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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定義與適用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3
家暴定義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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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家庭暴力不限於毆打。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則須另外成立其他法律所定的犯罪。 家庭成員有四大類: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旁系姻親。 主管機關:中央是衛生福利部,地方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責任通報的原則是「疑似即報、立即通報、至遲二十四小時」,不須被害人同意,通報人身分應保密。 刑事程序:警察發現家暴罪現行犯應逕行逮捕;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無羈押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附條件;法院原則上不得和解、調解。 辨認舊題用語: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即舊稱「性別工作平等法」。跨法規選項要分別判斷,例如流產也有產假。 核心觀念 一、家庭暴力與相關用詞定義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判斷時先確認雙方是否為家庭成員,再判斷行為。不是只有造成外傷才算家暴,也不以「身體上的強制」為限。例如配偶長期以「不會生就不是女人」等言詞辱罵羞辱對方,屬於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可以主張受到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所以「構成家庭暴力」與「成立家庭暴力罪」要分開判斷。後者仍須符合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等個別犯罪的構成要件。 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題目只寫「以人員、車輛、工具等持續性監視、跟追」,仍屬正確敘述。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加害人實施的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重點在矯正暴力行為及其成因,不是「治療加害人生理的疾病」。 二、家庭成員的法定範圍 類型範圍判斷重點與例子 配偶關係配偶或前配偶離婚後仍受保障。前夫妻離婚後暫時同住期間發生暴力,可依「前配偶」聲請保護令。 家庭生活關係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同居是獨立類型,不必擠進「配偶」或「家長家屬」概念。未婚或同性同居伴侶都包括在內。寄養於家中的人,可依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受保障。 直系親屬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不限親等,例如祖孫、父母子女。女婿與岳母屬直系姻親,所以女婿毆打同住的岳母,岳母可以聲請保護令。 旁系親屬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例如兄弟姊妹(二親等)、姑姪(三親等)、堂表兄弟姊妹(四親等)。超過四親等不在範圍內。 不屬家庭成員的典型例子:借住一晚的朋友、出國旅行的旅行團團員彼此間、家庭看護工與雇主。單純短暫借宿、共同旅遊或僱傭關係,不會因為「住在一起」或「一起行動」就成為本法所定的家庭成員。 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同樣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未被排除。 家庭成員以外,本法另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不法侵害時,準用本法部分保護令等規定。因此不能概括認為「沒同居就完全不受保護」。 三、主管機關、防治組織與處遇計畫 層級主管機關 中央衛生福利部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不是本法的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負責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防治工作。另應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等單位,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保護扶助服務。 家庭暴力事件的服務處所,是由地方主管機關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自行設置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法院提供場所與必要協助。服務處所不是由地方檢察署設立。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教育部、內政部或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都不是負責訂定的機關。 四、責任通報與保護令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等,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只要「疑似」就要通報,不必先確認家暴成立。 通報是法定義務,不以被害人同意為要件。被害人不同意,仍須通報。 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聲請保護令不以驗傷單為必要,精神暴力也可以用錄音、訊息、證人等方式證明。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所以「暫時保護令不得未經審理程序核發」是錯的。保護令內容可以包括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例如同居伴侶可以聲請命對方遷出共同居住的公寓。 五、刑事程序 程序內容 現行犯逮捕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並依刑事訴訟法處理。「應」表示是義務,不是先通知社工會同、先聲請保護令或等候檢察官到場。 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時,認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附條件處分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得附條件命被告遵守。條件例如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 被害人訊問對被害人的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進行,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注意:「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釋放」才是可附條件的處分前提。「鑑定」不是這類處分,而是證據方法。 六、和解與調解的禁止原則 法院在訴訟或調解程序中,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時,原則上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只有在下列例外情形,才可以進行: 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的方式進行。 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 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的程序。 法律沒有規定「改以仲裁進行」或「停止原程序改調解家暴事件」。 七、跨法規選項: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舊稱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所有性別及性傾向的受僱者,不是只保障女性。產假也不限於分娩,流產也有產假,天數依妊娠期間而定: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五日。 題目把兩部法律混在一起出題時,要逐一判斷每個選項,找出正確的敘述。 常考陷阱 「只有身體上的侵害或身體強制才是家暴」:錯。精神、經濟上的不法侵害也算。 「只要是基於性別歧視的嘲弄,就構成家暴」:這個說法過於絕對。正確理由是「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亦為家庭暴力」,仍須是家庭成員間的不法侵害。 「加害人處遇計畫是治療生理疾病」:錯。內容是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 「同居關係不合法,不受保護」或「同居屬於配偶、家長家屬關係」:都錯。「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本身就是獨立的家庭成員類型。 「離婚後已非配偶或家庭成員」:錯。前配偶在保護範圍內。即使兩人仍同住,正確理由也是「前配偶」。 「只保護夫妻與親子」「只有直系血親,不含直系姻親」「所有親屬不論遠近都保護」:都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都包括在內,而且不限親等;旁系限四親等以內。 「住在同一處或一起出遊就是家庭成員」:錯。借住一晚者、旅行團團員、家庭看護工都不是家庭成員。寄養於家中的人則可以是家庭成員。 「外籍、大陸配偶不適用」「沒有驗傷單不能聲請保護令」:都錯。 「暫時保護令不得未經審理核發」:錯。暫時、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地檢署設立聯合服務處」「鄉公所是主管機關」「處遇規範由教育部、內政部或家暴中心訂定」:都錯。正確的是: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處遇規範由衛生福利部訂定。 「被害人不同意就不必通報」:錯。通報不以被害人同意為要件。疑似就要立即通報,至遲二十四小時;移民業務人員也是責任通報人員。 「發現現行犯應通知社工、檢察官或先聲請保護令」:錯。應逕行逮捕。 「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不得附條件」:錯。正是在這些情形下得附條件。「鑑定」不在列舉範圍。 「發現家暴就改仲裁、停止程序或改家事審理」:錯。原則是不得和解、調解,但有法定例外。 「性別平等工作法只保障女性」「只有生產才有產假」:都錯。 記憶口訣 定義:「身、心、經濟都算暴;處遇是輔導治療,不是治生理。」 成員:「配、前配;同居、家長家屬;直系血姻不限等;旁系血姻四等內;旅伴、借宿、看護不算。」 機關:「中央衛福,地方縣市政府,鄉公所不算;地方設委員會,處遇規範衛福訂。」 程序:「疑似即報、最遲二四、不需同意;現犯應捕、急迫可拘;保、付、限、釋可附條件;家暴案件原則不和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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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48.下列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B)同居關係不納入保護範圍 (C)地方...
  8. 10 下列何者非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障的受暴對象? (A)兄弟姊妹 (B)曾有同居關係者 (C)前配偶 (D)家庭看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