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判例在法源分類上的位置,區分成文法、不成文法與一般法院裁判。 記住舊制判例的形成方式:由最高法院從其裁判中編選,報請司法院備查。 理解判例制度的目的在於統一法律見解與裁判見解,並非協調最高審級法院與司法院之間的見解分歧。 辨別判例的法源依據、事實上拘束力、法源位階,以及可否成為違憲審查對象。 區分考古題所稱的舊判例制度與現行制度,避免將舊制敘述直接套用於今日。 核心觀念 一、法源的意義與分類 法源是法律規範的存在形式或來源,也是法院處理案件時尋找裁判依據的重要線索。不同國家、不同法系承認的法源及其效力未必相同。例如英美法系以判例為主要法源,先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大陸法系則以成文法為主,判例通常只有事實上的影響力。因此不能認為某一國承認判例具有何種效力,其他國家就必然相同。 分類基本意義判讀重點 成文法由有權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以條文形式表現的法規範,例如憲法、法律及命令。重點在於依立法或法規制定程序形成,不能只看是否有文字記載。 不成文法並非透過通常的成文法制定程序形成的法源,傳統教材常討論習慣法、判例、解釋及法理。判例即使以文字公布,也不因此成為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律。 「有文字」不等於「成文法」;「是裁判參考依據」也不等於「具有法律位階」。討論判例時,必須分別判斷其形成機關、形成程序及效力,不能混為一談。 二、舊判例制度的法源與形成 本單元所列考古題,主要以我國舊判例制度為出題背景。舊制判例不是任何法院作成一份判決就自動成立,而是從最高審級法院的裁判中,挑選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必要者,依當時法定程序決議後形成判例。 就本單元反覆考查的民事、刑事審判體系而言,應掌握:判例由最高法院就其裁判編選,報請司法院備查。因此,考到「判例由哪一個機關作成」或「從哪一層級法院判決編選而成」時,答案都是最高法院,而不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軍事法院,也不是大法官、檢察署或警察局。 舊制判例的法源依據之一是法院組織法(行政審判體系則另有行政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判例的編選及相關程序有法律依據,並不表示判例本身就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 我國過去的行政審判體系也有判例制度,由最高審級的行政法院編選。因此,「判例只可能存在於最高法院」是過度概括;但本單元以檢察署、警察局、大法官與最高法院作為機關選項,或以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軍事法院作為層級選項時,判斷重點就是最高法院。 三、編選、備查與解釋憲法的機關不能混淆 機關或層級與本單元的關係作答關鍵 最高法院在舊制下,就其裁判編選民事、刑事判例。是本單元考查的判例編選(作成)機關。 司法院依舊制接受判例報請備查。接受備查,不代表判例由司法院作成。 大法官(大法官會議)負責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令及違憲審查等職權。大法官解釋與最高法院判例是不同制度;大法官反而可以審查判例是否違憲。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依法審理案件並作成裁判。其裁判不因作成或確定,就成為舊制判例。 軍事法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不是本單元所稱判例的編選法院。 檢察署、警察局分別執行檢察、警察相關職務。不是法院,更不是編選判例的機關。 「報請備查」與「負責編選」是兩個不同環節。不能因為判例須報請司法院備查,就把編選機關答成司法院或大法官會議。 四、判例制度的目的與效力 判例制度的重要功能,在於統一法律解釋與裁判見解:避免最高法院各庭之間、以及下級法院之間對相同法律問題見解歧異,使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一致性,提升法律適用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它不是為了解決最高審級法院與司法院之間的見解分歧而設,司法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並不存在需要藉判例「互相統一」的關係。 在大陸法系中,成文法居於主要地位,但最高審級法院的法律見解仍會對下級法院及後續案件產生重要影響。考試所稱「大陸法系國家承認判例有事實上拘束力」,是指法院在實務運作中通常會重視、遵循既有見解,以維持裁判一致並降低裁判遭上級審廢棄的可能,這個敘述是正確的。 不能因此推論判例與法律具有相同位階,更不能認為判例可以優先於憲法或法律適用。事實上的影響力,與規範本身的法源位階,必須分開判斷。 五、判例可以成為違憲審查對象 依過去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見解,判例如果經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且符合相關聲請要件,其合憲性可以成為審查對象。理由在於判例在實務上具有反覆適用的效果,與命令同樣可能影響人民權利。不能只因判例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就認定它絕對不受違憲審查。 因此,考題所稱「判例為司法院大法官的違憲審查對象」是正確敘述,意指判例並未被排除於違憲審查之外;但不是指任何人都可以不具備要件,直接要求審查任何判例。 六、舊判例與現行制度的區別 現行制度已停止舊制判例的選編及變更,最高審級法院改以大法庭等機制處理法律見解的統一問題。過去選編的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供查考,應停止適用;其餘未停止適用者,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閱讀本單元時,應採取「用舊制理解考古題,用現制辨識今日效力」的方式。遇到題目問判例由何機關編選、向何機關備查,應依舊制回答最高法院編選、司法院備查;遇到現行制度問題,則不能再宣稱仍持續依舊程序編選判例。 常考陷阱 「判例由大法官(會議)作成」:混淆大法官解釋與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是審查判例是否違憲的機關,不是編選判例的機關。 「判例由檢察署或警察局作成」:這些機關不是法院,也不是判例編選機關。 「判例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軍事法院判決編選」:混淆一般裁判與經法定程序選編的判例。判例是從最高法院的裁判中編選。 「報請司法院備查,所以由司法院編選」:把備查機關誤認為編選機關。應分別記住最高法院編選、司法院備查。 「判例為最高審級法院與司法院間統一彼此見解分歧而設」:這是錯誤敘述,錯在統一的對象。制度功能是統一法院的法律適用與裁判見解。 「大陸法系完全不承認判例的影響力」:成文法居於主要地位,不妨礙判例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大陸法系承認判例有事實上拘束力」是正確敘述。 「判例不是法律,所以不能接受違憲審查」:過度限縮審查對象。判例可以成為大法官違憲審查的對象。 「法院組織法是其依據,所以判例等同法律」:法院組織法是判例的法源依據之一,但有法律依據,不等於具有與法律相同的位階。 記憶口訣 「最高選、司院備;統一裁判、可受違憲審查。」 最高法院負責編選,司法院接受備查;制度目的在統一裁判見解(不是統一最高法院與司法院),判例也可以成為違憲審查對象。另記:「舊題看編選,現制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