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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部分負擔與欠費協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0
健保部分負擔與欠費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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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健保強制納保的合憲性、保險效力起算時點,以及「保險對象」與「非屬保險對象」的區別。 辨認被保險人與眷屬資格,記住眷屬保費最多計三口、投保金額分級表的下限與級距規定,以及低收入戶的補助原則。 區分保險事故(疾病、傷害、生育)、給付範圍(不給付項目)與給付方式(實物給付)。 熟記門診、急診部分負擔原則為百分之二十,以及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就醫免自行負擔。 理解欠費者的紓困協助與就醫權保障,並掌握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範圍、給付依據與資格查核。 核心觀念 一、強制納保與合憲性 全民健康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符合投保資格的人應依法參加,不能因為已有其他保險、身體健康或不願繳費而自由退出。依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強制納保及繳納保費的制度,原則上不牴觸憲法。國家對全體國民課徵健保費、由地方政府分攤部分保費,以及依疾病傷害的不同給予不同給付,都屬立法形成範圍,原則上合憲。 同號解釋也指出,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因此,若對欠繳保費的人不論經濟能力一律拒絕提供醫療給付,就可能牴觸憲法。 二、保險效力與保險對象 保險效力自合於法定投保條件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不必等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也不必等投保單位通知或送件。到職可能是取得投保資格的原因,但不能把所有人的效力起算一概寫成「到職日當日」。 民國100年修正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擴大納保範圍,以下對象都應強制投保: 受刑人及接受保安處分者:修法後納入健保,不再屬於排除對象。 退休勞工:退休後仍應以其他適當身分投保。 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的公務人員:有公保不影響健保投保義務。 外國人:符合本法規定的居留、受僱等條件者,也可以成為保險對象。 法律明定非屬保險對象的典型情形是失蹤滿六個月者。題目問「非屬保險對象」或「不屬強制投保對象」時,應選失蹤滿六個月。 三、被保險人與眷屬資格 健保的「保險對象」包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眷屬資格依親屬關係、年齡、職業及就學等條件認定,並不是只要由被保險人扶養,就能依附投保。 類型認定重點 配偶須無職業,例如無職業的家庭主婦或主夫。 直系血親尊親屬須無職業,包括父母、祖父母,不限於父母。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內)未成年且無職業者可以依附。成年者須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成年子女單純失業,不具眷屬資格。成年子女如果仍在學且未工作(例如22歲的大學生),則可以依附投保。題目以「未滿二十歲」判斷未成年,是舊成年年齡的寫法;現行民法成年年齡已改為十八歲,作答時以題目設定為準。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不得選擇以眷屬身分投保。例如在營服義務役者,法律已將其列為被保險人,就不能以眷屬身分參加。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眷屬的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 四、投保金額、保費與弱勢補助 投保金額是計算保費的基礎。投保金額分級表有兩項法定基準: 下限:以基本工資為準。不是最低工資、平均工資或投保薪資。 級距:最高一級與最低一級應維持五倍以上的差距。 實際金額會隨調整而變動,不必背誦,記住上述兩項基準即可。 一般企業受僱者除了負擔本人保費,也要負擔眷屬保費。但眷屬超過三口,以三口計算。這是保費計算的上限,不是只有三名眷屬能參加健保。 低收入戶仍屬健保投保對象,不會因為接受社會救助就被排除。低收入戶的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就醫時依法應自行負擔的費用,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五、欠費協助 被保險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費時,保險人應協助其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辦理無息貸款,也可以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貸款仍須償還,不等於免除欠費。 題目若明示「經濟上困難、無力繳納」,判斷重點是協助。課徵滯納金、處罰鍰、鎖卡停止給付,都不是法律對無力繳費者所定的措施。 六、保險事故、給付方式與範圍 全民健保的保險事故是疾病、傷害及生育,死亡不在其中。 給付方式以實物給付為原則,分為兩種: 勞務給付:診察、治療、手術等醫療服務。 物質給付:藥品、醫療材料等。 因此「現金給付」不屬於健保的給付方式。法律另有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的例外制度,但不能據此說健保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屬於給付範圍不屬於給付範圍(常考) 疾病、傷害、生育的醫療,例如癌症治療預防接種(另由政府依其他法令負擔)、美容外科手術、輪椅等輔具 全民健保實施後,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的醫療給付停止適用,改由健保提供醫療。