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未遂犯的基本門檻:須有犯罪故意、已著手實行、犯罪尚未既遂;是否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熟記三種未遂的法律效果: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得減輕」、不能未遂「不罰」、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能未遂須同時符合「不能發生犯罪結果」與「又無危險」兩項要件。只因結果碰巧沒有發生,不能認定為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須出於己意。行為已經做完(既了未遂)時,必須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結果最後仍發生,就不能適用中止。 結果的不發生雖然不是自己的防止行為造成,只要行為人已盡力防止,仍適用中止規定(準中止未遂)。 核心觀念 一、未遂犯的基本架構:刑法第25條 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判斷順序有三步: 確認行為人有實現犯罪的故意。 確認已經進入犯罪的實行階段(著手)。 確認犯罪尚未既遂。 只有犯意,或仍停留在準備工具等預備階段,都不是未遂犯。預備行為是否受罰,另看法律有無處罰預備的規定。 同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這句話有三個考點: 未遂處罰須有明文:各罪條文寫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才處罰未遂。 普通未遂是「得」減輕:由法院裁量,不是「必」減輕。 過失犯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未遂以故意為前提。 普通未遂又稱障礙未遂,指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障礙而未能既遂。 犯罪類型是否處罰未遂判斷提醒 殺人罪(第271條)是有殺人故意並已著手,被害人未死仍成立殺人未遂。 竊盜罪(第320條)是未取得財物,不代表不成立犯罪。 強制罪(第304條)是條文設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強制性交罪(第221條)是條文設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普通傷害罪(第277條)否未設處罰未遂規定;不要與處罰未遂的重傷罪混淆。 猥褻行為否著手猥褻而不遂者,不構成犯罪;不要與處罰未遂的強制性交罪混淆。 二、不能未遂(不能犯):刑法第26條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考試常稱為「不能犯」或「不能未遂」。行為人雖有犯罪故意,也已經著手,但其行為既不能造成犯罪結果,也不具有危險,因此不予處罰。 典型例子有兩個: 誤把維他命當毒藥殺人:手段根本不能致死,也沒有危險,屬於不能未遂。 用空氣槍企圖射下高空的飛機:同樣屬於殺人的不能未遂,不罰。 這些情形不是「刑法上無意義的舉動」,也不是「預備犯」。行為人已經實行了自認可以犯罪的行為,只是因為符合第26條而不罰。 「沒有造成結果」與「不能造成結果又無危險」不同。例如:明知仇人有中午在家午睡的習慣,持槍朝其臥房開槍,被害人碰巧外出而逃過一劫。這種行為依一般情形具有致命危險,只是被害人偶然不在,仍應論殺人未遂(普通未遂)。不可因被害人不在而認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有殺人故意,也不能論過失致死或重傷害未遂。 法律效果方面,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的現行刑法,將不能未遂改為不罰(舊法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答案不是得減輕、必減輕、得免除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也不是僅處罰金,更不是「與普通未遂相同」或「與中止未遂相同」。 三、中止未遂(中止犯):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學理上稱為中止犯或中止未遂。中止犯仍屬未遂犯的一種,處罰以既遂犯之刑為基礎,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己意」是核心要件,例如心生不忍而放棄。若是遭人壓制、工具失效等外在障礙使犯罪無法繼續,屬於普通未遂,不是中止未遂。 行為進度中止的要求判斷重點 未了未遂因己意停止繼續實行行為人認為犯罪行為尚未做完,即自行放棄。 既了未遂因己意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實行行為已完成,須採取救助等防止措施,單純後悔不夠。 實行行為已經完成,仍有成立中止未遂的可能,條件是犯罪尚未既遂,且行為人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反之,犯罪結果若已發生(已既遂),即使行為人曾真摯努力救助,也不能適用中止未遂。 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屬於「必」減免:法院必須給予減輕或免除,只能在兩者之間選擇,不可不給。這與普通未遂的「得」減輕不同。 四、準中止未遂與正犯、共犯的中止 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此即準中止未遂,法律效果同樣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即不適用中止規定」是錯誤說法。 典型題型:開槍使被害人倒臥血泊,行為人心生不忍,電召救護車;救護車未到,被害人先由鄰居送醫而保住一命。被害人雖非因行為人的救助而獲救,但行為人已出於己意為防止行為,題目以適用中止犯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為主要答案。 注意:若題目敘述行為人只是叫車就「快速離去」,個案上可能被認為未盡力防止,而論普通未遂、得減輕。此類題目曾有中止犯與普通未遂兩說並列的情形。一般作答仍以「已盡力防止,適用中止」為優先。 第27條第2項規定,第1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已盡力防止者,亦適用之。中止的減免只及於自己符合要件的人。在共同正犯中,未盡力防止結果發生的人,不能因同夥中止而一併適用中止規定。 類型條文要件重點法律效果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第25條著手而不遂,因外在障礙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不能未遂(不能犯)第26條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不罰 中止未遂(中止犯)第27條第1項前段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 準中止未遂第27條第1項後段結果不發生非其所致,但已盡力防止減輕或免除其刑 常考陷阱 「未遂犯之處罰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錯。普通未遂是「得」減輕。 「所有犯罪著手後未遂都要處罰」: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普通傷害罪、猥褻行為都不罰未遂。 「過失犯也可能成立未遂」:錯。過失犯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被害人不在現場,沒有生命危險,不構成犯罪」:錯。朝平日有人的臥房開槍具有危險,仍是殺人未遂。 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寫成「得減輕」「減輕或免除其刑」「僅處罰金」「與普通未遂或中止未遂相同」:錯。現行法一律是「不罰」。 「以維他命殺人屬障礙未遂」或「空氣槍射飛機是刑法上無意義的舉動或預備殺人」:錯。兩者都是不能未遂,不罰。 「犯罪行為已做完,就不能成立中止」:錯。既了未遂只要盡力防止結果發生,仍可成立中止。 「只要真摯努力救助,即使結果仍發生也可減免」:錯。結果已發生,就不能適用中止。 「結果不發生非因防止行為所致,即不適用中止」:錯。已盡力防止者,適用準中止。 「被害人由鄰居送醫,所以是普通未遂,或可依犯後態度、緊急避難減免」:錯。依題設應適用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共同正犯中未盡力防止者,也可適用中止」:錯。中止須個別符合要件。 法律用語: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的犯罪型態稱為「中止犯」,不是防止犯、終止犯、中途犯。 記憶口訣 「普通得減;不能不罰;中止必減或免。」 「不能看兩項:結果不能、又無危險;中止看己意,既了要防果;別人救成功,自己須盡力;結果一發生,中止就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