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沒有處罰過失毀損,過失傷害則有明文處罰。 分辨毀損、竊盜、侵占、詐欺與背信:看行為是破壞物品、取得財物的方法,或是受託處理事務卻違背任務。 背信罪的核心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基於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的意圖,違背任務並造成損害。 辨認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與加重詐欺的法定要件,不要把逃票、撬機取物或破壞設備一律當成詐欺類犯罪。 證券交易法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違背職務、致公司受損的規定,是刑法背信罪的特別規定。 核心觀念 一、毀損罪:保護財物的完整與效用 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處罰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其客體是同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等)以外的他人之物。 毀棄:使物喪失其存在或效用。 損壞:破壞物的完整性或效用,不必完全摧毀。 致令不堪用:即使未破壞物的外觀或形體,只要使其無法依原來用途使用,也可能成立。 故意持木棍擊破他人汽車車窗,屬於損壞他人之物,成立毀損罪。汽車警報聲令人不悅,並不當然產生破壞車輛的權利。傷害罪保護人的身體、健康;毀損罪保護財物,被破壞的是車子而不是人,不能論以普通傷害或重傷害罪。 二、故意與過失:有損害,不代表一定有犯罪 依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不能只看到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就直接認定成立過失犯。 行為類型是否有過失處罰規定判斷重點 毀損無過失毀損他人財物,不成立犯罪,刑法上沒有「過失毀損罪」。 傷害有過失致人受傷,成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竊盜無竊盜須意圖不法所有,沒有過失竊盜罪。 侵占無侵占須意圖不法所有,沒有過失侵占罪。 寵物在刑法上屬於「物」,開車不慎撞死他人飼養的寵物犬,屬過失毀損財物,不構成犯罪;若不慎撞傷人,則成立過失傷害罪。不成立刑事犯罪,不代表不必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背信罪:受託處理事務卻違背任務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要件,可以依序掌握: 為他人處理事務:行為人負有替本人處理事務的任務。 具有特定意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的利益。 違背任務:行為違反受託任務所要求的義務。 發生損害: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 單純辦事不周或違反契約,並不當然成立背信罪;仍須具備上述主觀意圖及客觀要件。 受託看管房屋卻擅自出租收租:行為人並未將房屋據為己有,而是利用受託管理的地位,違背看管任務、私自收益,侵害屋主利益,應論背信罪。竊盜罪的客體限於動產,且須「竊取」,房屋本來就在受託人管領下,不符竊盜;受託人也沒有表現出將房屋據為己有的意思,不同於侵占;行為人沒有對屋主施用詐術,也不是詐欺。 經辦工程者受招待後未依約驗收即簽擬付款:在郵局擔任總務、經辦工程驗收與付款,屬為他人處理事務;未依合約驗收就簽擬支付尾款,是違背任務並使本人受有損害,應論背信罪。此時不宜直接論收賄罪:收賄罪須具公務員身分,且所收受的利益與職務行為之間須有對價關係,不能僅憑「在郵局任職、被招待」就下結論;也沒有將持有之物據為己有,不是侵占。 另須注意:背信罪具補充性,若行為已成立侵占罪等其他財產犯罪,通常即論以該罪,不另論背信。 四、相近財產犯罪的辨別 罪名辨識核心 竊盜意圖不法所有,竊取他人的動產(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侵占意圖不法所有,將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詐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提供財產利益。 背信為他人處理事務,基於法定意圖違背任務,致本人利益受損。 毀損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使其不堪用,足以生損害;重點在破壞,不在取得。 五、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重點在不正利用設備功能 刑法第339條之1,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以相同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利益者,也在處罰範圍內。 本罪的關鍵是「利用收費設備本身的運作功能」,以不正方法讓機器誤以為已付費而吐出商品或提供服務。以偽幣投入自動販賣機取得商品,即屬典型情形。判斷時須區分: 行為是否適用本罪理由 投入偽幣取得商品是以不正方法操作收費設備,使其依正常程序交付商品。 投入偷來的真幣取得商品否對機器而言是正常付費;錢幣來源不法,應另就先前取得錢幣的行為論罪。 撬開機器門板取出商品否沒有利用設備的收費功能,而是直接破壞取物,應檢視竊盜、毀損等罪。 翻越驗票閘門未付車資否是繞過收費設備,沒有對設備使用不正方法。 六、加重詐欺:必須符合條文明列事由 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事由包括: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破壞安全設備」不是加重詐欺的事由,而是加重竊盜的概念(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竊盜)。另須注意,使用網路不等於必然符合「對公眾散布」,須是對不特定或多數人散布而犯之。 七、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針對已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設有特別處罰規定。 其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遠重於刑法背信罪。條文結構「為他人(公司)處理事務+圖利意圖+違背職務+致生損害」與背信罪相同,只是限定行為主體並設損害門檻,因此性質是刑法背信罪的特別規定,不是竊盜、搶奪或強盜的特別規定。 常考陷阱 「不慎撞死他人寵物,構成過失毀損罪」:錯。過失犯須有明文處罰,刑法沒有處罰過失毀損;但過失傷害、竊盜與侵占無過失犯等敘述則是正確的。 「打破他人車窗是傷害罪」:錯。傷害罪的客體是人的身體,破壞財物應論毀損罪;也不能因車輛警報器擾人而認為無罪。 「財物沒有完全報廢,就不算毀損」:錯。損壞部分或使物不堪用,也可能成立。 「受託看管人擅自出租收租,是侵占或竊盜」:錯。未將物據為己有、也非竊取動產,而是違背受託任務,應論背信。 「在郵局工作、接受招待後放水付款,就是收賄」:錯。題目重點在違背驗收任務致本人受損,應論背信;收賄須具公務員身分及對價關係。 「沒付錢取得商品或搭車,都屬不正利用收費設備」:錯。只有以不正方法利用設備功能(如投偽幣)才適用;偷來的真幣、撬機取物、翻越閘門都不適用。 「破壞安全設備是加重詐欺事由」:錯。那是加重竊盜的概念;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對公眾散布、科技造假才是加重詐欺事由。 「證交法特別背信是侵占或竊盜的特別規定」:錯。違背職務致公司受損,是背信罪的特別規定;且500萬元指公司所受損害,不是行為人獲利。 記憶口訣 「過失要明文,毀損不罰過失;傷人才論過失傷害。」 「受託、意圖、違任、損害」:背信四步檢查,受託人「不是拿走而是亂管」,就想到背信。 「機器被騙才算數」: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要讓機器以為收到錢(偽幣);繞過、撬開、真錢都不算。 「冒名、三人、公眾、科技造假」:加重詐欺四事由;「破壞安全設備」屬加重竊盜,勿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