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識保護對象:第135、136條保護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第137條保護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的正確性。 妨害公務抓三要件:本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本罪為行為犯,不以公務確實受阻或公務員受傷為必要。 加重類型看手段: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危險物品犯之,才加重;單純開車到場不算。 聚眾妨害公務看場所、人數、分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區分首謀、下手實施及在場助勢者。 妨害考試抓範圍、手段與未遂:只限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手段為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任何人都可能成立;未遂犯也處罰。 核心觀念 一、第135條第1項: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主體:沒有身分資格限制,也不限於公務執行的相對人。被搜索人、到場的家屬、朋友或路人都可能成立本罪。 行為客體:限於我國刑法上的公務員,不包括外國公務員。是否屬公務員要看職務性質。例如電力公司員工因欠費前往斷電,屬於私經濟性質的業務,被毆打時不成立本罪,但毆打者仍可能成立傷害罪。 依法執行職務:職務必須有法令上的依據,而且是合法執行。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不受本罪保護。依搜索票搜索、取締交通違規、執行酒測、送達警詢通知書,都屬於依法執行職務。 行為時點:必須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為之。毆打放假中的公務員,或毆打下班後以私人身分協助民事和解的警員,都不成立本罪,只能論傷害等其他犯罪。 主觀要件:須出於故意,行為人須認知對方正在執行職務。 犯罪性質:屬行為犯,一施強暴、脅迫即成立,不要求職務確實受到妨害,也不以公務員成傷為判斷標準。 手段是否成立第135條判斷重點 強暴成立指一切有形力的不法行使,例如推擠、拉扯、拳打腳踢、駕車衝撞。不以直接接觸公務員身體為必要,對物施暴而間接影響公務員也算。 脅迫成立以言語、舉動通知加害,使公務員心生畏懼,例如對送達通知書的員警說「你不要管,否則殺你」。脅迫不是物理有形力,也不必有身體接觸。 詐術不成立欺騙公務員不屬於強暴、脅迫,不構成本罪。 單純不作為、逃離不成立例如坐在車上拒不開車門、被逮捕後趁隙逃走、經攔停後駕車逃逸。沒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就不成立本罪。 第135條第2項另處罰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此項重在特定意圖。 二、第135條第3項加重類型與罪數 犯第135條前二項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交通工具必須是妨害公務的手段,例如駕車衝撞執勤員警。只是騎車趕到現場,下車後才踢員警,不適用此款,仍屬第135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須有供行使之用的意圖,不是只要身上有物品就加重。 罪數:施強暴致執勤公務員受傷,同時成立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第277條)。若為同一行為,例如騎車衝越攔檢點擦撞員警,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不是數罪併罰,也不是適用第134條加重。若是不同行為,則分別論罪。 第135條另有因而致公務員死亡或重傷的加重結果規定,應依該規定處斷。 特別規定優先:推擠執勤員警以阻止其開單,應論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不是一般的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對酒測員警咆哮並拳打腳踢,也應論妨害公務罪。 三、妨害公務罪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侮辱公務員(第140條):同屬妨害公務罪章。執行酒測時,駕駛人拒絕酒測並辱罵警察,雖然沒有強暴脅迫,仍可能構成廣義的妨害公務罪。題目問「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時,要想到這一條。 便利脫逃(第162條):幫助受逮捕拘禁的人脫逃,應論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不是第135條第1項。 警察喝令甲停手,甲仍繼續毆打乙,是對乙的傷害行為,不等於對警察施強暴脅迫。 四、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 本條要件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第135條之罪。 人數只要三人以上,不論特定或不特定之人,也不論是否事前預謀。 行為主體不限於公務執行的相對人。 行為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例如屋外馬路。 角色認定重點 首謀主導、策劃者,不限一人。首謀若又親自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仍論以首謀處罰。 下手實施者實際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的人。 在場助勢者到場以叫囂、嗆聲、聲援等方式助長聲勢的人,例如招來十餘人在馬路上對警方叫囂。單純在場圍觀的民眾不包括在內。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時,首謀及下手實施者依第135條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規定處斷,不是另與傷害致死、致重傷罪數罪併罰。 五、第137條:妨害考試罪 要件為: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未遂犯也處罰。 屬於本條的考試(依考試法舉行)不屬於本條的考試 公務人員初等、普通、高等考試、警察人員特種考試等公務人員考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研究所入學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例如律師考試教育部留學考試、多益測驗、各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自行舉辦的招考 行為主體:不限應考人。代考的頂替人、在場外傳送答案者、洩漏試題的考試相關人員,都可能成立本罪。 詐術:例如冒名頂替代考、以電子設備舞弊。收錢假冒他人參加普考,應論第137條,不是詐欺罪、偽造公文書罪或冒充公務員罪。 其他非法之方法:指詐術以外,足以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的一切非法方法,例如考試相關人員洩漏試題。 不正確之結果:包括應落選而錄取,也包括應錄取而落選。 未遂:已著手而未發生不正確結果,仍成立未遂犯。例如在考場外以無線電傳送答案,因考場有遮斷設施而失敗,仍成立第137條(未遂)。因此不能說「沒有發生不正確結果就不構成犯罪」。 常考陷阱 「強暴脅迫僅指物理有形力」「必須有身體接觸」:錯。脅迫可以用言語為之,強暴也不以接觸公務員身體為必要。 「必須公務受阻或公務員成傷才成立」:錯。本罪為行為犯。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也包括在內」:錯。職務須合法並有法令依據。 「對象包括外國公務員」:錯。限於本國公務員。 「對公務員施以詐術也成立第135條」:錯。手段只限強暴、脅迫;傷害屬於強暴的一種,可以成立。 「最輕本刑為二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錯。第135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以選科罰金,沒有規定二個月的有期徒刑最低度。 「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就加重」:錯。必須以駕駛交通工具作為犯罪手段。 「傷害與妨害公務一律數罪併罰」:錯。同一行為依想像競合處理。 「幫助脫逃、毆打電力公司斷電人員、毆打下班或放假的公務員都成立第135條」:錯。分別欠缺強暴脅迫對象、公務員身分或執行職務時點。 「聚眾須五人以上」「首謀限一人」「三人須為特定之人」「圍觀者也是助勢者」:均錯。 「首謀下手實施就改論下手實施者」:錯。仍論以首謀。 「妨害考試只限應考人,不含頂替人」:錯。任何人都可能成立。 「不限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包含政府機關、國營事業的招考」「教育部留學考試也算」:均錯。 「不正確結果只指應落選而錄取」:錯。應錄取而落選也包括在內。 「本罪為結果犯,未發生不正確結果就不罰」:錯。未遂犯處罰。 記憶口訣 妨害公務:「本國公務、依法當時、強脅即罰、不待傷阻。」 加重類型:「車要當武器,兇器要拿來用。」 聚眾妨害公務:「公共場所三人起,首謀可多仍首謀,圍觀不算助勢人。」 妨害考試:「考試法才算,詐非亂結果,誰做都成罪,未遂也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