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財政監督流程:行政院編製並提出預算案,立法院審議;年度結束後,行政院向監察院提出決算,審計長完成審核後,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區分立法院「刪減預算金額」與「變動原預算項目」,理解「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及釋字第三九一號「責任政治」的界限。 記牢決算「四個月提出」、審核「三個月完成」的起算點,以及審計長的隸屬與任命程序。 分清監察院各項職權:彈劾、糾舉針對人員;糾正針對行政機關;審計針對政府財務;調查權仍由監察院享有,監察委員可單獨行使。 掌握監察權的對象與例外: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都可能受監察;立法委員、地方議會議員不是對象;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提出。 核心觀念 一、預算案的編製與提出 預算是政府對未來一定期間收支的計畫;決算則是會計年度結束後,呈現實際收支及預算執行結果的報告。依憲法第五十九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立法院具有預算案的議決權。 各機關自行編列概算,不代表可以自行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立法院本身的預算,也須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不是由立法院、總統府或審計部提出。 司法院具有特別保障: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因此,司法院不能逕將司法概算送立法院;「行政院不得刪減」也不表示「立法院不得刪減」。考試院年度概算並無相同的憲法特別保障,行政院得依法審核刪減。 二、立法院審議預算的界限 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立法院可以審查並合理刪減預算金額,但不能自行改造行政院的施政計畫。 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立法委員審議預算案時,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的方式,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的項目。即使預算總額沒有增加,也不能據此認定可以任意挪移。 理由在於責任政治:施政計畫及所需經費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應對施政成敗負責;若立法院任意重組支出配置,將使施政與責任歸屬混淆。作答時須區分「刪減某項預算的金額」與「任意增刪、重組原預算項目」。 三、決算與審計的程序、期限 階段負責機關或人員期限與去向 提出決算行政院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憲法第六十條)。 完成審核審計長(審計部辦理)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憲法第一百零五條)。 提出審核報告審計長(審計部)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四個月從會計年度結束起算;三個月從行政院提出決算起算,不能混為同一個起算點。 行政院將決算送交監察院後,監察院所行使的是審計權,不是調查、糾正或糾舉權。監察院設審計長,審計部隸屬監察院,辦理政府財務審計。因此,問憲法所定負責人,答「審計長」;選項列機關時,應選「審計部」,不是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或立法院預算中心。審核報告最後送立法院,不是送總統府、司法院或監察院。 審計長屬於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不是由監察委員互選,也不是經監察院同意任命。 四、監察院的地位、組織與權限 依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任期六年,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監察院改制後已非中央民意機構,但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所定的調查權,仍由監察院行使,並未因地位改變而消失,也沒有移交給立法院。因此,憲法明文規定擁有調查權的機關是監察院。 五權分立的基本概念是:考試權自行政權分出,監察權自立法權分出。考試院掌理考試、銓敘等事項,以及考績等人事事項的法制;不負責各機關個案考績的評定。監察院則負責個案彈劾。 以下都不是監察院職權: 人事同意權:增修條文已將其取消,監察院不能同意總統所提名的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等人選(現由立法院行使)。 公務員懲戒權:屬司法權,由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只能提出彈劾。 銓敘:屬考試權。 五、彈劾、糾舉、糾正與調查的比較 職權對象及作用程序重點 彈劾人員:追究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責任,移送懲戒機關處理。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糾舉人員: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認為應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送交其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處理。監察委員提出,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糾正機關:針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的工作及設施缺失,促其注意改善。經各有關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後提出。 調查為行使監察職權,查明相關事實。監察委員得單獨行使調查權。 依增修條文,彈劾對象包括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行政院院長、部長、地方首長(如臺北市市長)、考試委員,以及司法院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各級法院法官,均可能成為對象;對行政院院長的彈劾案,由監察院提出。司法獨立並不表示司法人員免受彈劾;但提出彈劾不等於作成懲戒處分。 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也可以彈劾,依增修條文適用一般彈劾程序,因此監察院院長也可能成為彈劾對象。 糾正針對行政機關,例如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部長」是個人,不能成為糾正對象。相對地,「行政院」是機關,不能成為糾舉對象。 依司法院釋字第十四號解釋,立法委員及地方議會議員(如縣議員、臺北市議員)不是監察權行使的對象。立法院院長具有立法委員身分,也不能被監察院彈劾。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審理,監察院不能彈劾總統。 常考陷阱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決算」:錯在對象。決算提出於監察院,立法院收到的是審計長的審核報告。 「審核報告送監察院或總統府」:錯。審核報告送立法院。 「決算審核期限是年度結束後三個月」:錯在起算點。三個月從行政院提出決算起算。 「審計長由監察委員互選」或「經監察院同意」: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得逕送司法概算給立法院」或「立法院不得刪減司法預算」:均錯。不得刪減的限制只針對行政院,仍須編入總預算案送立法院。 「立法院本身預算由立法院自行提出」:錯。編入總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 「立法院得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得削減原預算之項目」:違反釋字第三九一號;正確敘述是「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保障的是責任政治,不是依法行政或比例原則。 「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所以沒有調查權」或「調查權已移給立法院」:都錯。地位改變與調查權存續是兩件事。 監察院職權混入同意權、懲戒權、銓敘:這三者都不是監察院職權。 「考試權負責個案考績評定」:錯。考試院只負責考績法制。 「監察院不得彈劾司法人員」:錯。司法院人員明文屬彈劾對象。 「監察委員可單獨行使彈劾權或糾舉權」:錯。彈劾、糾舉都須經其他委員審查及決定;可單獨行使的是調查權。 「所有院長都能彈劾」:須看身分。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院長可以彈劾,立法院院長不行;總統也不由監察院彈劾。 糾舉與糾正對象對調:糾舉對人(部長、市長、考試委員),糾正對機關(行政院、各部會、獨立機關)。 記憶口訣 「預算政提立審,決算四送監、三報立」:行政院提出預算,立法院審議;決算於四個月內送監察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彈糾對人,糾正對機關;調查可獨行,懲戒歸司法」:先辨對象,再辨程序。 「彈劾二、九,糾舉三審」:彈劾須二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糾舉須經其他委員三人以上審查及決定。 「立委議員不受監,總統彈劾歸立院」:民意代表不是監察對象;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