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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後二十四小時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2
拘捕後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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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逮捕、拘提、羈押」:誰可以執行,誰可以聲請,誰有權裁定。偵查中羈押一律由檢察官聲請、法官訊問後裁定。 記牢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羈押,以及哪些是法定不計入期間。不計入期間內不得訊問本案事實。 羈押要件有四項:經法官訊問、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重罪也不能單獨構成羈押原因。 分辨一般羈押與預防性羈押(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熟記預防性羈押列舉的罪名。 掌握偵查中羈押審查的程序保障:辯護人閱卷、答辯準備、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依據;另須熟悉停止羈押與抗告救濟,以及證據能力的基本法則。 核心觀念 一、現行犯逮捕、拘提與令狀 制度判斷重點 現行犯逮捕不問何人均得逮捕,不需要令狀。通緝犯、可拘提之人、已起訴的重刑犯,都不是「任何人均可逮捕」的對象。 拘提原則上應用拘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時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羈押由法官訊問後裁定,押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不能自行羈押,也不能簽發押票。 現行犯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準現行犯有兩種:一是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是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要特別注意,「實施後即時發覺」屬於現行犯本身,不是準現行犯。 現行犯的送交與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的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是送交法官或法院。 司法警察(官)逮捕或接受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不是送法院。 例外情形: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告訴、請求乃論之罪而告訴或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須經檢察官許可,始得不予解送。司法警察不能自行逕行釋放。 逮捕現行犯本身並不構成搜索住居所的理由。附帶搜索有其法定範圍,不等於可以任意搜索住處。 押票應記載事項包括:被告資料、案由及所觸犯之法條、羈押之理由及所依據之事實、應羈押之處所、羈押期間及起算日,以及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二、拘捕後二十四小時與逮捕前置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起算點是拘提或逮捕之時,不是到案或開始訊問之時。期間是二十四小時,不是十二、三十六、四十八或七十二小時。 聲請權只屬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後,應送交檢察官訊問,再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司法警察官不能直接向法院聲押。 檢察官訊問後未聲請羈押時,應即釋放被告。但如果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檢察官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檢察官不能命繳納罰金,罰金是刑罰,只能經判決科處。 逮捕前置原則:羈押前必須先有合法的拘提或逮捕。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包括原以證人身分到庭,訊問後轉為犯罪嫌疑重大者),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時,應先依法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的事實,才能聲請羈押。此時人已在場,所以不是拘提,也不是搜索或通知辯護人。 三、二十四小時的法定不計入期間 法定不計入事由重點 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之不得已遲滯。 在途解送解送途中的時間。 依法不得夜間詢問因夜間詢問限制而未詢問的時間。 身體健康突發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例如昏厥、毒癮突然發作。 等候辯護人已表示選任辯護人而等候其到場,不得逾四小時。 等候通譯須由通譯傳譯而等候其到場,不得逾六小時。 候保、候責付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而在等候中,不得逾四小時。 法院提審經法院提審的期間。 上述期間內不得訊問或詢問本案事實。 不是法定扣除事由的情形:檢察官閱卷、等候證人到場、請嫌疑人吸菸緩和情緒、一般休息等。 夜間詢問:司法警察(官)原則上不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但有下列例外: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 夜間拘捕到場而查驗人別;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有急迫情形。 經明示同意的夜間詢問屬於合法詢問,可以詢問本案事實,這段時間照常計入二十四小時,並非障礙時間。 辯護人與受拘捕的被告接見,以一次、不逾一小時為限,檢察官原則上不得限制。 四、羈押的要件:一般羈押與預防性羈押 羈押判斷的四項要件如下: 經法官訊問:不能只做書面審查就裁定羈押。 犯罪嫌疑重大。 具備法定羈押原因。 具備羈押必要性。 「可信性」「告訴人要求」「前科紀錄」「累犯」「否認犯罪」「案情尚未釐清」「曾犯偽證罪」「經通緝到案」等,都不是法定羈押要件。 比較一般羈押預防性羈押 原因 ①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② 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③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湮滅、勾串之虞 犯法定列舉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必要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 目的保全程序預防再犯 重罪本身不能單獨作為羈押原因,必須再加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湮滅、勾串之虞」。即使是重罪羈押,仍須考量羈押必要性,也就是保全追訴、審判或執行的必要。 預防性羈押只要有反覆實行之虞即可,不必另外具備逃亡或勾串之虞。 預防性羈押列舉之罪(常考) 放火罪、準放火罪 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妨害性自主罪 殺人罪、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重傷罪 買賣人口罪、妨害自由罪 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竊盜罪、搶奪罪 詐欺罪(含刑法第339條之3、加重詐欺) 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 部分槍砲、毒品犯罪 不在列舉範圍內(常考):侵占遺失物罪、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普通賭博罪、公然侮辱罪。 五、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 辯護人: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有辯護人。