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行為人有無製作權:無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是「偽造」;無權者改動已成立的真正文書是「變造」;有權製作者登載不實內容,則屬登載不實的問題。 偽造、變造文書均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有損害危險即可,不必實際發生損害;名義人死亡、虛構或事後追認,都不影響犯罪成立。 簽名、背書、簽收是否構成私文書,要看它表達什麼意思;支票背書、交通違規通知單上冒簽收受,實務都論偽造私文書,不論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署押。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為手段詐財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偽造貨幣罪的客體是法條所定「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要與旅行支票等有價證券、已失通用性的舊幣區分。 核心觀念 一、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製作權是判斷起點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1條就公文書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成立,不是看內容對不對,而是先確認文書的製作名義與行為人有無製作或變更權限。 概念行為人行為內容典型情形 偽造無製作權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冒名作成)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契約 變造無變更權者就已成立的真正文書竄改內容,仍保留原文書同一性擅自塗改他人或已定稿公文的內容 公務員登載不實有製作權的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承辦人製作公文時故意寫入不實事項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一般人(利用不知情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以不實資料申辦登記 「偽造」的定義:無權製作者以他人名義作成文書。「有權製作者製作內容不實文書」是登載不實;「無權製作者竄改文書內容」是變造,兩者都不是偽造。 公務員身分不等於有權修改所有公文。 公務員塗改非其職掌的公文書內容:對該文書本無權限,屬改動真正公文書,成立變造公文書罪。 公務員就自己職掌的公文書已正確登載、上呈並經上級批示後,文書已確定,承辦人已無權擅自變更;事後趁機塗改,同樣成立變造公文書罪,不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原登載本來正確),也不是偽造(並未另作新文書)。 二、空白契約、死亡者與虛構名義 他人已簽名蓋章的空白契約,因尚無內容,還不是完整的文書。未經授權擅自填入契約內容,等於冒用簽章人名義完成一份新文書,應論偽造私文書罪,不是變造,也不是準私文書。 製作名義人不以現存、生存的人為限: 以已死亡者名義製作私文書,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以實際上不存在(虛構)之人名義製作私文書,只要一般人可能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理由在於文書罪保護的是社會大眾對文書的信賴,而非名義人本身,只要足使人誤信有該名義人作成此文書,就有損害危險。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危險即足:只要有生損害之虞即可,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也不限於財產上損害。 事後追認不影響犯罪成立:犯罪於行為時即已成立,未經授權製作後,真正名義人事後追認,不能使已成立的犯罪消滅。必須區別「製作前已獲授權」(有製作權,不構成偽造)與「事後追認」(仍成立)。 名義人死亡或虛構,不妨礙本要件。 欠缺損害危險而不罰的實務類型:甲遺失與A所訂契約的正本,為請求A清償確實存在的債務,自行另作一份內容完全相同的契約。實務認為此舉僅重現原本真實存在的法律關係,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甲不成立犯罪(偽造、變造、行使均不成立)。前提是原契約與債務確實存在、補作內容相同,不能擴張為任意冒名製作文件都不罰。 四、偽造私文書與偽造署押、偽造有價證券、準私文書之區別 罪名客體/判斷重點 偽造署押罪(第217條)單純偽造他人簽名或印文,未表達一定意思;若簽名足以表示一定用意而有證明作用,即屬私文書,論偽造私文書,署押被吸收 偽造私文書罪(第210條)以文字表示一定意思、足為證明的私人名義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本身(如偽造支票發票) 準私文書(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及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 支票背面偽造背書:背書是發票後附屬的意思表示,表示背書人負擔保責任,實務認為屬偽造私文書罪,不是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支票本身的發票部分仍為真正)。 交通違規通知單冒簽:通知單雖由警察製作,但「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的簽名,表示簽名人已收受通知之意思,是人民名義的私文書;冒簽他人姓名並交付警員,實務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不是偽造署押、也不是偽造公文書。 一般紙本契約、背書、簽收單均為私文書,不因文字簡短就變成準私文書。 五、行使與競合 刑法第216條處罰行使偽造、變造文書。「行使」是將偽造文書當作真正文書提出使用。自己偽造後再行使,偽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的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若只製作而未提出,僅論偽造私文書罪。 行為情形法律判斷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方法向他人詐取財物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是數罪併罰,也不是只成立其中一罪 持偽造汽車買賣契約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使不知情承辦人在其職掌電腦系統內登載過戶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4條),依想像競合處斷 不知情的承辦公務員欠缺故意,不成立犯罪,自不能與甲論共同正犯,也不成立偽造公文書罪。甲是親自持偽造文書提出,屬直接正犯,不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間接正犯;利用不知情公務員登載的部分,法律已另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罰。 六、偽造貨幣罪 刑法第195條處罰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 客體:須為現行「通用」者,典型答案為「通用之銀行券」。 旅行支票:屬有價證券,偽造應論偽造有價證券罪,不是貨幣罪客體。 舊臺幣:已失通用效力,不能因曾經流通就成為客體。 外國貨幣:選擇題中若與「通用之銀行券」並列,應選與法條文字相符的「通用之銀行券」。 罪數:偽造貨幣罪保護社會法益(貨幣交易安全),一次偽造多張貨幣,實務僅論一罪,不依張數計算。 常考陷阱 「有權製作者製作內容不實文書是偽造」:錯,那是登載不實。偽造必須是無權者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 「無權者竄改文書內容是偽造」:錯,改動真正文書是變造。 「公務員改公文就是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務員登載不實是製作時明知不實而登載;塗改非職掌公文或批示後擅改自己承辦公文,都是變造公文書。 「已有簽章,填入內容只能算變造」:空白文書尚非完整文書,擅自填載是偽造私文書。 「名義人已死亡或根本不存在,就不成立偽造」:錯,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真正名義人事後追認即不成立本罪」:錯,犯罪於行為時已成立。 「須實際發生損害」:錯,有損害之虞即可;但補作內容相同、債務真實存在的遺失契約,因無損害危險而不成立犯罪。 「支票上偽造背書是偽造有價證券」:實務論偽造私文書罪。 「冒簽姓名就是偽造署押」「寫在公家表單上就是公文書」:表示收受意思的簽名屬私文書,交付即論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兩個罪名就數罪併罰」: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都是想像競合。 「不知情公務員是共同正犯」:無故意即不成立犯罪,無共同正犯可言。 「旅行支票、舊臺幣是偽造貨幣罪客體」:旅行支票屬有價證券;舊臺幣已不通用。 記憶口訣 無權冒名是偽造,無權改真是變造;有權寫假是登載,批示之後不能改。 死人虛人都算偽,追認不救危險夠;遺失補作內容同,無損不罰記心頭。 背書簽收屬私文,行使詐財想像競;通用銀行券是幣,旅支舊幣不入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