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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租賃與出租人留置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3
基地租賃與出租人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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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租賃的書面要求與最長期限:逾一年未立字據、逾二十年的法律效果不同。 分清出租人的修繕、稅捐與瑕疵擔保責任,以及承租人的保管、付租義務與失火責任。 熟記房屋一部轉租的例外,並區別違法轉租與轉租契約無效。 認識出租人留置權的標的、擔保範圍,以及出租人與承租人各自的終止事由。 掌握租地建屋的三項特別規定:地上權登記、互有優先承買權、不受二十年限制。 核心觀念 一、租賃的成立、書面與期限 租賃是出租人提供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但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立字據,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它不是無效,不是效力未定,也不是自動變成一年。 依第449條,租賃期限原則上不得逾二十年;約定超過者,縮短為二十年,契約仍有效,不是無效或得撤銷。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更新租約。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受二十年期限限制,雙方可以約定超過二十年。 二、出租人的義務:交付、修繕、稅捐與瑕疵擔保 出租人應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此狀態。出租人須同時負物之瑕疵擔保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不能說出租人沒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應納的稅捐,依第427條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例如房屋稅。 依第429條,租賃物的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例如地震造成水管漏水,雙方未約定也無習慣時,由出租人修繕,不是承租人,也不是雙方連帶。同條另規定: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的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應由出租人修繕而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承租人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逾期仍未修繕,承租人依第430條可以選擇: 終止租賃契約。 自行修繕,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 自行修繕,將修繕費用自租金中扣除。 三種救濟都可以選,沒有「不得終止」或「不得扣租」的限制。但前提一定是「定期催告且逾期不修」;未通知就直接找人修,或只是通知後出租人沒有立即修理,都還不符合要件。 承租人自行裝潢,不是租約終止時就能請求當初支出的全部費用。依第431條,承租人支出有益費用使租賃物價值增加,且出租人知情而未表示反對者,租賃關係終止時才得請求償還,並以現存的增加價值為限。 三、承租人的義務:付租、保管與失火責任 承租人應支付租金,並依第432條,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但失火設有特別規定:依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的重大過失失火而毀損、滅失,承租人才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租人僅有輕過失而失火時,不負此項賠償責任;這是正確敘述。 四、轉租:先看標的,再看全部或一部 轉租情形民法第443條的原則 土地或其他非房屋租賃物須經出租人承諾,不論全部或一部。 房屋全部轉租須經出租人承諾。 房屋一部轉租除有反對約定外,承租人可以轉租,屬合法轉租,出租人不得因此終止。 所以「承租人一定可以轉租」或「房屋原則上可以全部轉租」都是錯的;經出租人同意,則全部轉租也合法。 合法轉租後,依第444條,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租賃關係仍繼續存在,不會因轉租而終了;因次承租人應負責的事由所生損害,承租人仍須對出租人負賠償責任。 轉租後有兩個租約: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原租約、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轉租約。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沒有租約。因此合法轉租且原租約存續時: 出租人不得請求承租人或次承租人返還房屋。 出租人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收租,也不能要求承租人交出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收原租約的租金。 違法轉租不等於轉租契約無效。未經同意將房屋全部轉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的轉租契約仍然有效(債權契約僅拘束當事人);出租人依第443條第2項得終止的是原租賃契約,不能終止他人之間的轉租契約,也不能向次承租人請求租金。違法轉租時,承租人對次承租人應負責事由所生損害,同樣要負賠償責任。 五、出租人留置權 依第445條,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的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除外。這是法定留置權,不是地上權、撤銷權或所有權。 限制重點: 擔保的債權限於因不動產租賃契約所生的債權。 標的限於承租人之物,且須置於該不動產內,並排除禁止扣押之物;不是承租人所有財產都能留置。 僅於已得請求的損害賠償,以及本期與以前未交的租金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未到期的將來租金不在內。 承租人取走留置物,原則上留置權消滅;但乘出租人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而取走者,不在此限。承租人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取去合於通常生活關係,或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時,出租人不得異議。 出租人有異議權時,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留置物(第447條)。