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清楚「認錯目標」與「打偏目標」:前者是客體錯誤(對象錯誤),後者是打擊錯誤(打擊失誤、方法錯誤)。 客體錯誤是否影響故意,關鍵在行為人認知的客體與實際客體,在構成要件上是否等價。人換人屬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殺人故意,仍成立殺人既遂。 把乙的物品誤認為丙的物品而偷走,屬等價客體錯誤,仍成立竊盜罪;把他人的動產誤認為自己的物品而拿走,欠缺竊盜故意,不成立竊盜罪。 誤想防衛是客觀上沒有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人卻誤以為有而反擊,學理上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它不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是欠缺現在不法之侵害。 誤想防衛依通說與實務,排除故意責任;如果誤認出於過失而致人受傷,論以過失傷害罪。 核心觀念 一、構成要件錯誤:對犯罪事實的認識出了問題 故意犯罪原則上要求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的事實,並且有意使它發生,或者預見它發生而不違背本意。如果行為人對重要的構成要件事實認識錯誤,可能排除故意。不過,不是任何細節認錯,都會使故意消失。 作答時依序判斷三件事:行為人以為自己在做什麼、實際上發生了什麼、兩者的差異是否影響該罪要求的事實認識。如果故意被排除,還要另外檢查是否有過失,以及法律是否處罰該過失行為。 選項中常出現其他錯誤類型,要能分辨: 錯誤類型意義 客體錯誤對攻擊對象的身分或性質認識錯誤,但行為確實打中自己選定的目標。 打擊錯誤目標沒有認錯,但因實行過程偏差,結果發生在其他客體上。 因果歷程錯誤結果發生在預定的客體上,但發生的過程與行為人想像的不同。 包攝錯誤事實認識正確,但誤解某要素在法律上的意義。原則上不影響故意。 禁止錯誤事實認識正確,但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被允許,屬於違法性認識的問題。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以為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前提,例如誤以為有人正在被侵害。誤想防衛就是典型例子。 二、客體錯誤:認錯對象,但打中選定的目標 客體錯誤又稱對象錯誤,是行為人對攻擊對象的身分或性質發生誤認,但行為確實作用在自己選定的目標上。例如把眼前的丙當成乙,朝丙開槍並擊中丙。認錯的是「他是誰、他是什麼」,子彈並沒有打偏。 類型判斷標準與例子法律效果 等價客體錯誤認知與實際的客體,在構成要件上意義相同。例如把丙當成乙殺害,兩者都是「人」;把乙的財物當成丙的財物偷走,兩者都是「他人之動產」。不影響故意。殺死丙成立殺人既遂;偷走乙的財物成立竊盜罪。 不等價客體錯誤認知與實際的客體,在構成要件上意義不同。例如把草叢中的人當成野兔而開槍,或把在庭院做狗爬狀的小孩當成猛犬而射殺。對實際受害的人欠缺殺人或傷害的故意,如果有過失,論以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對原本想侵害的客體,只有在法律處罰未遂時才可能論以未遂。 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保護的是「人」的生命,不要求被害人必須是行為人心中想殺的那個特定的人。因此,想殺乙卻把丙當成乙殺死,仍然是故意殺人既遂。不能改論為過失致死,也不能因為乙沒死就只論殺人未遂,更不是禁止錯誤或不能未遂。 把人當成野兔或猛犬,雖然誤認的程度較大,錯誤類型仍是客體錯誤,只是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不能因為「人與動物不同」就改選打擊錯誤。 三、打擊錯誤:瞄準甲,卻打中乙 打擊錯誤又稱打擊失誤或方法錯誤。行為人選定目標後,因為投擲、射擊等實行過程出現偏差,實際擊中了其他客體。例如朝A男丟石塊,卻打中站在A男身邊的B女。重點是目標沒有認錯,是「打偏了」。 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有學說爭議,不能直接套用「都是人,所以不影響故意」。依通說的具體符合說,對原定目標論以故意犯罪的未遂(須該罪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對實際受害者,如果有過失,論以過失犯罪。 同一事件可能同時出現兩種錯誤。例如甲想殺乙,把丙誤認為乙而朝丙開槍,卻擊中路人丁: 把丙認成乙並朝丙開槍:客體錯誤。 朝丙開槍卻擊中丁:打擊錯誤,不是客體錯誤。 甲從頭到尾沒有朝乙開槍,所以不能說「對乙開槍成立打擊錯誤」。這也不是「行為主體錯誤」,因為開槍的人就是甲,沒有誤認。 四、財物誤認:分清「別人的物品」與「自己的物品」 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普通竊盜罪,要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行為人是否認識該物屬於他人,是判斷竊盜故意的關鍵。 