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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益與法定用語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9
刑法法益與法定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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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國家、社會、個人三類法益,依犯罪主要保護的利益分類。 區分個人法益與一身專屬法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具有一身專屬性,財產則非一身專屬法益。 熟記刑法第10條的數量用語、公文書、重傷及性交定義,注意法條的列舉範圍與程度要求。 能將法定定義運用於具體案例,並知道現行法下配偶間強制性交已非告訴乃論。 核心觀念 一、刑法保護的三大法益 法益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一般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國際法益、國內法益、國民法益」都不是這套基本分類。 分類保護重點常見犯罪 國家法益國家的存立、統治作用、公務及司法運作妨害投票罪、賄賂罪、誣告罪 社會法益社會公共安全、公共信用及善良風俗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文書罪、妨害風化罪 個人法益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秘密及財產等傷害罪、妨害名譽罪、洩漏秘密罪、竊盜罪 分類應看主要保護目的,不能只看行為最後傷害了誰。酒醉後不能安全駕駛屬公共危險犯罪,主要保護公共交通安全,因此歸入社會法益。偽造私文書雖可能使特定人受損,主要仍涉及文書的公共信用,屬社會法益,而非國家法益。 妨害投票罪保護國家民主選舉制度的公正運作,屬國家法益,不屬社會法益。公務員收受賄賂侵害公務執行的公正與廉潔,屬國家法益。誣告罪主要保護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屬國家法益;三大分類之外並沒有獨立的「行政法益」。醫師洩漏病患秘密,侵害個人秘密,屬個人法益;竊盜罪侵害他人財產,屬個人法益,而非社會法益。 二、個人法益與一身專屬法益 個人法益不等於一身專屬法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與特定人格主體密不可分,具有一身專屬性;財產雖也是個人法益,但原則上可移轉、繼承,並非一身專屬法益。 妨害名譽罪章直接保護個人的名譽,但刑法並非為保護名譽而保護名譽,而是為了基本人權:名譽是人格權的核心,也關係個人的生存權與工作權(名譽受損會影響社會生活與謀生)。財產權並非妨害名譽罪章的保護基礎,不能因名譽受損可能造成收入減少,就把財產權當成名譽保護的依據。 三、法定用語與數量界線 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例如「三年以上」包含三年,「五年以下」包含五年,不能把端點排除。「以外」不在本項列舉之中,不連本數計算。 刑法對公務員(第10條第2項)、重傷(第10條第4項)均設有明文定義;故意則規定於第13條。因此,題目問「刑法有無明文定義」,不能誤看成「是否都定義在第10條」。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犯罪的學說概念,刑法並無定義其內容的明文規定。 四、公文書:重點在職務,不在紙張或身分 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公文書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判斷時要確認製作者的公務員資格,以及製作該文書是否屬其職務事項。 文書類型是否公文書與判斷重點 法官製作的判決書、法院或檢察署寄發的傳票(通知書)是。屬司法職務上製作的文書。 土地所有權狀、戶口名簿、出生證明謄本、火化證明書是。由主管機關依職務權限核發。 依法製作完成、經逐級簽核的函稿是。不能僅因稱為「稿」或尚未對外發送,就否定公文書性質。 榮民總醫院開具的工程得標證明書是。屬機關辦理採購的職務事項。 公務員使用公務用箋書寫的借據否。屬私人借貸事項,不因使用公家紙張而成為公文書。 國立大學教授出具的推薦信否。屬個人意見與評價,並非職務上製作的文書。 公立醫院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否。屬醫師醫療業務文書,不因醫院為公立就成為公文書。 五、重傷:看功能受損的程度 刑法第10條第4項所稱重傷,指下列傷害: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一眼失明即達重傷,不必雙眼全盲;砍斷一腳毀敗肢體機能、剪斷陰莖毀敗生殖機能,也屬重傷。語能、味能、嗅能未完全喪失,只要達到「嚴重減損」仍屬重傷;「略損語能」程度不足,不是重傷。 拔除指甲雖然疼痛,但指甲可再生,未造成上述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也非重大不治或難治,不是重傷。