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出租人異議而取去其物,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承租人也可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第448條)。 六、終止租約的判斷 出租人得終止的情形: 違反使用方法:承租人不依約定方法,或不依租賃物性質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 遲付租金:出租人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房屋租賃另須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租額;若約定每期開始時付租,還須遲延逾二個月。 違法轉租。 違法取去留置物: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其異議而取去。 出租人不得終止的情形: 租賃物一部滅失: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一部滅失,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存餘部分不能達成租賃目的時,承租人才得終止。這是承租人的權利,出租人不能據此終止,餘部不影響租賃目的時更無終止問題。 出租人出售房屋:依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但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此規定。 七、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特別規定 規定內容 地上權登記(第422條之1)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登記;是登記請求權,不是自動取得地上權。 期限(第449條)不受二十年上限限制,租約可以逾二十年。 互有優先承買權(第426條之2)出租人出賣基地,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承租人出賣房屋,基地所有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 出賣人應以書面通知出賣條件,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買賣契約本身並非無效。 常考陷阱 「逾一年未立字據,所以無效/視為一年」:錯,效果是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租期逾二十年則無效」:錯,有效但縮短為二十年。 「租地建屋的租約最長不得逾二十年」:錯,基地租賃不受此限。 「未通知優先承買人,買賣契約無效」:錯,只是移轉登記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無約定時由承租人修繕」「地震漏水由承租人或雙方連帶修繕」:錯,原則上由出租人修繕。 「漏水可直接修理再請款或扣租」「通知後未立即修即可自修」:錯,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不修才可終止、自修求償或扣租。 「催告後出租人仍不修,承租人不得終止或不得扣租」:錯,三種救濟皆可。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的必要行為,承租人可以拒絕」:錯,承租人不得拒絕。 「出租人沒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錯,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都要擔保;房屋稅原則上也由出租人負擔。 「裝潢費用可全額請求」:錯,限有益費用、出租人知情未反對,且以現存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輕過失失火不負責」:這是正確敘述,失火須重大過失才負責,別誤選為錯誤選項。 「承租人一定可以轉租」「房屋原則上可全部轉租」:錯,免經同意的例外只限房屋一部,且無反對約定。 「房屋一部轉租,出租人得終止租約」:錯,無反對約定時屬合法轉租。 「轉租後原租約終了」「次承租人造成的損害承租人不負責」:錯,原租約繼續,承租人仍負責。 「違法轉租契約無效」「出租人得終止轉租契約」「出租人得向次承租人收租」:錯,轉租契約有效,出租人只能終止原租約,與次承租人間無租約關係。 「出租人可留置承租人所有財產」:錯,限於置於該不動產內的承租人之物,且禁止扣押之物除外。 「出租人阻止取走留置物須聲請法院」:錯,有異議權時可不經法院逕行阻止。 「租賃物一部滅失、出售房屋,出租人得終止」:錯,一部滅失是承租人減租或終止的問題;出售房屋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記憶口訣 「逾年無字變不定,逾廿縮短基地免;房屋一部無禁可,全租土地須承諾;修繕定期催告先,基地房屋互優買。」 「留置三限:租約債權、屋內己物、禁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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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B)甲乙間之租約最長不得逾 20 年 (C)出租...
  2.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甲蓋了A屋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要將該A屋出賣時,乙有優先購買權 (B)乙要賣基地時,甲有優先...
  3. 35 依民法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物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留於該不動產者,不動產出租人對於該物,有下列何種權利? (A)...
  4. 26 下列關於承租人法定留置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因不動產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為限 (B)凡承租人所有之財產均得為留置之...
  5. 37甲將自己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供其營業使用。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未經甲之承諾,不得將A屋全部...
  6. 33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原則上不得將土地轉租於他人 (B)租賃物...
  7. 38 甲出租 A 屋予乙,甲於下列何種情形不能終止租賃契約? (A)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 A 屋一部滅失,其餘部分不影響租賃之目...
  8. 34 甲將 A 屋出租給乙並交付,乙合法轉租給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請求乙返還 A 屋 (B)甲不得請求丙返還 A 屋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