辯護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閱卷範圍限於檢察官聲請羈押送交法院的卷證,不能擴及其他偵查卷宗。辯護人取得的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例如不能召開記者會公開。 被告本人:閱卷權屬於辯護人,被告本人及其配偶、親屬都沒有閱卷權。被告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 答辯準備:被告及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的理由,並提出必要證據。 告知義務:羈押原因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告知羈押理由,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限制獲知的卷證:檢察官可以就有危害偵查目的之虞的卷證另行分卷,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但經法院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的依據。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不是由法院權衡或依職權決定。 接見與通訊: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任意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或通訊。 六、羈押替代處分、停止羈押與救濟 羈押替代處分:法官訊問後,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的情形: 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預防性羈押規定羈押者,不在此限。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例如癌末。 回家探望臨終至親、產後三個月等情形不在上述範圍內,法院得駁回。 救濟:對法院的羈押裁定不服,應提起抗告,不是上訴、聲明異議或聲明疑義。 七、證據能力、證明力與違法取證 概念內容 證據能力證據能否進入審判、作為判斷依據的資格。無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證明力證據的可信度與價值,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自由心證),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違反障礙期間禁止訊問、違法夜間詢問:所取得的自白及不利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是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 未告知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詢問受拘捕之人時漏未告知,取得的陳述準用上述規定。 應具結而未具結:證人、鑑定人的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絕對排除)。 其他違法取證:例如違法夜間搜索,並非一律排除,而是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決定有無證據能力。 自白任意性: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被告抗辯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時,應先調查;檢察官應就自白任意性指出證明方法。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應諭知無罪;有合理懷疑時,作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常考陷阱 「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即可羈押」:錯。檢察官只能聲請,須經法官訊問後裁定。 「押票由檢察官簽發」:錯。押票由法官簽名。 「司法警察官可直接聲請羈押」或「逮捕後送法院審查羈押」:錯。應解送檢察官,由檢察官聲請。 「四十八小時內聲請」:錯。是二十四小時,自拘提或逮捕時起算。 「告訴乃論已撤回,或屬拘役、罰金案件,警察得逕行釋放」:錯。須經檢察官許可,才能不予解送。 「實施後即時發覺者是準現行犯」:錯。這是現行犯本身。 「現行犯可送交法官」:錯。送交對象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通緝犯任何人均可逮捕」:本單元的標準答案是只有現行犯才是任何人均得逮捕。 「證人轉為被告後,應先拘提再聲押」:錯。人已在場,應先逮捕。 「檢察官閱卷、等候證人、吸菸休息可以扣除」:錯,這些都不是法定事由。昏厥、毒癮發作才是。 「障礙期間內可以詢問本案」:錯。只有合法時段可以詢問,例如經明示同意的夜間詢問。 「所犯為重罪,即可單獨作為羈押原因」:錯。仍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湮滅、勾串之虞,且有羈押必要。 「反覆竊盜還須有逃亡之虞」:錯。預防性羈押有獨立的要件。 「侵占遺失物、過失傷害、普通賭博可以預防性羈押」:錯,這些不在列舉範圍內。普通傷害、強制、恐嚇取財、準放火則在列舉範圍內。 「累犯、有前科、否認犯罪、告訴人要求、可信性」是羈押要件:錯。 「禁止獲知的卷證仍可作為羈押依據」或「由法院權衡決定」:錯。依法不得作為羈押依據。 「被告本人或其家屬得閱卷」或「辯護人得影印其他偵查卷宗」:錯。 「基於偵查不公開,可以不告知羈押理由」或「可以限制接見通訊」:錯。 「探望臨終至親、產後三月,法院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錯。三月已逾生產後二月。 「檢察官得命繳納罰金」:錯。檢察官只能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 「不服羈押應上訴或聲明異議」:錯。應提起抗告。 「任何違法取證一律無證據能力」或「自由心證可採任何證據」:錯。須先辨明適用哪一種排除規則,自由心證只處理證明力。 記憶口訣 「拘捕二四、律四譯六保四;途解提審病突發,夜間停問也不算。」 (二十四小時;等候辯護人四小時、通譯六小時、候保候責付四小時;在途解送、法院提審、身體健康突發、夜間依法停止詢問都不計入。) 「檢聲法押,先捕後押;訊問、嫌重、原因、必要。」 「重罪不單押;反覆不必逃;秘卷不作據;不服就抗告。」 「停押不駁:三年以下、孕五產二、重病難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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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2 偵查中檢察官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幾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之? (A) 12 小時 (B) 24 小時 (C) 36 小時 (D)...
  2. 42 甲遭檢察官拘提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時,扣除法定障礙期間,應自拘提之時起算多少時間內,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3. 40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應於 24 小時內到達指定處所。下列何者非法定扣除時間之事由? (A)法院提審之...
  4. 27 下列何者不計入刑事訴訟法第93 條之1 所規定之24 小時障礙時間? (A)檢察官閱卷(B)經受訊(詢)人同意之夜間訊(詢)問 (C)...
  5. 40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詢問或訊問被告本案之相關 事實? (A)...
  6. 41 下列何項罪名,不得因被告反覆實施,而對其預防性羈押? (A)侵占遺失物罪 (B)恐嚇取財罪 (C)詐欺罪 (D)竊盜罪
  7. 41 下列何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的羈押法定事由? (A)被告經通緝到案 (B)被告曾經犯有偽證罪 (C)被告犯...
  8. 41檢察官以被告涉嫌竊盜罪,且有逃亡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B)檢察官必須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