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0條第2項的三種類型: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並能把典型案例歸到正確類型。 判斷重點是法令依據、法定職務權限及實際從事的事務是否為公共事務。不能只看職稱、任用方式、是否約聘約僱或薪資來源。 委託公務員有三個要件: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託、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三者缺一不可。 單純承攬、技術服務、專業業務或事實上的勞務協助,即使與機關簽約,也不會因此成為刑法上公務員。 熟記肯定案例與否定案例。肯定案例包括依法辦理採購、海基會驗證文書、教師升等評審及約僱稽查員;否定案例包括通譯、採尿、建築師設計監造、停車開單、印製與電腦維修,以及公立醫院看診、公股銀行放款。 核心觀念 一、刑法上公務員的法定範圍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條文分成兩款,學理與考試通常整理為三種類型: 第一款前段為身分公務員。 第一款後段為授權公務員。 第二款為委託公務員。 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就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刑法上的公務員不以經國家考試及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者為限。不過,國考及格並依法任用、在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的人員,當然屬於身分公務員。 類型判斷要件理解重點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看「服務於機關」與「法定職務權限」。 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不以任職政府機關為必要,關鍵在於法令直接賦予公共事務權限。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看委託來源、是否依法委託,以及事務是否與委託機關的權限有關。 二、身分公務員 直轄市長、部長(例如農業部部長)、檢察官、監獄管理員、法院法警,都是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屬於典型的身分公務員。 三、授權公務員:法令直接賦予公共事務權限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人員是最常考的肯定案例,例如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承辦或監辦採購的人員,以及依政府採購法經辦學校工程營繕事務的校長。他們因法令賦予採購職權而屬刑法上公務員。 判斷時應鎖定「依法辦理採購」這項職務,不能擴張為全體教職員或事業員工都是公務員。立法院約聘人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也屬刑法上公務員,不會因為身分是約聘就被排除。 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設置的農田水利會會長,實務肯認其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這是舊制組織的案例,作答時依題目所述的法制背景判斷即可。 依船員法規定,船長行使船上的治安緊急權,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實務上認為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不過這只限於該項特定權限,不是船長的所有工作都屬公務。 四、委託公務員:三要件缺一不可 委託者必須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政黨不是機關,所以受政黨委託從事與政黨有關的事務,不是刑法上公務員。 委託必須依法為之。 受託事項必須是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受機關委託從事與其權限無關的私人事務,不是公務員。 典型肯定案例有以下幾種: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人員受託驗證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 縣政府商業課的約僱稽查員,執行八大行業行政稽查,並複查警察機關查獲的色情場所。這類人員應歸為受託(委託)公務員。不能因為在縣政府工作就選身分公務員,也不能因為是約僱人員就否定其公務員身分。 私立大學教授評審大學教師升等,涉及教師資格審查這項公共事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的公務員,不能僅因任職私校就排除。 五、否定案例:有契約或與政府有關,仍不當然是公務員 機關為完成業務,常會購買物品、委請專業人員或取得勞務。這類安排只是私法上的承攬、技術服務或事實上協助,不是把機關的公權力交給對方行使。「受政府委託」或「替政府做事」不是充分條件。 工作情境結論與理由 承攬政府文宣印製的廠商非公務員。屬於單純承攬。 受公務機關委託維修電腦器材的專業人員非公務員。屬於技術性勞務,不是公共事務權限。 建築師受機關委託,依建築師法從事規劃設計、監造非公務員。屬於依建築師法執行的專業業務。 法院審判時受託到庭傳譯的通譯非公務員。只提供翻譯協助,應與法院編制內具法定職務的人員區別。 檢察署以契約委託執行採尿事務的人員依實務見解非公務員。屬於事實性的技術協助。 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執行路邊停車收費管理的開單員非公務員。不屬於身分、授權或委託公務員任何一類。 公立醫院醫師為病患看診非公務員。一般醫療行為不是公共事務權限的行使。 公股銀行審核放款業務的職員非公務員。屬於一般銀行業務,不因政府持股而成為公務。 常考陷阱 「受機關委託就是委託公務員」:錯。必須是依法委託,而且是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印製、電腦維修、建築設計監造、採尿、停車開單都不符合。 「受政黨委託從事與政黨有關的公共事務,屬刑法上公務員」:錯。委託者必須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政黨不是。 「受機關委託從事與其權限無關的私人事務,也算公務員」:錯。這類選項通常就是「非屬公務員」的正解。 「約聘、約僱都不是公務員」:錯。立法院約聘人員依法辦理採購屬公務員;縣政府約僱稽查員屬受託公務員。 「在縣政府上班就是身分公務員」:不一定。要看題目描述的身分與職務來源,約僱稽查員的標準答案是受託公務員。 「公立醫院醫師、公股銀行職員都是公務員」:錯。一般看診、放款不是公務員職務。真正要注意的例外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人員。 「私立學校的人一定不是公務員」:錯。私立大學教授評審教師升等屬刑法上公務員。 「到法院協助審判的人都是公務員」:錯。法警是身分公務員,受託到庭傳譯的通譯則不是。 「依法執業就是授權公務員」:錯。建築師依建築師法執行業務,只是專業服務,沒有取得公共事務的法定職務權限。 「刑法上公務員限於國考及格、依法任用者」:錯。國考任用者固然是公務員,但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都不以此為要件。 記憶口訣 「身分看機關,授權看法令,委託看三件:機關委、依法委、權限內。」 「採購、驗證、升等、稽查是公務員;印刷、修電腦、設計監造、翻譯、採尿、開單都不是。」 「醫師看診、銀行放款不算數,政黨委託更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