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是「冒用名義製作」還是「有製作權卻記載不實」,再決定是偽造文書罪或登載不實罪。 準文書是文書的表現形式,特種文書則依證明功能分類,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掌握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身分、明知(直接故意)、職務所掌及實際登載等要件。 區分兩種利用不知情者的情形: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非公務員,以及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 盜用真印章蓋印,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另論盜用印文罪。 核心觀念 一、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先看製作權 偽造是無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變造是無權變更的人,改動真正文書的內容。判斷重點不在材料新舊,而在有無冒用名義,以及是否改動原有的真正文書。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必已發生實際損失,但必須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無代理權的人假冒他人的代理人,製作以本人為契約當事人、自己為代理人的買賣契約,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代理人欄寫的雖然是自己的真名,但他冒用了本人授權的名義,仍屬偽造。這份契約是一般紙本文書,不是準文書。契約也不是有價證券,不能論以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 反過來說,有權製作文書的人以真正名義填入不實內容,屬於內容不實的問題。這時應檢查公務員登載不實(第213條)或業務登載不實(第215條)等規定,不能只因內容虛假就認定是偽造。 二、準文書:不是紙本文字,也能成為文書 刑法第220條規定,下列足以表示一定用意、具有證明功能的紀錄,以文書論: 在紙上或物品上的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經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的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所謂「偽造準私文書罪」,是指這類紀錄依第220條「以文書論」之後,再適用偽造私文書罪處罰,並不是另一個獨立的條文。 典型情形判斷與結論 將他人行動電話的序號、內碼盜拷至自己的行動電話序號、內碼屬於具有識別、證明功能的電磁紀錄。盜拷後等於製作出冒用他人身分的紀錄,依實務見解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 將舊車引擎號碼鋸下,黏貼到另一輛新車的引擎上引擎號碼是物品上表示識別意義的符號。移貼後,等於為另一具引擎冒造身分證明,依實務見解成立偽造準私文書罪。 上述情形不能因為使用的是既有號碼,就認定為變造。也不能因為號碼外觀像印記或簽名,就改論偽造印文或偽造署押。 三、特種文書:依證明功能辨認 刑法第212條的客體包括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的證書、介紹書。偽造、變造這類文書,仍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文書考試判斷 畢業證書證明學歷、能力,屬特種文書。偽造公立大學畢業證書,也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駕駛執照屬免許證。駕照遭吊扣後自行仿製,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汽車牌照、國民身分證依實務見解,均屬第212條的特種文書。 帳冊不是第212條的特種文書,應依一般私文書或業務文書判斷。 由機關核發,不代表偽造時一定成立偽造公文書罪(第211條)。只要具備第212條特種文書的性質,就優先適用第212條。駕照也不是第203條的「往來客票」,不能論以偽造往來客票罪。 另外要注意,若是有製作權的公務員在證明書上故意記載不實,屬於內容不實,應依第213條判斷,不是偽造特種文書。 四、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比較項目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並對該文書有職務上掌管關係的人(身分犯)。使公務員登載的人,不以公務員為限。 對不實的認識公務員明知事項不實,仍予登載。行為人明知事項不實,使不知情的公務員登載。 登載客體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 損害要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第213條的「明知」是針對「事項不實」,要求直接故意。僅預見可能不實而容任其發生(間接故意),並不足夠,過失更不成立本罪。「足以生損害」只要客觀上有損害的可能性即可,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會造成損害,也不要求實害已經發生。 第213條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是公文書、該公文書是公務員職務上所掌、明知不實而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條文並未要求公文內容必須是機關內部業務所做成的報告。另外要注意,只是「公文書」還不夠,必須是該公務員職務上所掌。 不實登載也可以是應記載而故意不記載。例如公務員製作服務成績證明書時,為了袒護同事,刻意刪除其曾被記過的紀錄,使證明內容失真,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此時公務員有製作權,所以不是偽造公文書或偽造特種文書。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是針對從事業務之人的業務文書,公務員就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應適用第213條。 第214條的典型情形,是公務員依當事人申報辦理登載,只作形式審查。公務員若負有實質審查義務,通常不構成第214條,因此不能把所有向公務員說謊的行為都當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第214條必須實際完成不實登載才既遂。若公務員發現資料有誤而拒絕登載,因為第214條沒有處罰未遂,提供錯誤資料的人不成立犯罪。也不能改論第213條未遂的間接正犯,因為非公務員欠缺第213條的身分。 五、間接正犯與警詢筆錄 有職務關係的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非公務員在自己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為不實記載,幕後的公務員本身具備身分,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間接正犯。 相反地,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公務員完成不實登載,只成立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成立第213條的間接正犯,因為欠缺公務員身分。不知情的公務員沒有故意,不成立犯罪,兩人也不會成立共同正犯。 警員明知是虛構的事實,仍據以記載於自己製作的警詢筆錄,成立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筆錄本來就是警員有權製作的文書,所以不論偽造公文書或偽造特種文書。 配合警員虛構案情的竊盜嫌犯,只論竊盜罪,理由有二: 警員本來就知情,不是受騙而登載,不符合第214條「使不知情公務員登載」的典型結構。 嫌犯是就自己的案件為虛偽陳述,不另成立文書犯罪。 六、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 刑法第217條區分偽造與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均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偽造是無權製作假的印章、印文;盜用則是無權使用真正的印章、印文。 依實務見解,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是不同的犯罪態樣。盜取他人的真印章持以蓋用,雖然必然會產生印文,但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另論盜用印文罪。不能反過來說盜用印章被盜用印文吸收。盜用印章罪的成立,仍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常考陷阱 「自己簽真名就不會偽造文書」:錯。冒充他人的代理人製作契約,仍冒用了本人名義,成立偽造私文書(不是準文書,也不是有價證券)。 「移貼舊號碼一定是變造」:錯。舊引擎號碼移貼到新引擎、盜拷手機序號內碼,實務均論偽造準私文書,不是變造,也不是偽造印文或署押。 「公立大學證書、駕照是機關發的,所以是偽造公文書」:錯。這些屬於特種文書,適用第212條。駕照也不是往來客票。 「帳冊有證明功能,所以是特種文書」:錯。帳冊不是第212條的客體。 「公務員只要預見可能不實即可」或「公務員須明知足以生損害」:錯。明知的對象是「事項不實」,要求直接故意。損害只須客觀上可能發生,不須明知。 「只要是公文書就好」或「須為機關內部業務報告」:錯。必須是該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但不限於內部報告。 「故意漏記不算登載不實」:錯。刻意刪除應記載的記過紀錄,成立第213條,不是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也不是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 「資料被拒絕登載,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遂」:錯。第214條不罰未遂,此時行為人不成立犯罪。 「非公務員利用不知情公務員,成立第213條間接正犯或與公務員成立共同正犯」:錯。只有幕後的非公務員成立第214條。 「公務員利用不知情的非公務員記載,成立偽造公文書」:錯。應成立第213條的間接正犯。 「配合警員虛構筆錄的嫌犯,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錯。只論原本的竊盜罪;製作筆錄的警員才成立第213條。 「盜用印章被盜用印文吸收」或「盜用印章不須足生損害」:錯。只論盜用印章罪,且仍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記憶口訣 「冒名看偽造,有權假記載;準看表現,特看用途。」 「手機序號、引擎號碼,偽造準私;畢業證、駕照、牌照、身分證,特種文書;帳冊不算。」 「二一三,公員明知直接故意;二一四,使員誤記。未登不罰,職掌要齊。」 「公員利用平民,二一三間接正犯;平民利用公員,只論二一四。」 「盜章蓋出印,只論盜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