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偵查開始的原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自訴是直接向法院起訴,不是偵查開始的原因。 區分告訴、告發、自訴、公訴的提出者與對象,尤其要分清楚「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就是自訴。 判斷告訴權人時,先看被害人是否生存,再看有無特別規定(例如刑法第230條之罪)。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一般人則是「得」為告發。 理解偵查不公開、相驗、自訴在先時停止偵查、司法警察協助偵查與即時勘察,以及調度司法警察的範圍。 核心觀念 一、偵查如何開始:知有犯罪嫌疑即應偵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偵查開始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限。自訴不在其中,因為自訴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案件直接進入審判程序,並不是請求檢察官開始偵查。 概念提出者與意義辨識重點 告訴有告訴權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告犯罪事實,表示希望追訴。須具有告訴權,不是任何人都能提出;屬於偵查開始原因。 告發告訴權人及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嫌疑。任何人都得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悉者,應告發;屬於偵查開始原因。 自首犯罪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向偵查機關申告自己的犯罪,並接受裁判。屬於偵查開始原因。 自訴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定被告有無犯罪及應科何種刑罰。對象是法院,不經檢察官偵查;不是偵查開始原因。 公訴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者是檢察官。 判斷方法:先看是誰提出,再看向誰提出。被害人向法院起訴是自訴;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是公訴;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告則是告訴或告發。 二、告訴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與特定親屬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3條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獨立」是指他們有自己的告訴權,不必先取得被害人同意。 被害人未成年,並不因此喪失告訴權。例如15歲的子女遭他人駕車撞傷,子女本人可以告訴;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也各有獨立告訴權。至於祖父母,在被害人生存時,既不是被害人本人,也不是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因此不能僅憑祖孫關係提出告訴。即使祖父母平時與家人同住、受家人扶養,結論也一樣。 情形得告訴之人重要限制 被害人生存被害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獨立告訴。其他親屬(例如祖父母、兄弟姊妹)不因具有親屬身分就取得告訴權。 被害人已死亡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 刑法第230條之罪(妨害風化)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限定列舉;本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在其中。 被害人因犯罪死亡時(例如過失致死),父親、兒子都是直系血親,配偶也在法定範圍內,因此都有告訴權。但未婚夫、未婚妻不是配偶,婚約也不會產生姻親關係,所以未婚配偶沒有告訴權。 刑法第230條之罪要注意親屬的方向:父母、祖父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子女、孫子女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法條只列尊親屬,沒有列卑親屬。 三、告發與公務員的告發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一般人是「得」,屬於權利;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悉時是「應」,屬於義務。 公務員受理低收入戶補助申請時,如果發現申請人變造扣繳憑單,把所得金額改少,以符合補助標準,處理方式應該是駁回申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向偵查機關告發。只駁回、退件或命其補正,都不能取代告發義務。公務員所為的是「告發」,不是告訴(公務員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起訴或自訴。 告發的門檻是知有犯罪嫌疑,不必等到法院判決有罪。 四、偵查不公開、自訴與偵查的關係、相驗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定偵查不公開,目的在維護偵查效能、保障被告及關係人的名譽與隱私,並避免未審先判。準備程序、辯論程序、宣判程序都屬於法院審判階段,原則上公開。因此,題目問「哪一種程序不公開」,答案是偵查程序。 自訴與偵查的關係: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檢察官開始偵查後,知有自訴在先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的處分。 反之,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原則上不得再行自訴;告訴乃論之罪由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屬於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相驗是檢察官在管轄區域內,對可疑為非病死的屍體進行初步檢驗,以查明死因及有無犯罪嫌疑。相驗不同於鑑定(由專業鑑定人提供意見)、勘察(對現場或物件的勘驗觀察)與搜索(對人、物、處所的強制搜尋)。 五、司法警察協助偵查、即時勘察與調度 警政署署長、警察局長等,在法律上屬於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職權。不能因為職位高或公務繁忙,就說不必協助。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的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時,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調查,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調查。不是只能由檢察官自行偵查。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這是法律明文賦予的職權。但下列事項不能僅以「調查必要」為理由自行決定: 拘提:原則上須有檢察官簽發的拘票。 相驗:屬於檢察官的職權。 採取血液:屬於侵入身體的處分,必須依鑑定等法定程序進行。 調度司法警察必須依據法律。檢察官辦理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法官辦理刑事審判案件時,得調度司法警察。不能擴張為法官辦理民事審判及非訟事件也一律可以調度。 常考陷阱 「自訴是偵查開始的原因」:錯。偵查開始原因是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自訴直接進入法院。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是告訴或公訴」: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是自訴;公訴的起訴者是檢察官。 「公務員因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應告訴(或起訴)」:錯。應為的是「告發」。 「發現申請文件被變造,駁回或退件即可」:錯。行政處理之外,還必須向偵查機關告發。 「被害人的祖父母也能告訴」:被害人生存時錯。只有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有告訴權。 「15歲被害人未成年,不能自己告訴」:錯。本人仍有告訴權,父母另有獨立告訴權。 「被害人死亡時,未婚夫可以告訴」:錯。未婚配偶不是配偶,也不是法定親屬。 「刑法第230條之罪,本人的子女可以告訴」:錯。只限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宣判、辯論、準備程序不公開」:錯。不公開的是偵查程序。 「已提自訴,仍可再向檢察官告訴」:錯。同一案件提起自訴後,不得再行告訴;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應停止偵查並移送法院。 「檢察官對調查未完備的移送案件,不得發回」:錯。可以發回,命司法警察補足調查。 「警政署署長不必協助檢察官偵查」:錯。署長有協助偵查的職權。 「司法警察可自行決定拘提、相驗、抽血」:錯。司法警察可以直接做的是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勘察。 「法官辦民事審判及非訟事件均得調度司法警察」:錯。法官是在刑事審判時調度。 記憶口訣 「告、發、自首、其他情;自訴直接進法庭。」記偵查開始原因,以及自訴不屬於偵查開始原因。 「一般人得告發,公務因公應告發。」記告發的權利與公務員的告發義務。 「活著看本人、法代、配;死了才擴親屬圈;未婚不是配。」記告訴權人範圍。 「二三○看尊親,卑親不在名單內。」記刑法第230條之罪的告訴權人。 「警察封場即時勘,拘提相驗靠檢官。」記司法警察的即時勘察權限,以及拘提、相驗不能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