勞保的老年給付、職災失能給付及普通傷病補助費等現金給付,仍繼續存在。 七、部分負擔與免自行負擔 如無特別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的百分之二十。法律對未經轉診、醫院層級等另有較高比例的特別規定,實務也可能採定額收取。但題目寫「如無特別規定」時,答案就是百分之二十。 依法免自行負擔的三種情形是:重大傷病、分娩、在山地離島地區就醫。這項規定在舊法為第36條,現行法為第48條。 急診不是免自行負擔的事由,急診原則上仍有部分負擔。急診病人如果另外符合重大傷病等條件,才依該條件免除。 八、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就醫查核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包括以下幾類: 特約醫院、特約診所 特約藥局 特約醫事檢驗機構 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指定其他特約機構的是衛生主管機關,舊題稱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不是內政部。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給付,主要依據是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法律上並不存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法」。 保險對象就醫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查核其保險資格,而不是由健保局(現為健保署)或其分區業務組直接查核。 常考陷阱 「急診免自行負擔」:錯。免負擔的事由只有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就醫三種。 「門急診部分負擔百分之十或三十」:錯。無特別規定時為百分之二十。 「欠費者一律拒絕給付」:可能違憲。對無力繳費者應給予救助。 「經濟困難欠費,應課滯納金、罰鍰或鎖卡」:錯。應協助其向紓困基金辦理無息貸款。 「保險效力自到職日、送件日或申請日開始」:錯。保險效力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發生,不待申請或通知。 「受刑人、外國人、退休勞工、有公保者非屬保險對象」:錯。失蹤滿六個月者才是非屬保險對象。 「低收入戶由社會救助負擔就醫費用,所以不納入健保」:錯。低收入戶仍應投保,只是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成年子女失業可依附投保」:錯。成年子女須在學且無職業,或無謀生能力。成年仍在學且未工作者,可以依附。 「具被保險人資格者可選擇以眷屬投保」:錯。例如服義務役者應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眷屬最多三人參加健保」:錯。三口是保費計算上限,不是投保人數上限。 「投保金額下限為最低工資或平均工資」:錯。下限是基本工資,最高與最低兩級差距應在五倍以上。 「死亡屬於保險事故」:錯。保險事故只有疾病、傷害、生育。 「現金給付是健保的給付方式」:錯。健保採實物給付,包括物質給付與勞務給付。 「預防接種、美容手術、輪椅屬健保給付」:錯。這些是不給付項目;癌症治療才屬給付範圍。 「健保實施後,勞保老年給付或失能給付停止」:錯。停止的只有普通事故醫療給付。 「內政部指定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錯。指定機關是衛生主管機關。 「給付依據是醫療法或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法」:錯。依據是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就醫資格由健保局查核」:錯。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查核。 舊題條號與機關名稱:題目中的條號多為修法前條號,作答時看內容即可。舊稱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記憶口訣 「門急二成,重分山離免;眷費算三口,欠費有紓困。」門診、急診原則上自付二成;重大傷病、分娩、山地離島就醫免自行負擔;眷屬保費最多計三口;經濟困難可向紓困基金辦理無息貸款。 「病傷生,不含死;物勞給,不給錢。」保險事故是疾病、傷害、生育,不含死亡;給付方式是物質與勞務的實物給付,不是現金給付。 「下限基本,差距五倍;失蹤半年,才不投保。」投保金額分級表下限為基本工資,最高與最低兩級差距五倍以上;失蹤滿六個月者非屬保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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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規定「免自行負擔費用」之情形,下列那一項不屬之? (A)急診費用 (B)分娩費用 (C)重大傷病 (D)山地離島就...
  5. 8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規定「免自行負擔費用」之情形,下列那一項不屬之? (A)急診費用 (B)分娩費用 (C)重大傷病 (D)山地離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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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被保險人有經濟上困難,無力繳納保費而有欠繳之情形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局應採取何種措施?...
  8. 下列何者屬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範圍? (A)預防接種  (B)癌症治療  (C)美容外科手術  (D)輪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