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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與工作物侵權責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8
動物與工作物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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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辨認責任主體: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定作人、動物占有人、工作物所有人。不能一律找所有人,也不能一律找實際使用人。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是否負侵權責任,看的是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不是有無完全行為能力。 僱用人原則上與受僱人連帶賠償,性質為中間責任;定作人對承攬人的侵權行為,原則上不負責。 掌握各種免責事由,以及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免責後,法院仍可依被害人聲請命其衡平賠償。 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和賠償後的求償權要分開看;連帶責任不等於各賠一半。 核心觀念 一、民法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法定代理人 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和受監護宣告人,都是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侵害他人權利時,是否要負責,不看行為能力,而看識別能力。 識別能力,是指能辨別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負某種責任的能力,必須依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判斷。契約行為重視行為能力,侵權責任則重視識別能力。所以未滿7歲、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都不能直接推論為一律不負侵權責任。 行為時的狀態原則上的責任 有識別能力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不負責。 舉例來說: 5、6歲幼童打破車窗或燃放沖天炮傷人,要先看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不能只憑年齡就免責。 12歲的孩子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應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受監護宣告者若在意識清醒時騎車、開車撞人,也可能具有識別能力而須負責。 題目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在何種情況下無須負責」時,答案是行為時無識別能力。未成年、未結婚、無行為能力,都不是判斷標準。 法定代理人的免責:法定代理人能證明下列任一事由,就不負賠償責任: 監督並未疏懈。 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 法定代理人免責時,有識別能力的行為人不會跟著免責。但如果行為人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又能證明免責,兩人就可能均不必負責。所以「法定代理人必然要負責」是錯的。 衡平賠償:被害人如果不能依前述規定受賠償,法院可以因被害人的聲請,斟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命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負全部或一部賠償。其他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造成他人損害時,也準用這項規定。衡平賠償是例外,必須由被害人聲請,法院不會主動適用。 二、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不是僱用人代替受僱人負責,受僱人自己仍然要負責。 受僱人不限於有正式僱傭契約的人。只要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其服勞務並受其監督,就屬於受僱人。例如靠行計程車司機載客途中因過失肇事,外觀上是為車行營業,車行應與司機負連帶責任,不能以「司機是靠行、自負盈虧」主張無責。 執行職務是從行為的外觀客觀判斷,只要與職務有關即可,不以僱用人有命令為限。下列情形都仍屬執行職務: 送貨途中違規左轉。 接送僱用人上班時闖紅燈。 傳遞公文時在走廊奔跑撞人。 不能只因違反交通規則,或僱用人沒有命令該動作,就否定與職務的關聯。 免責事由:僱用人能證明下列任一事由,就不負賠償責任: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的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 這種推定僱用人有過失、但允許其舉證免責的責任,稱為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不是無過失責任,也不是絕對責任。要注意,只確認司機有駕照、口頭告誡要守交通規則,卻仍讓司機連續超時工作,並不當然足以證明監督已盡相當注意。 衡平賠償:被害人因僱用人免責而不能受賠償時,法院可以因被害人的聲請,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命僱用人負全部或一部賠償。 連帶與求償: 被害人可以向僱用人或受僱人其中一人請求,也可以同時或先後向兩人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但總受償額不得超過損害。 僱用人賠償損害後,對為侵權行為的受僱人有求償權,可以請求返還全部賠償金額,不是只能求償一半。 「為保障受僱人,僱用人賠償後不得求償」是錯誤說法。 三、侵權責任與契約履行輔助人責任 比較項目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侵權)第224條履行輔助人責任(契約) 適用情境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權利。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履行債務時有故意、過失。 責任內容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賠償。債務人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的故意、過失,與自己的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 能否以選任、監督已盡注意免責能。