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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時間效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7
刑法時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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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刑法第2條第1項採從舊從輕原則:本文「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是從舊,但書「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是從輕。 法律變更時要分類型:刑罰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採從舊從輕;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如保護管束)及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 地的效力以屬地原則為主,兼採屬人、保護、世界原則。判斷順序:是否在境內,或在我國船艦、航空器內;境外犯罪是否屬第5條或第6條列舉罪名;是否符合第7條、第8條。 境外一般犯罪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法律也處罰。 外國確定裁判不排除我國處斷;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核心觀念 一、法律效力的種類與「地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可分為時的效力(法律變更時適用哪一部法律)、地的效力(法律在什麼空間範圍內施行)、人的效力(法律對哪些人適用)。刑法第3條至第8條規定刑法適用的空間範圍,屬於地的效力。例如第5條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犯外患罪者,適用我國刑法。 以下規定雖然提到「地」或身分,但都不是在處理法律施行的空間範圍: 民法規定的清償地,屬於債務履行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屬於法院之間如何分配案件。 憲法規定總統的刑事豁免,屬於人的效力。 二、罪刑法定與刑法時間效力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行為的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也是如此。其主要內涵包括: 排斥習慣法,不能用習慣法創設犯罪或刑罰。 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 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溯及既往。 「從新從輕」不是我國刑法採用的原則,屬於錯誤選項。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本文=從舊主義: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 但書=從輕:行為後的法律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本文加但書合稱從舊從輕主義。題目若問「但書規定稱為何種主義」,選項中只有「從舊從輕」可選,就選它。 比較範圍包括行為時、中間時與裁判時的法律。如果中間時的法律最有利,也可能適用中間時的法律。 新法沒有比較有利時,仍適用行為時法,不能因為新法已施行就一律改用新法。「新法優於舊法」是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不是刑法第2條的原則。 三、刑罰、保安處分與沒收如何選法 類型法律變更後的適用舉例 刑罰從舊從輕(第2條第1項)拘役、罰金、褫奪公權等 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從舊從輕,依最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等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律(第2條第2項)保護管束 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第2條第2項)— 依第2條第3項,處罰或保安處分的裁判確定後,如果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變更為不處罰該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就免除刑或保安處分的執行。修法只是減輕刑度時,不適用這項規定。 四、屬地原則:先判斷是否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依第3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我國刑法。在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領域包括領土、領海及領空。外國人在臺北竊盜或搶奪,依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 船艦、航空器看國籍。華航班機不論在飛航中、停在外國機場或位於公海上空,我國籍船舶不論位於外國領海,艙內犯罪都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判斷時看船艦、航空器的國籍,不看行為人或被害人的國籍。 外國國家代表隊的球員或教練不享有外交豁免權,在臺犯罪仍依屬地原則以我國刑法論處。「保護原則」「屬人原則」「驅逐出境」都是錯誤選項。 依第4條,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就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不需要兩者都在境內。例如: 在臺灣製造炸彈寄往日本,在日本炸死人。 在日本製造炸彈寄來臺灣,在臺灣炸死人。 在國外打電話詐騙在臺南的人,不論被害人國籍為何。 以上都屬於境內犯罪。 駐外使領館、經濟文化辦事處不是我國領域。在這些地方犯罪,不能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不過,這不表示我國刑法的效力一律不及於駐外館處,仍要依第5條至第8條的境外效力規定判斷。 五、保護原則與世界原則:第5條的境外列舉犯罪 第5條列舉的犯罪,不論行為人是哪一國人、在哪裡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也不受第7條「最輕本刑3年以上」與「犯罪地法律也處罰」的限制。 保護原則:保護我國國家利益。例如內亂罪、外患罪、偽造我國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公文書等。 世界原則:國際社會共同打擊的犯罪。例如買賣人口、海盜罪。 因此,我國人在國外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在國外偽造新臺幣,都適用我國刑法。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海盜罪,也適用我國刑法。 