把乙的財物當成丙的財物而偷走:行為人認知上是他人之物,實際上也是他人之物,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影響竊盜故意,仍成立竊盜罪。這不是打擊錯誤,也不是因果歷程錯誤。 把他人保管的書包誤認為自己的而拿回家:客觀上確實拿走了他人的動產,但行為人主觀上以為是在取回自己的物品,對「他人之動產」欠缺認識,所以不具備竊盜故意,不成立竊盜罪。 後一種情形不成立竊盜罪,理由不是「物品不是他人之動產」,也不是「保管人乙不是所有權人」,更不是「和平公然取走」。竊盜罪不以秘密取走為必要,和平、公然拿取也可能成立竊盜罪。 五、誤想防衛:誤認存在可以防衛的情況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必須有客觀上真實存在的現在不法侵害,只憑行為人自己相信是不夠的。 誤想防衛是指客觀上沒有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人卻誤以為有,因而實施防衛行為。常見的例子有: 把銀行防搶演練中的人員誤認為搶匪,將他摔倒制服。 把拍戲中持道具刀搶劫的演員誤認為強盜,將他制服在地。 把情侶之間的親暱安慰誤認為性騷擾,上前打人。 行為人誤認的是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前提,所以學理上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它不成立正當防衛的原因是欠缺現在不法之侵害。行為人其實有防衛意識,所以原因不是「欠缺防衛意識」;也談不上防衛過當或濫用防衛權,因為根本沒有可以防衛的侵害。 概念客觀情況判斷關鍵與效果 正當防衛確實有現在不法侵害。出於防衛意思,且行為在必要範圍內,不罰。 防衛過當確實有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超過必要程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誤想防衛沒有行為人想像的現在不法侵害。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排除故意;如果誤認有過失,論以過失犯罪。 緊急避難、避難過當面臨緊急危難,犧牲第三人或無辜的法益來避難。針對的是危難,不是對侵害者反擊;誤認搶匪而反擊不屬於這一類。 關於誤想防衛的法律效果,通說與實務認為應排除故意,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的誤認是出於過失(例如沒有查明就貿然出手),造成他人受傷,成立過失傷害罪。所以在捷運上誤以為女子被騷擾而打男子耳光,實際上是情侶之間的安慰,甲的行為屬於誤想防衛,成立過失傷害罪。它不是正當防衛,不是防衛過當,也不是故意傷害罪。 常考陷阱 「想殺乙卻殺死丙,就是打擊錯誤」:先看有沒有打偏。把丙當成乙並擊中丙,是客體錯誤;瞄準乙卻誤中旁邊的丙,才是打擊錯誤。 「把丙當乙殺死,是不等價客體錯誤/過失致死/不能未遂/禁止錯誤」:人與人等價,不影響故意,成立殺人既遂。 「把人當動物而射擊,是打擊錯誤」:沒有打偏,錯誤類型仍是客體錯誤,只是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 「朝A丟石頭打中B,是客體錯誤或包攝錯誤」:目標沒有認錯,是打擊失誤。 同時有誤認與打偏的題目:對被誤認者開槍是客體錯誤,擊中第三人是打擊錯誤。被誤認的原目標根本沒有遭到射擊;整件事也不是行為主體錯誤。 「財物所有人認錯,就不成立竊盜」:把乙的物品誤認為丙的物品,仍然認識到是他人之物,屬於等價客體錯誤,成立竊盜罪。只有誤認為自己的物品,才是欠缺竊盜故意。 「誤取他人書包,是因為書包不是他人之動產或乙不是所有權人」:正確理由是甲不具備竊盜故意。 「誤想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是因為欠缺防衛意識」:行為人有防衛意識,欠缺的是客觀上的現在不法之侵害。 「制服演習人員或演員,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避難過當或防衛過當」:客觀上沒有侵害卻誤以為有,是誤想防衛,也就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不是打擊錯誤、客體錯誤或因果關係錯誤。 「誤想防衛,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誤想防衛,不罰」:誤想防衛排除故意;誤認有過失而致人受傷,成立過失傷害罪。 混淆事實錯誤與禁止錯誤:把人認成動物、把演戲認成強盜,是對事實的認識錯誤;事實認識正確,卻誤以為法律允許,才是禁止錯誤。 記憶口訣 認錯是客體,打偏是打擊;人換人、物換物,故意還在;他物當己物,竊盜故意缺;真侵害才防衛,假侵害是誤想;誤想排故意,有過失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