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債務不履行三大類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受領遲延、不當得利、與有過失、拒絕給付都不屬於債務不履行的類型。 區分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並知道只有不真正義務的違反不生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給付不能的可歸責性,連結損害賠償、雙務契約的危險負擔,以及自始不能與信賴利益賠償。 熟記受領遲延的效力(責任減輕、停止付息、孳息、費用、提存或拋棄占有),以及三種過失的注意標準。 理解解除與終止的差異、解除後回復原狀的內容、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以及債權讓與的性質與通知。 核心觀念 一、債之義務群與不真正義務 種類功能與例子違反效果 主給付義務債之關係固有、必備,決定契約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出賣人移轉財產權、買受人支付價金。債務不履行,得請求損害賠償 從給付義務輔助主給付實現,使債權人完整取得給付利益,例如交付必要證明文件。債務不履行,得請求損害賠償 附隨義務依誠信原則所生的告知、協力、保護等義務,例如告知機器特殊使用方法。債務不履行,得請求損害賠償 不真正義務強度較弱的義務;相對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僅使負擔者自己權利減損或喪失,不生損害賠償責任 不真正義務的典型是與有過失:被害人未盡保護自己利益的注意,結果是自己能請求的賠償被減少,而不是要賠償別人。 依民法第217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要和「損益相抵」區別:損益相抵是被害人因同一事故受有利益時,應自損害中扣除。 與有過失只是減輕或免除的依據,由法院斟酌,加害人不能主張被害人有過失就當然無須賠償。例如駕駛人闖紅燈撞死邊走邊滑手機的行人,行人或可被認定與有過失,但駕駛人仍須負責。此外: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雇用人原則上與受僱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有法定免責事由)。 二、債務不履行的三大類型 類型判斷關鍵典型情形 給付不能應為的給付已無法實現。出賣的汽車在交付前遭人焚毀。 給付遲延給付仍可能,但屆期未履行。約定日期返還借款,屆期因無資力未還。 不完全給付已為給付,但不符合債之本旨(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書籍缺頁、房屋坪數不足、未告知機器使用方法致爆炸傷人。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無確定期限者,原則上須經催告。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未為給付,不負遲延責任。金錢債務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沒錢還款屬於給付遲延。 不屬於債務不履行的概念: 受領遲延:是債權人不受領,屬債權人遲延,不是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是獨立的法定債之關係。 與有過失:是賠償額的減免事由。 拒絕給付:考試採傳統三分法,不列為債務不履行的獨立型態。 三、不完全給付與加害給付 依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權利。因此其法律效果包括: 補正:能補正者,可請求補正(如更換無缺頁的書)。 損害賠償。 解除契約:符合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解除要件時。 拋棄占有不是不完全給付的效果,而是受領遲延中有交付不動產義務的債務人可採取的手段。 加害給付是不完全給付造成給付利益以外的損害(如生命、身體、其他財產),民法第227條第2項明定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例如醫生開刀不慎致病人殘廢、出賣機器未告知特殊使用方法致爆炸使買受人受傷。雇主未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致勞工退休無法領取老年給付,也屬不完全給付。 四、履行輔助人責任 依民法第224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中古車商出賣汽車後,指示員工送車,員工超速撞毀汽車而無法修復: 車商對買受人負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員工的過失視同車商自己的過失。 員工與買受人之間沒有契約,不負契約責任,也不與車商連帶負責。 汽車尚未交付,所有權仍屬車商,員工並未侵害買受人的所有權。 因此結論是僅車商對買受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自始不能與信賴利益 情形契約效力賠償 自始客觀不能無效依第247條,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的他方,負信賴利益賠償 自始主觀不能不因此無效債務人應就不能給付負責,不屬信賴利益賠償 信賴利益是回復到「未曾信賴該法律行為」的狀態;履行利益是回復到「契約如約履行」的狀態。締約上過失、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都是法律規定賠償信賴利益的情形。 六、雙務契約與危險負擔 雙務契約的雙方均因契約負擔債務,且雙方債務立於對價關係、互相牽連,因此發生同時履行抗辯與危險負擔問題。 給付不能的原因債務人他方(對待給付) 不可歸責於雙方免給付義務(第225條)免為對待給付(第266條);已為全部或一部對待給付者,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可歸責於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26條)他方請求賠償時,仍應為對待給付;也可依法解除契約 可歸責於他方免給付義務仍應為對待給付,但債務人應扣除因免給付所得或應得的利益(第267條) 出賣人的房屋在交付前,因鄰人不慎失火延燒而滅失:買賣雙方均無可歸責事由,出賣人不得向買受人請求價金;房屋仍屬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得向鄰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七、受領遲延 債務人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即負遲延責任。