六、公務員境外犯罪:第6條只限列舉罪名 中華民國公務員在我國領域外犯第6條列舉的犯罪,適用我國刑法。公務員在國外犯任何罪都適用,或瀆職罪全部納入,都是錯誤的說法。 第6條列舉(會適用)未列舉(常見錯誤選項) 部分瀆職罪(如第121條至第123條等)第124條枉法裁判罪 第163條脫逃罪(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第302條妨害自由罪 第213條偽造文書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第320條竊盜罪 第336條第1項侵占罪(公務公益侵占)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第342條背信罪、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屬於第5條不限身分的列舉,不是第6條的公務員類型。題目問「公務員在境外犯何罪適用我國刑法」時,是在考第6條清單,應選第6條列舉的罪名。 七、屬人原則與保護我國國民:第7條、第8條 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這是屬人原則的具體規定。適用要件有兩個: 該罪的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裡指法定刑的下限,不是最重本刑,也不是實際判處的刑度。 依犯罪地法律也處罰。犯罪地法律不罰的,排除適用。 適用結果: 會適用:我國人在國外殺人,不論被害人是外國人或我國人。例如妻子出國殺害丈夫的同居人,返國後檢察官可以依殺人罪起訴。 不會適用:我國人在國外犯普通竊盜、普通傷害、公然侮辱,因為最輕本刑未達3年。即使被害人也是我國人、當地也處罰竊盜,或被害人回國提出告訴,仍然不適用,我國法院沒有審判權。 我國人在國外與已婚者發生性行為:通姦罪已經失效。即使以舊法來看,該罪的最輕本刑也未達3年,所以不適用我國刑法。 第8條規定,第7條的規定準用於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罪的外國人,同樣要符合刑度及犯罪地法律的要件。 外國人在國外殺害我國人:適用我國刑法。 外國人在國外殺害外國人,或外國人在國外犯一般竊盜:沒有適用依據,我國刑法效力不及。 八、無審判權時,檢察官應不起訴 如果我國刑法效力不及於該行為,例如我國人在外國傷害他人,法院對被告就沒有審判權,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容易混淆的其他情形: 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雙方和解,也不構成應不起訴的事由。 另案已受重刑判決確定,屬於檢察官「得」不起訴的裁量,不是「應」不起訴。 被告受死亡宣告,不等於被告死亡。 九、外國裁判的效力:第9條 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前提是我國刑法對該行為有適用依據。 我國不受外國裁判拘束,也不是接續執行外國判決剩下的刑期。 「得」免執行是法院的裁量,不是必須免除。 行為人已被外國起訴或判決,也不妨礙我國依法追訴。 常考陷阱 「新法優於舊法」「從新從輕」「一律適用行為時法」:都錯,刑法採從舊從輕。 「所有保安處分都採同一原則」:先看是否拘束人身自由。拘束人身自由的採從輕,依最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護管束)依裁判時法,不採從舊從輕。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原則依裁判時法,例外依行為時法」「依中間時法」:都錯,一律適用裁判時法。 「行為與結果都在我國,才算境內犯罪」:錯,有一在境內即可。 「我國航空器在公海上空,機內犯罪不適用我國刑法」:錯,依第3條,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在駐外辦事處犯罪,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錯,駐外館處不是我國領域。「我國刑法效力不及於駐外使領館」也錯,仍要依境外效力規定判斷。 「外國代表隊成員享有外交豁免權」:錯,在臺犯罪依屬地原則以我國刑法論處。 「我國人在國外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一律適用我國刑法」:錯,還要犯罪地法律也處罰。 「當地法律也處罰竊盜,我國法院才有審判權」:錯,竊盜的最輕本刑未達3年,不論當地法律如何,我國都沒有審判權。 「我國人在國外犯內亂外患罪、偽造新臺幣,我國刑法無法處罰」「外國人在國外犯海盜罪,不適用我國刑法」:都錯,這些屬於第5條列舉犯罪。 公務員境外犯罪:只認第6條清單。第163條、第213條、第336條第1項會適用;第124條、第335條、第339條、第342條、第302條、第277條第1項都是陷阱。 「外國已判決或已起訴,我國不得再追訴」「僅執行外國判決的剩餘刑期」:都錯,我國仍得處斷,已在外國執行的部分得免除執行。 記憶口訣 時的效力:「刑罰從舊又從輕;拘束自由也從輕;不拘自由、沒收看裁判。」 地的效力:「境內看地,船機看國籍;行為結果有其一;使館不是領土地。」 境外犯罪:「五條通殺不看人;六條公務只看列舉(脫逃、登載、公益侵占);七八條要最輕三年、當地也罰。」 外國裁判:「外判仍可處,已執得免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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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關於法的效力,我國刑法採取下列何一原則? (A)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B)舊法優於新法原則 (C)從舊從輕原則 (D)從新從輕原則
  2. 43 關於行為之處罰,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規定不同時,刑法是採取何種適用原則? (A)一律適用行為時之舊法 (B)一律適用行為後之...
  3. 32 下列何者非屬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適用原則? (A) 排斥習慣法之適用 (B) 效力不溯及既往 (C) 從新從輕原則 (D) 禁止...
  4. 26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若於犯罪後有變更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從新原則,依審判時規定處斷 (B)適用從新原則,依犯罪...
  5. 23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述我國刑法立法例係本...
  6. 10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稱為: (A)從輕主義(B)從舊主義(C)屬地主義(D)屬人主...
  7. 33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稱為: (A)從舊從輕主義(B)從新從輕...
  8. 1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涉及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 (A)民法第 314 條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以其物於訂約時之所在地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