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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種類與主管機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
專利種類與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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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專利只有三種:發明、新型、設計;「發現」「創作」「技術設計」不是另外的法定專利種類。 定義看關鍵字: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新型限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設計重在透過視覺訴求的外觀創作。 期限記住二十、十、十五:發明原則上二十年、新型十年、設計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算。 機關分兩層:專利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這個專責機關辦理。 核心觀念 一、專利的法定種類:發明、新型、設計 依專利法第2條,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考試常以近義詞替換其中一項,作答時必須認定法律上的正式名稱,不能只憑一般語意判斷。 「創作」是各類專利定義中可能出現的用語,並不是獨立的專利種類;「發現」也不是法定分類名稱。至於「新式樣」是設計專利的舊稱,判斷現行專利法的三種類別時,應使用「設計」。 二、發明: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理解重點在於運用自然法則,提出具有技術內容的創作;其定義並未像新型一樣,限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 因此,發明可以涉及物品,也可以涉及方法。比較發明與新型時,不能只看到「利用自然法則」就立即選發明,還要繼續看是否出現新型特有的物品限制。 三、新型: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技術創作 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新型與發明都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這一層要求,但新型進一步限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 例如,物品的結構配置或零件組合有所改良,屬於辨認新型概念時的重要線索。若只有方法的改良,不能因此認定為新型;新型的定義具有物品上的限制。 考題有時會以「形狀、構造或裝置」描述物品的技術構成,這是較早的法條用語,只要題幹同時出現「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與「對物品之形狀、構造」,就應判斷為新型。不過,背誦現行法條時,精確文字應記為「形狀、構造或組合」,不要把「裝置」誤記成現行法條原文。 四、設計:透過視覺訴求的外觀創作 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是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辨認設計時,最重要的組合是「形狀、花紋、色彩」加上「透過視覺訴求」。 設計可以針對物品全部,也可以針對物品的一部分;並非一定要同時具備形狀、花紋及色彩。法律使用「或」及「其結合」,表示可以是其中一項,也可以是數項結合。 新型與設計的定義都可能出現「形狀」,因此不能單靠這兩個字作答。物品形狀所呈現的技術構成,著重在新型;透過視覺訴求呈現的外觀創作,著重在設計。題幹只要出現「花紋、色彩」或「視覺訴求」,就指向設計。 種類定義辨識重點作答關鍵字 發明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技術思想;不限於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 新型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物品、構造、組合(舊稱裝置)、技術創作 設計物品全部或部分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花紋、色彩、視覺訴求 五、專利權期限:均自申請日起算 種類專利權期限期限計算基準 發明原則上二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新型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設計十五年自申請日起算 新型專利權期限的完整記法是: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不能改成註冊日、核准日或證書送達日,也不能認為核准之後才另有完整十年。 另須區分「專利權何時發生效力」與「期限從何日起算」。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但法定期限自申請日起算;這是兩個不同問題。申請至公告間經過的時間,並不會讓期限改從公告日重新計算。發明專利在特定情形另有法定延長制度,因此一般比較表應記為「原則上二十年」。 六、主管機關與專責機關 依專利法第3條,專利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業務則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實際辦理專利業務的專責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考試須先看問的是哪個層次:問「主管機關」,回答經濟部;問「專利業務由何專責機關辦理」,回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訴願委員會及經濟部商業司,都不是專利業務的專責機關。 常考陷阱 把「發明」換成「發現」:法定種類是發明、新型、設計。選項只要用「發現」替代發明,就不符合專利法的分類。 把「創作」「創新」當成一類專利:創作是定義中的描述用語,不能與發明、設計並列成三種專利;「新式樣」則是設計的舊稱,不是現行法的正式名稱。 看到「形狀」就選新型:新型與設計都可能涉及形狀,必須繼續找「構造、組合(裝置)」或「花紋、色彩、視覺訴求」等線索。 用「技術設計」「工業設計」「實用新案」混淆名稱:這些都不是我國專利法的正式類別名稱(「實用新案」是日本法對類似新型制度的用語)。作答應回到我國專利法的三種類別:技術構成符合新型定義時選新型,外觀符合視覺訴求定義時選設計。 以核准或領證作為十年的起點:新型期限自申請日起算,核准日、註冊日、證書送達日都不是此一計算基準。 混淆主管與專責:經濟部是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是辦理專利業務的專責機關,應依題目問法區分;標準檢驗局、商業司、訴願委員會都是干擾選項。 記憶口訣 「發、新、設;二十、十、十五;期限都從申請數。」依序對應發明、新型、設計的通常期限。 「新型看構造,設計看視覺;主管經濟部,專責智慧局。」遇到兩類都有「形狀」的情況,回看技術構成或視覺訴求,就能抓住判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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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專利法上稱之為: (A)設計 (B)新型 (C)技術設計 (D)實用新案...
  2. 23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稱之為: (A)設計 (B)工業設計 (C)新型 (D)著作
  3. 48.專利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那三種: (A)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 (B)發現、創新及新式樣專利 (C) 發明、創作及設計專利&...
  4. 46.專利業務,由下列何種專責機關辦理: (A)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B)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C)經濟部訴願委員會...
  5. 46.新型專利權期限,自何時起算十年屆滿? (A)申請日 (B)註冊日 (C)核准日 (D)證書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