的概念,不能畫上等號。有章程、職務分工及會員制度的協會屬於正式組織,不會因為成員是自願加入,就變成非正式團體。 類型成立基礎例子 營利社團法人人的結合,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設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益社團法人人的結合,有社員或會員,以公益為目的完成法人登記的公益協會。 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的集合,沒有社員,依捐助目的運作家扶基金會等基金會。 基金會從事公益,但它是財團法人,不是社團法人。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不能歸為公益社團法人。 六、政黨與公益團體的共同及不同功能 政黨與流浪動物關懷協會等公益團體,都可以召開記者會、發起倡議、呼籲政府改善政策,這是兩者的共同點。 爭取執政:是政黨的目的,公益團體以特定公益目標為主,不以爭取執政為目的。 政治獻金:依政治獻金法,能收受政治獻金的是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一般公益協會不能收受,它收到的是一般捐款。 法律案提案權:屬於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等。政黨本身和民間團體都沒有提案權,只能提出政策建議、陳情或遊說。 常考陷阱 「一般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制,已嚴重侵害集會自由而違憲」:錯。一般集會遊行採許可制並非違憲,違憲的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 「緊急性集會遊行仍須在一定時間前事先申請,並不違憲」:錯。緊急性集會遊行要求事先申請許可,違反比例原則。 「偶發性集會遊行無法事先申請,應排除事前許可制」:對。關鍵在於「未經召集、自發聚集」。 「與內容無關的時間、地點、方式限制,也必須受嚴格審查」:錯。涉及內容才嚴格審查,與內容無關的限制審查較寬鬆。 「勞工抗議被解散,限制的是工作權或結社自由」:錯。被限制的是聚集抗議的行為,屬於表現自由。 「表達政治主張是行使參政權」:錯。這是言論及表現自由,參政權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 「任何政治性言論都免除刑責」、「政策須辦全國性民調」、「外國人有永久居留權就有選舉權」:都是絕對化的錯誤說法。 「公司因抗議停業,工作權受侵害」、「政府施壓企業屬於遊說」:都錯。群眾上街抗議才是本題情境中的集會遊行自由。 「人民團體法保障集會自由或言論自由」:錯。人民團體法規範的是結社自由。 「農會提供福利服務,所以是社會團體或服務性團體」:錯。農會是職業團體,而且沒有「服務性團體」這種分類。 「協會是非正式團體」、「基金會是社團法人」、「有限公司是公益社團法人」:都錯。協會是正式組織,基金會是財團法人,公司是營利社團法人。 「政黨與公益團體都能收政治獻金、都以爭取執政為目的、都有提案權」:都錯。兩者的共同點只有可以發起倡議。 記憶口訣 「一般許可不違憲,緊急偶發不能等;偶發無人召,緊急事倉卒。」 「碰內容從嚴,管時地方式從寬。」 「人團法管結社;公會農會是職業,協會公益是社會,政黨政團是政治。」 「社團看人、財團看財;大家都能倡議,獻金提案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