同理,身上多處外傷加一腿骨折,若無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等事實,只屬普通傷害。 現行刑法第284條已刪除「業務過失」的加重類型,只區分過失傷害與過失致重傷。因此,公務機關司機駕車疏失致人多處外傷及一腿骨折,成立過失傷害罪;不能因駕駛是其工作就選「業務過失傷害罪」,也不能因有骨折就選「過失致重傷罪」。 六、性交:以使用部位及接觸位置判斷 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性交,是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下列性侵入行為: 使用的部位或物品法條列出的進入或接合位置 性器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 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他人的性器或肛門 兩類均包括「進入」或「使之接合」的行為,但第二類沒有列入口腔。因此,以手指侵入他人性器屬刑法上的性交;「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口腔」則不在性交定義內。 強行以手指侵入他人性器,屬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方法為性交,成立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不能因未使用性器就降為強制猥褻罪。性交範圍包含口交,且行為人與被害人不限性別,女性也可能對男性成立強制性交罪。 婚姻關係不代表配偶已同意性交。配偶以強制手段為對方口交,成立強制性交罪。過去配偶間犯強制性交罪須告訴乃論的規定已刪除,現行法為非告訴乃論:不經被害配偶提出告訴即可追訴;被害人提出告訴,當然也成立本罪。「配偶間不成立犯罪」是錯誤選項。 常考陷阱 「妨害投票屬社會法益」:錯。屬國家法益;公共危險、偽造貨幣、妨害風化才是社會法益。 「偽造私文書侵害國家法益」「酒駕侵害個人法益」「竊盜侵害社會法益」:均錯。分別為社會、社會、個人法益。 「收受賄賂屬社會法益」「誣告屬行政法益」:均錯。兩者都是國家法益。 「財產屬個人法益,所以也是一身專屬法益」:錯。個人法益範圍較廣,財產非一身專屬。 「財產權是妨害名譽罪章的保護基礎」:錯。基礎是人格權、生存權、工作權。 「稱以外者,俱連本數計算」:錯。第10條只列以上、以下、以內。 「刑法沒有定義故意」:錯。故意定義在第13條;沒有明文定義的是間接正犯。 「公務員寫的、公立機構出的,就是公文書」:錯。公務用箋借據、教授推薦信、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都不是;須看是否職務上製作。 「失去一眼不算重傷;骨折或拔指甲就是重傷」:均錯。前者符合列舉標準,後者未達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 「略損」與「嚴重減損」混淆:嚴重減損味能是重傷,略損語能不是。 「職業駕駛肇事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錯。現行法已無業務過失類型。 「只有性器侵入才算性交」:錯。手指或器物侵入性器、肛門也屬性交;但第二類不包含口腔。 「夫妻之間強迫性交不犯罪,或須告訴才成罪」:錯。成立強制性交罪,且非告訴乃論。 記憶口訣 「國家看公權,社會看公共,個人看人身與財產。」 「以上、以下、以內,都含端點;以外不算。公文書看職務,不看信紙。」 「重傷看功能,毀敗或嚴重;性器通三處,其他限性肛。」三處指性器、肛門、口腔;「其他」指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只限性器與肛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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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下列何者非刑法中侵害社會法益之罪? (A)公共危險罪 (B)偽造貨幣罪 (C)妨害投票罪 (D)妨害風化罪
  2. 1 下列何者非刑法中侵害社會法益之罪? (A)公共危險罪 (B)偽造貨幣罪 (C)妨害投票罪 (D)妨害風化罪
  3. 17 法益乃指法律所保護之利益,現行刑法所保護之法益一般被分為社會法益、個人法益,還有那一種法益? (A)國際法益(B)國內法益...
  4. 11 某社區大學法學概要的上課中,學員熱烈討論各種犯罪行為可能侵害的法益類型,請問下列 4 位學員的說法,何者最正確? (A)正...
  5. 以下犯罪所侵害之法益,何者正確? (A) 收受賄賂是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B)酒醉駕駛是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C)醫師洩漏病患秘密是侵...
  6. 法益為刑法所保護之利益,下列何種個人法益,非個人一身專屬法益? (A)身體 (B)自由 (C)名譽 (D)財產
  7. 20 下列何者,在我國刑法中並無定義之明文規定? (A)重傷 (B)公務員 (C)間接正犯 (D)故意
  8. 20.下列何者,在我國刑法中並無定義之明文規定? (A)重傷 (B)公務員 (C)間接正犯 (D)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