效力如下: 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不再負善良管理人注意,也不是只負不可抗力責任)。 有利息的債務,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債務人應返還孳息者,以已收取的孳息為限(範圍縮小)。 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 有交付動產義務者,得將給付物提存;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者,得聲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者,得拋棄其占有,原則上應預先通知債權人。 債務人不得將給付物另行出售或為他人設定擔保。 買受人約定日未出面受領汽車,隔日汽車因出賣人輕過失滅失:出賣人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所以不負賠償責任;危險已由受領遲延的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不得請求賠償或解除契約,契約也不因此無效。 八、過失程度與注意義務 過失種類欠缺的注意適用例 重大過失普通人(一般人)的注意贈與人、受領遲延中的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無報酬的受任人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承租人、有報酬的受任人、無因管理人 注意程度要求最低的是重大過失,最高的是抽象輕過失。侵權行為的過失,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標準,不是一般人的注意。 九、解除、終止與回復原狀 解除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義務;終止僅使契約向將來消滅,不溯及既往,多用於租賃等繼續性契約。 依民法第259條,解除後的回復原狀: 受領的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償還。 應返還的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即使因天災滅失也是如此。 雙方的回復原狀義務準用同時履行抗辯,不是可歸責的一方要先返還。依第260條,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 十、連帶債務與債權讓與 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債務人間內部約定的分擔比例,不能對抗債權人;被請求的債務人無權拒絕,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額後,再向其他債務人求償。 債權讓與: 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性質為準物權行為(準處分行為),不是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 不須債務人同意,但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專屬於讓與人者除外。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的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常考陷阱 「受領遲延、不當得利、與有過失、拒絕給付屬於債務不履行」錯:債務不履行只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沒錢還款是給付不能」錯:金錢債務屆期未付是給付遲延。 「交付前標的物遭人焚燬是不完全給付」錯:是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以已為給付為前提。 「拋棄占有是不完全給付的效果」錯:不完全給付的效果是補正、損害賠償、解除契約;拋棄占有屬受領遲延中交付不動產的處理方式。 「不真正義務決定契約類型」錯:決定契約類型的是主給付義務;違反不真正義務不生損害賠償。 「被害人與有過失,加害人無須賠償」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不是當然免責。 「使用人過失,由使用人單獨負責或與債務人連帶負責」錯: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自始主觀不能發生信賴利益賠償」錯:自始客觀不能、締約上過失、錯誤撤銷才是信賴利益賠償。 「雙務契約雙方債務各自獨立」錯:雙方債務具對價牽連關係。 「不可歸責雙方而給付不能,已付的對待給付可請求按比例給付或替代給付」錯: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可歸責於債務人而給付不能,他方免為對待給付」錯:他方請求賠償時仍應為對待給付。 「受領遲延中債務人仍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繼續付息、擴大孳息返還」錯: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停止付息,孳息以已收取者為限。 「交付動產的債務人可拋棄占有或另行出售」錯:動產應提存,拋棄占有限於不動產。 「重大過失是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錯:重大過失欠缺普通人注意;具體輕過失欠缺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 「侵權行為過失以一般人注意為標準」錯: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為標準。 「贈與人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錯: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終止使契約溯及消滅」錯:溯及消滅並回復原狀的是解除。 「解除後返還價金自解除時起算利息」「物因天災滅失即免償還」「可歸責方應先返還」「解除後不得再請求賠償」皆錯。 「連帶債務人得以內部分擔約定拒絕超過部分」錯: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債權讓與是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從權利不隨同移轉」「原有抗辯不得對抗受讓人」皆錯。 記憶口訣 債務不履行:「不能、遲延、不完全」;受領遲延是債權人的事,不算在內。 受領遲延:「責任降重大、利息停、孳息限已收、費用可請求;動產提存、不動產拋棄」。 過失三級:「普通重大、自己具體、善管抽象」;贈與從寬、侵權從嚴。 解除:「溯及消滅、回復原狀、受領起算息、滅失償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