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掌握「實際使用物品,不一定就是占有人」。 分辨占有的權利推定與事實推定,注意已登記不動產及對使自己占有之人的例外。 區分所有權保護與占有保護:無權、惡意占有人,仍可享有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占有輔助人則不能主張。 熟記盜贓、遺失物回復的「二年」、特定交易管道的「償還全部價金」,以及拾得報酬的「十分之一上限」。 掌握惡意占有人必要費用的償還規則,以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之財產權的準占有。 核心觀念 一、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 依民法第940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占有是一種事實狀態,不以具有所有權或合法占有權源為必要;所有人、承租人,甚至竊取物品的人,都可能是占有人。 依第941條,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依第942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這類依指示管領物品的人,稱為占有輔助人。判斷重點是有無指示、服從的關係,不能只看誰實際接觸物品。 類型判斷重點常見例子 直接占有人自己對物具有直接的事實管領力所有人自己使用、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使用土地的地上權人、受交付的買受人 間接占有人基於地上權、租賃、借貸、寄託等法律關係,使他人占有其物設定地上權的土地所有人、出租人、出借人、寄託人 占有輔助人依他人指示管領物品,本身不是占有人依僱主指示使用工廠機器、受僱管理房地的受僱人 土地所有人設定地上權,由地上權人在土地上建屋居住,地上權人再僱人管理房地時:地上權人是直接占有人,土地所有人是間接占有人,受僱管理者只是占有輔助人。買受人受交付後也是直接占有人;不能因其取得物品出於契約,就認為只是占有輔助人。 占有輔助人雖非占有人,但依第961條,仍得行使第960條所定的自力救濟(自力防禦、自力取回)權利;至於第962條的占有物上請求權,則屬占有人,占有輔助人不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二、占有的權利推定與事實推定 民法第943條第1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例如占有腳踏車並以所有人身分行使權利者,推定其有所有權。這是可由反證推翻的推定,並非占有就必然取得所有權。 同條第2項規定兩項例外,不適用此推定: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者;以及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因此,地上權人占有已登記土地,不能單憑占有受推定;承租人、受寄人所行使的是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對出租人、寄託人也不能只靠占有取得推定利益。最典型、無疑義屬推定範圍者,是所有人占有其動產而行使所有權。 民法第944條另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其中「以所有之意思」就是自主占有,並非他主占有;經證明前後兩時為占有者,推定前後兩時之間繼續占有。 三、所有人的請求權與無權處分 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返還請求的對象,須是現占有該物而無權占有的人。 他人未經同意占用土地,所有人得主張其無權占有並請求返還,並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利益;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時,也可請求損害賠償。但雙方之間並無契約等債之關係,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 無權處分他人動產並交付善意買受人,若買受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原所有人原則上不能再向買受人請求返還。處分人既已交付而不再占有,也不是物上請求權的對象;但其明知為他人之物,為自己利益擅自出售並收取價金,仍可成立不法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責任。 四、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與拾得報酬 依民法第949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原占有人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也就是說,善意受讓人雖可取得權利,但原占有人在二年內仍可請求回復,這是動產善意取得的重要例外。 例如手機遭竊後被轉售交付予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情的丙:丙善意取得,但乙得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以內向丙請求回復;不能說乙只能向竊賊求償,也不能以一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十五年說法取代此特別規定。 依第950條,盜贓、遺失物等若由現占有人在公開交易場所(舊法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向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被害人或遺失人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這裡是償還全部價金,不是半價、加倍,也不是無須償還;一般私人間買賣不適用此償價要求。 依第805條,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題目問「得請求幾分之幾」「最高不得超過多少」,答案都是十分之一;精確而言十分之一是上限。 五、占有保護與惡意占有人的費用 依民法第962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妨害;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妨害。占有保護著重維護占有秩序,無權占有人、惡意占有人也可主張;間接占有人亦受保護;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不得行使。 依第963條,上述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第965條,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之保護;但對第三人,各共同占有人均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占有保護。 依第957條,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權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有益費用(改良、增值、修繕所支出者)不在本條範圍;題目把「有益費用」與保存、改良、修繕搭配時,都不是正確答案。 六、準占有 依民法第966條,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並準用占有章的規定。準占有是將占有保護延伸至不以占有物為內容的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屬無體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可以成立準占有。相對地,動產質權、租賃權都以占有標的物為內容,直接適用占有規定,不是準占有;退休請求權則不是準占有的對象。判斷關鍵是「該權利的行使是否必須占有某物」,而非是否具有經濟價值。 常考陷阱 「受僱人實際使用機器、管理房地,所以是占有人」:錯。依僱主指示管領者只是占有輔助人;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地上權人、買受人才是占有人。 「設定地上權後,土地所有人仍是直接占有人」:錯。土地所有人是間接占有人,地上權人才是直接占有人。 「惡意、無權占有人不得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錯。占有保護不問有無權源或善意惡意;不得主張的是占有輔助人。 「共同占有人彼此間就使用範圍可互相請求占有保護」:錯。彼此間不得請求,對第三人才可各就全部主張。 「一切占有都推定具有所主張的權利」:錯。已登記不動產行使物權、對使其占有之人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均不適用推定。 「推定他主占有」:錯。法律推定的是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自主),以及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 「無權處分人已交付,所有人仍可對其行使物上請求權」:錯。處分人已不占有,只能主張不法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責任。 「無權占用土地構成債務不履行」:錯。無債之關係,應主張無權占有、不當得利或侵權。 「善意買得盜贓,原占有人就不能取回,只能向竊賊求償」或「可於十五年內請求」:均錯。適用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的回復規定。 「公開交易場所或同種商人處買得,回復時償還半價、加倍或無須償還」:錯。須償還其支出之全部價金。 拾得報酬比例:選項出現十分之二、十分之三、五分之二等均錯,答案為十分之一。 「惡意占有人可請求有益費用」:錯。第957條限於保存占有物之必要費用,且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 「動產質權、租賃權可成立準占有」:錯。二者以占有物為內容;著作財產權才是準占有的典型。 記憶口訣 「聽令管物是輔助;自主善意和公無。」依指示管物者是占有輔助人;占有事實推定為自主、善意、和平、公然、無過失。 「占保一年,盜遺二年;市場商人全額還;拾得報酬,十分之一為限。」占有保護請求權一年消滅;盜贓遺失物自喪失占有起二年內可回復;向公開交易場所或同種商人善意買得者,須償還全部價金;拾得報酬上限十分之一。 「惡意只拿保存費;無體權利才準占。」惡意占有人僅得依無因管理請求保存占有物之必要費用;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財產權(如著作財產權)才成立準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