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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轄與相牽連案件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刑事管轄與相牽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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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只有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種。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辯護人、代理人、法官、犯罪嫌疑人都不是當事人。 第一審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只有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要掌握相牽連案件的四種法定類型、合併審判的目的,以及同級、不同級法院合併管轄的差異。 要熟記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並注意迴避規定準用於書記官、通譯及檢察官,輔佐人則不適用。 核心觀念 一、刑事訴訟當事人:法定三種身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當事人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這個範圍由法律明定,不能因為某人與案件關係密切,就認為他是當事人。 身分是否為當事人判斷關鍵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在公訴程序中居於控訴地位。 自訴人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 被告是刑事追訴的對象。 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否提出告訴、告發或受到犯罪侵害,並不因此取得當事人地位。 辯護人、輔佐人、被告的代理人否他們協助或代理被告,本身不是當事人。 法官否負責審判,不屬於控訴或被訴的一方。 犯罪嫌疑人否偵查中的稱呼,不是第3條列舉的名稱。 被害人如果依法提起自訴,是因為取得自訴人身分才成為當事人。題目出現「擔當自訴之檢察官」時,不能把它當成第3條所列的當事人。第3條只列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種名稱,選項名稱不在這三者之內就不是答案。 二、第一審事物管轄:地院原則,高院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例外是內亂罪、外患罪及妨害國交罪,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這種依案件種類分配法院的方式,稱為事物管轄。 第一審法院常考罪名 高等法院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只有這三類)。 地方法院詐欺、強盜、海盜、瀆職、妨害公務、妨害投票、妨害秩序等其他犯罪。罪名再重大,也不會因此改由高等法院第一審。 解題時要看所犯罪名屬於刑法哪一章,不要看行為人的職位、被害人的身分或犯罪的輕重。 總統犯瀆職罪、十職等以上高級文官犯罪,都仍屬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 對行政院院長妨害公務屬於妨害公務罪,同樣由地方法院管轄。 刑法第116條侵害外國代表(例如對外國駐臺代表公然侮辱)屬於妨害國交罪,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屬於瀆職罪,由地方法院管轄。題目出現「國防」字眼,不代表就是外患罪。 三、相牽連案件:四種類型 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案件: 一人犯數罪:同一被告涉犯數個犯罪。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例如甲、乙共犯詐欺罪。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即使彼此沒有犯意聯絡也成立,例如甲、乙同時在同一處所各自行竊。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例如甲犯竊盜罪,乙收受該竊盜所得的贓物。 相牽連必須符合上述法定類型,不能只憑「人物相同」或「彼此互告」就認定。例如乙告甲背信,甲反告乙誣告,這是兩人各自犯不同的罪,不符合任何一款,不是相牽連案件。誣告也不在第4款列舉的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之內。 四、相牽連案件的合併管轄與目的 合併審判的考量是訴訟經濟、證據共通、避免裁判矛盾。「明案速判」是讓案情明確的案件快速審結的理念,不是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的考量要素。法條用「得」合併,所以相牽連不代表一律必須合併。 情形合併方式 數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相牽連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若已分別繫屬於數法院,經各該法院同意,得以裁定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有不同意者,由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不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相牽連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的情形,不適用這種移送。 五、法官自行迴避與聲請迴避 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情形如下: 法官為被害人。 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所以「曾為被害人配偶」也要迴避。 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官曾為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輔佐人。 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職務。 法官曾參與前審的裁判。 「曾為書記官」不在上述事由之內,法官無須因此自行迴避。法官與被告是多年朋友,也不是法定自行迴避事由。不過,如果有具體事實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仍得聲請迴避(第18條)。換句話說,「不必自行迴避」不等於「不能聲請迴避」。 六、迴避規定的準用對象 對象是否適用迴避規定注意事項 法官適用依前述法定事由迴避。 法院書記官、通譯準用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職務為迴避原因。通譯曾為鑑定人,則仍應迴避。 檢察官準用例如檢察官曾為被告辯護人,應迴避。但「曾參與前審裁判」一款不準用於檢察官。 輔佐人不適用輔佐人是協助被告的人,不是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 常考陷阱 「告訴人是當事人」:錯。告訴是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自訴才是直接向法院起訴,只有自訴人是當事人。 「被害人、辯護人、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法官是當事人」:都錯。當事人只有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種。 「擔當自訴之檢察官是第3條當事人」:錯。這個名稱不在第3條列舉之內。 「高官犯罪、總統瀆職、重大犯罪由高院第一審」:錯。高院第一審只限內亂、外患、妨害國交三類。瀆職罪、海盜罪、強盜罪、妨害公務罪都屬地方法院。 「對外國代表公然侮辱是一般公然侮辱罪,由地院管轄」:錯。刑法第116條屬於妨害國交罪,由高院管轄第一審。 「各別犯罪就不相牽連」:錯。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是法定類型。 「互相告訴就是相牽連」:錯。互控背信與誣告不符合任何法定類型。 「明案速判是合併審判的考量」:錯。合併審判的考量是訴訟經濟、證據共通、避免裁判矛盾。 「法官曾為書記官、與被告是朋友,就應自行迴避」:錯。這兩者都不是法定自行迴避事由。 「書記官曾在下級審執行職務,就要迴避」:錯。條文明定不得以此為迴避原因。 「輔佐人也適用迴避規定」:錯。準用對象是書記官、通譯、檢察官,不包括輔佐人。 記憶口訣 當事人:「檢、自、被」。檢察官、自訴人、被告。帶「告」字的告訴人、告發人都不是當事人。 高院一審:「內、外、交」。內亂、外患、妨害國交,其他犯罪都由地院管轄。 牽連四型:「一人多罪、多人共犯、同時同地、藏湮偽贓」。「同時同地」即使各別犯罪也算;「藏湮偽贓」必須與本罪有關係。 合併三要:「省事、共證、不矛盾」。即訴訟經濟、證據共通、避免裁判矛盾。 法官迴避:「被害親婚代、告發證鑑、檢警前審」。書記官經歷與朋友關係都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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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 依據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A)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 (B)該管公務...
  2. 43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就下列那一項犯罪有第一審管轄權? (A)詐欺罪 (B)內亂罪 (C)外患罪 (D)妨害國交罪
  3. 4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不屬於高等法院? (A)外患罪(B)瀆職罪(C)內亂罪(D)妨害國交罪
  4. 38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下列案件,何者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A)妨害投票罪 (B)妨害國交罪 (C)妨害...
  5. 27 下列何種犯罪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屬於高等法院? (A)強盜罪(B)海盜罪 (C)十職等以上之高級文官犯罪(D)妨害國交罪
  6. 1 高等法院就下列何案件並無第一審管轄權? (A)內亂罪 (B)外患罪 (C)妨害國交罪 (D)海盜罪
  7. 45 下列何者非屬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程序的考量要素? (A)訴訟經濟 (B)避免裁判矛盾 (C)證據共通 (D)明案速判
  8. 38 下列何者非相牽連案件? (A)甲犯竊盜罪,乙犯該竊盜之贓物罪 (B)甲乙共犯詐欺罪 (C)甲乙互控,乙告訴甲犯背信罪,甲告訴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