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供出共犯與減免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1
供出共犯與減免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辨認適用條文: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處理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的自首、自白;第11條(行賄類犯罪)另有自首、自白的減免規定,兩者要件不同。 第8條須區分「犯罪後自首」與「偵查中自白」,兩者的減免效果不同;如有犯罪所得,均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選項漏寫此條件即非完整要件。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須有實際查獲結果,且與行為人的供述具有因果關係,不能只停留在供出姓名或發動調查。 「全部所得」指自己實際分得的全部犯罪所得;偵查中自白與繳交所得,不必在同一階段完成。 第12條須同時具備「情節輕微」及「所得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符合要件即應減輕其刑。 核心觀念 一、第8條的適用範圍與基本目的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的自首、自白減免,適用於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目的在鼓勵公務員犯貪污罪後勇於自新、繳回所得,並協助查獲其他犯罪參與者。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屬第6條的範圍,可適用第8條;第13條之罪(長官包庇等)不在第8條所列範圍內,縱使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不能依本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作答時應依序檢查:犯罪條文、供述時點、是否有所得、是否全部自動繳交,以及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不能只看到「認罪」或「供出共犯」,就直接判斷可以減刑。 二、自首與偵查中自白:要件及效果 類型基本要件基本法律效果再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犯罪後自首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免除其刑 偵查中自白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原則上是對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的犯罪,主動申告並接受裁判;自白則是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若警方已由檢舉、通訊監察等掌握犯罪,行為人在約談時才坦承,應從偵查中自白判斷,不能僅因主動認罪就認為是自首。此時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同犯罪人,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有所得」是附帶條件:有所得者必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沒有所得者,則無所得可供繳交。因此,選項僅寫「自首」或「偵查中自白」即可減免,卻漏掉有所得時的繳交條件,就不是正確的法定要件。 表中的「減輕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免除其刑」都是必減、必免規定,不是「得」減。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法院即須予以寬減;「減輕或免除」是法院在減輕與免除之間選擇,並非可以完全不予寬減。 三、自白的內容、時點與翻供 自白須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全部為承認,不能只承認無關緊要的片段。行為人不必正確說出罪名或法條,但須就構成犯罪的事實為自白。 所稱偵查中自白,包含向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自白,不以向檢察官自白為限。 曾經合於要件的自白,之後於審判中翻供,並不因此失去適用;換言之,「偵查中自白、審判時翻供」仍屬曾經自白的情形。但第8條其他條件(如有所得須全部自動繳交)仍須具備。 第8條限定偵查中自白;第11條則規定,犯該條行賄類犯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依第11條的規定,於事實審判決前曾經自白者,即有適用。「審判中才自白」是否符合規定,必須先看題目問的是第8條還是第11條。 四、全部所得的範圍與繳交時點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所指的是行為人自己實際分得的全部犯罪所得,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各自分得的部分,也不是要求交出行為人名下所有財產。 「全部」也不是「目前尚存的部分」。犯罪所得即使已經花用,也不能只繳交剩餘款項,就主張已完成全部繳交。 第8條第2項要求自白發生於偵查中,但未要求繳交所得也必須在偵查中完成。依實務見解,偵查中自白後,拖延至審判中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仍可符合減刑要件。反之,欠缺偵查中自白,只是在審判中繳清所得,也不能單憑繳款取得本項減刑。 五、供出共犯須達到「因而查獲」 適用第8條進一步寬減,必須先具備自首或自白及應繳所得等基本要件,再因其供述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依實務見解,須依序具備: 具體指認其他正犯或共犯。 詳實供出其參與貪污犯罪的具體事證。 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知悉,並發動偵查或調查。 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始得依規定減免其刑。 供述與查獲之間須有因果關係。只指認姓名、只提供具體事證,或僅使機關開始調查,都還不能等同「因而查獲」。 六、第12條:情節輕微與5萬元以下須同時具備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須情節輕微,而且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始依第12條減輕其刑。「以下」包含剛好5萬元;金額計算不只看現金,亦包括財物或不正利益。 這是兩項並列條件,缺一不可:金額低,不代表情節必然輕微;情節輕微,也不能忽略金額上限。符合兩項條件後,法院即應減輕其刑。 行賄類犯罪(第11條)另有類似規定:情節輕微,且其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減輕其刑。應依犯罪類型辨認金額標的。 第12條不以自首、自白或繳清所得為要件;第8條則沒有「情節輕微、5萬元以下」的限制,兩條的要件不可混用。 常考陷阱 「自首(或偵查中自白),即減輕/免除其刑」:錯。有所得時,必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選項漏掉此條件即為錯誤敘述。 「自首因而查獲共犯,免除其刑」但未提繳交所得:錯。查獲共犯是建立在自首並繳交全部所得的基礎上,不能跳過。 「偵審中自白,即應依第8條減刑」:錯。第8條限定偵查中自白,且有所得須繳清;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是第11條的規定。 「於事實審辯論終結前繳交全部所得,即應減刑」:錯。單有繳款不夠,仍須偵查中自白。 「偵查中自白、審判中才繳款,不符合減刑要件」:錯。實務認為繳交時點不限偵查中。 「偵查中自白後,審判時翻供,就不適用」:錯。曾經合於要件的自白,不因事後翻供而失效。 「偵查中自白只限向檢察官」:錯。向司法警察(官)自白亦包含在內。 「全部所得包括其他正犯分得部分/名下所有財物/尚存所得」:均錯。是自己實際分得所得的全部。 「供出共犯/具體指認/使機關發動偵查,即得減免」:錯。須「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才算。 「自白繳清後,法院得減輕其刑」:錯。第8條是「減輕」「減輕或免除」「免除」的必減免規定,符合要件法院即須寬減。 「犯第13條之罪,自白並繳清所得,可減免」:錯。第8條只適用於第4條至第6條之罪。 「情節輕微即應減刑」「5萬元以下即應減刑」「情節輕微且已繳清所得即應減刑」:均錯。第12條須「情節輕微」+「5萬元以下」同時具備;金額門檻是5萬元,不是10萬、15萬或20萬。 記憶口訣 「首可減免,白應減;因而查獲,各進一階。」自首+繳清:減輕或免除;再因而查獲:免除。偵查中自白+繳清:減輕;再因而查獲:減輕或免除。有所得時,兩條路徑都要全部自動繳交。 「四到六才適用,十三不能用;白在偵查、錢可後補,翻供不影響。」 「輕微加五萬,兩件一起看;自己所得全繳清,供出還須真查獲。」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複選題47 下列有關貪污罪自首及自白之規定,何者錯誤? (A)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2. 44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列...
  3. 44 下列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減刑要件,何者正確? (A)於偵審中自白,即應減輕其刑 (B)於事實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繳交全...
  4. 39 下列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之寬減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審酌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即應依此規定減輕其刑 (B)犯罪...
  5. 48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所定自首或自白減免其刑之規定,關於「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具...
  6. 49 甲犯下列何者之罪,縱於犯罪後自白且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A)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之罪...
  7. 48 公務員甲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廠商賄賂新臺幣 50 萬元,經人檢舉並經警依法實施通訊監察而得知上情,案發後警察約談時...
  8. 44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務員犯收賄罪,情節輕微,而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者,法院應減輕其刑? (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