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誰實際管領物、為誰管領」區分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 熟記租賃、寄託、借用、質權、典權、地上權的占有關係,並理解轉租、轉典會形成多層間接占有。 分清物權與債權、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各類物權的標的(動產或不動產)。 掌握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原則、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的例外,以及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要件。 理解取得時效的共同要件,並區別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與無主動產的先占。 核心觀念 一、直接占有、間接占有與占有輔助人 依民法第940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直接占有著重對物的實際支配,不以具有所有權為必要,也不要求隨時親手接觸該物。 依第941條,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簡單說:條文列舉的這些人是直接占有人,把物交給他們的對方則是間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是透過一定法律關係,由直接占有人替其占有;不能只因某人是所有人,就一律認定他是直接占有人。 法律關係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 租賃承租人出租人 寄託受寄人寄託人 使用借貸借用人貸與人 動產質權質權人出質人 典權典權人出典人 地上權(含區分地上權)、農育權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土地所有人 普通地上權人、區分地上權人於實際管領土地的範圍內,均為直接占有人。抵押權不以移轉占有為要件,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不因取得抵押權而成為直接占有人。 依第942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稱為占有輔助人。例如店員依雇主指示保管商品,店員是占有輔助人,雇主才是直接占有人。身分只是線索,關鍵在是否「受他人指示」管領該物。 二、轉租、轉典與占有層次 房屋由甲出租給乙,乙經甲同意將全部房屋轉租給丙並交付時,丙是直接占有人,甲、乙都是間接占有人。間接占有可以有多層;乙交出房屋後不再直接管領,丙則基於自己的租賃關係占有,不是乙的占有輔助人。 土地由甲出典給乙,乙再轉典給丙,丙交由受僱人丁依指示在土地上耕作收成時,丙是直接占有人,丁是占有輔助人,甲、乙為間接占有人。判斷步驟:先排除只是受指示管領的占有輔助人,再找出最後一層具有獨立占有地位的人(直接占有人),其前手各層都是間接占有人。 三、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主占有則欠缺所有的意思,例如承租人、受寄人、質權人、地上權人,是依租賃、寄託、質權或地上權關係占有他人之物。 這與直接、間接占有是不同的分類標準: 分類判斷標準例子 直接/間接占有是否親自實際管領物質權人為直接占有人,出質人為間接占有人 自主/他主占有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質權人為他主占有人;出租人可同時為自主占有人與間接占有人 質權人雖然實際持有質物,是直接占有人,但仍屬他主占有人。自主占有也不等於確有所有權,重點在占有的意思。 四、物權基本原則與標的 依第757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稱為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另有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動產以交付為典型公示方法)與優先效力。物權具有對世性(絕對性),得對任何人主張;「相對性」是債權的特徵,不是物權的原則。 權利標的及判斷重點 所有權動產、不動產均可。 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以他人土地為標的,不能以房屋為標的。 典權以他人不動產為標的,土地、房屋均可。 抵押權民法上以不動產為標的,不移轉占有,屬不動產物權;民法的抵押權不適用於動產(動產抵押是其他特別法另設的制度)。 動產質權、留置權以動產為標的,不能以房屋、土地為標的。 權利質權以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不是不動產物權。 五、所有權人的物上請求權 依第767條,所有權人有三種物上請求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者,請求返還。 除去妨害請求權:對已發生的所有權妨害,請求除去,例如停車場所有人請求放置巨大垃圾之人移開垃圾。 防止妨害請求權:對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請求防止。 損害賠償請求權屬債權請求權,不在物上請求權之列。下列也都不是物上請求權,而是基於契約或法定債之關係的債權請求權:買受人依買賣契約請求交付土地、無因管理人請求償還代墊費用、存款人請求銀行返還存款。 六、不動產物權變動與善意取得 依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法律行為並應以書面為之。 依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須登記即取得,但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處的「法院之判決」限於形成判決(如共有物分割判決);給付判決(如命出賣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只是命對方履行,不直接使權利變動,仍須登記後才生效力。 取得原因是否須登記才生效力 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須登記才生效力 法院之給付判決須登記才生效力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形成判決不須登記即取得,但處分前須先登記 依第759條之1,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不動產善意取得的重點是:屬原始取得、以信賴登記為前提、適用於法律行為交易、受讓人須善意並完成登記。條文只要求「善意」,不能套用動產善意取得「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即不受保護」的規則。 七、取得時效與無主動產先占 所有權取得時效以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為共同要件: 標的一般期間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 他人動產10年5年 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2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1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因此,善意只是縮短期間的條件,不是取得時效的必要條件;惡意占有人仍可依較長期間主張時效取得。 依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稱為先占。通說認為先占是事實行為,不以具備行為能力為必要;6歲兒童自行捕捉野生蝴蝶,由兒童本人取得所有權,不會歸父母、父母與子女共有或國家所有。 常考陷阱 「出租人、出典人、貸與人、寄託人是直接占有人」:錯。他們都已把物交出,是間接占有人;承租人、典權人、借用人、受寄人才是直接占有人。 「抵押權人是直接占有人」:錯。抵押權不移轉占有,抵押權人根本不占有抵押物。 「出質人為直接占有人、質權人為間接占有人」:錯。動產質權須移轉占有,質權人直接占有,出質人間接占有。 「地上權人為間接占有人」:錯。地上權人實際使用土地,是直接占有人。 「轉租後原承租人仍為直接占有人」或「轉承租人是占有輔助人」:錯。全部轉租後,出租人與原承租人都是間接占有人,轉承租人為直接占有人。 「實際動手耕作、使用的受僱人是直接占有人」:錯。受僱人受指示管領,是占有輔助人,僱用人才是占有人。 「質權人為自主占有人」:錯。質權人沒有所有的意思,是他主占有人;直接占有不等於自主占有。 「物權相對性是物權原則」:錯。物權有對世性,相對性是債權特徵。 「抵押權可適用於動產」「留置權、質權是不動產物權」「地上權、留置權、質權可以房屋為標的」:錯。民法抵押權以不動產為標的;質權、留置權以動產(或權利)為標的;地上權以土地為標的;能以房屋為標的的是典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屬物上請求權」:錯。物上請求權只有返還、除去妨害、防止妨害三種。 「依買賣契約請求交付土地是物上請求權」:錯。這是契約債權請求權。 「法院判決取得不動產,一律不用登記即生效」:錯。給付判決仍須登記才生效力;繼承、強制執行、徵收則不須登記即取得。 「不動產善意取得以受讓人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為限」:錯。這是動產善意取得的寫法,不動產善意取得只要求信賴登記之善意。 「善意占有是時效取得的必要條件」:錯。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才是共同要件。 「未成年人捕捉的野生動物歸父母或國家」:錯。先占不以行為能力為必要,由捕捉者本人取得。 記憶口訣 「地農典質租寄借,接手者直接;交出者間接;受命管物是輔助。」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借用人為直接占有人,交出物的一方為間接占有人;抵押權人不占有。 「地農只土地,典可房和地;抵押不動產,質留只動產。」判斷物權標的。 「物請返、除、防;動產十與五,不動二十與十。」返還、除去、防止是物上請求權;較短時效看占有之始是否善意且無過失,不動產還須是未登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