不能。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是第224條的文字。拿來描述僱用人侵權責任,就是錯誤選項。 四、民法第189條:定作人與承攬人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由承攬人單獨負責。例外是定作人對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才須負責。 例如承攬公司為屋主建屋,施工中牆壁倒塌壓傷路人,原則上由承攬公司單獨負責。不能因為屋主出資興建,就認定屋主應連帶或平均分擔。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沒有監督從屬關係,這一點和僱用人不同,所以不適用連帶責任。 五、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由占有人負賠償責任,也就是實際管領、控制動物的人,不一定是所有人。例如狗寄養在親友家,親友牽狗散步時疏忽沒拉緊鍊子,狗衝出咬傷路人,被害人應向占有人(代為照顧的親友)請求。原飼主不能只因有所有權就被認定要負責,兩人也不當然連帶。 免責事由:占有人能證明下列任一事由,就不負賠償責任: 依動物的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的管束。 縱為相當注意的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 挑動的情形要分清楚: 第三人或其他動物挑動:占有人不因此免責,仍須對被害人賠償。賠償後,占有人可以向挑動的第三人或該他動物的占有人求償。 被害人自己挑動:屬於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六、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時,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例如外牆磁磚脫落砸傷路人,應向房屋所有人請求。即使房屋已出租、委託他人管理或設定典權,責任也不會因此轉給承租人、受託人或典權人。所有人也不能以「自己不是占有使用人」為由推卸責任。 法律推定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有人能證明下列任一事由,才可以免責: 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損害不是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 為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損害的發生如果另有應負責任的人,所有人賠償後,可以向該人求償。房東與房客不會只因為有租賃關係,就要連帶負責。 七、特殊侵權責任總整理 條文責任主體原則免責或例外 187法定代理人有識別能力:與行為人連帶;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監督未疏懈,或縱加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免責後仍有衡平賠償 188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賠償後可向受僱人求償全部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免責後仍有衡平賠償 189定作人原則不負責,由承攬人負責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須負責 190動物占有人占有人負責;被第三人挑動也不免責,但可求償已為相當注意管束,或縱為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 191工作物所有人所有人負責,不因出租而轉移設置保管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防止注意 常考陷阱 「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所以不必負責」:錯在混淆行為能力與識別能力。判斷標準只有一個: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 「有識別能力時,由未成年人單獨負責」:錯,應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時,法定代理人不必負責」也錯,此時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法定代理人必然要負責」、「監督無疏懈仍要負責」:都忽略了法定代理人的免責規定。 「違規行為或未經指示,就不是執行職務」:錯,執行職務是從外觀客觀判斷。 「僱用人代替受僱人負責,受僱人無須負責」、「僅由受僱人負責」:都錯,兩人應連帶負責。 「僱用人只能求償一半」、「僱用人不得求償」:都錯,僱用人可以向受僱人求償全部。 「被害人只能請求一半」:錯,連帶責任下,被害人可以向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 「僱用人責任是無過失責任或絕對責任」:錯,是可舉證免責的中間責任。 「契約債務人也能以選任監督無過失免責」:錯,只有侵權的僱用人可以,第224條的債務人不行。 「靠行車行不須負責或按比例負責」:錯,車行應與司機連帶負責。 「定作人與承攬人連帶」、「定作人單獨負責」:錯,原則上由承攬人單獨負責。 「第三人挑動動物,占有人不負責」:錯,占有人仍須賠償,只是賠償後可以向第三人求償。 「動物找所有人、房屋找承租人或使用人」:剛好記反了。動物找占有人,工作物找所有人。 「侵權請求權自知悉起一年消滅」:錯。應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記憶口訣 「幼監看識別:有識連帶、無識代理人扛;僱用中間責,連帶可全額求償;承攬自己扛,定作指示有過失才賠;動物找占有,工作物找所有。」 「侵權選監盡責可免,契約輔助人不能免;連帶可請全部,賠了向受僱人全額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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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 關於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B)若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縱為相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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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0 受監護宣告之甲在人行道上騎腳踏車撞傷行人乙,甲應否對乙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下列何者作為判斷標準? (A)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