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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上訴制度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5
第三審上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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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審級性質:通常程序、簡易程序的第二審是事實審;兩者的第三審都是法律審;小額程序第二審只審違背法令,不是事實審。 區分三組金額:簡易程序原則為50萬元以下;小額程序原則為10萬元以下,書面合意最多可擴及50萬元以下;財產權事件上訴第三審,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 記住上訴程序: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狀;第三審上訴狀未載理由者,須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不命補正,直接裁定駁回。 第三審三大特色: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上訴人強制委任律師、非當然違背法令事由須經許可(通常程序由第三審法院許可,簡易程序由原裁判法院許可)。 辨明簡易程序「不問金額」的列舉事件,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定期租賃、旅客與旅館食宿等,並判斷案件能否走到最高法院。 核心觀念 一、各程序的審級與性質 程序第二審第三審 通常程序原則由高等法院審理,為事實審(兼審法律問題)最高法院,為法律審 簡易程序由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不是獨任,也不是高等法院),為事實審符合特別要件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始得向最高法院上訴,為法律審 小額程序由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只能以違背法令為理由,非事實審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通常程序第二審採限制續審制: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法定例外,例如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的事實,或如不許提出顯失公平者。因此「第二審是事實審」不代表可以無限制提出新資料。 第二審的訴之變更、追加,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但請求的基礎事實同一等法定情形,仍得為之;提起反訴也非一概禁止,須經他造同意或符合法定例外。被上訴人原則上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附帶上訴。 二、上訴期間與上訴狀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為之,第二審、第三審皆同(不是5日、10日、15日或30日)。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第三審上訴也是向原第二審法院提出,不是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出。 第二審上訴狀應表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不補正才以裁定駁回。但未表明上訴理由的處理不同: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會產生訴訟上的不利益,並不因此以裁定駁回上訴。 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第二審法院提出理由書;逾期未提出,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注意兩個「20日」起算點不同:上訴期間從判決送達起算,理由書期間從提起上訴起算。 情形法院處理 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理由,亦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不命補正,直接裁定駁回 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得命提出理由書,不因此駁回上訴 起訴前應經調解之事件,未經調解逕行起訴原則上視為調解之聲請,不是駁回 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不是裁定) 三、第三審的上訴利益門檻 對於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150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民事訴訟法原定額數為100萬元,已依司法院命令提高為150萬元,所以答題以150萬元為準,且必須「逾」150萬元,150萬元整仍不得上訴;40萬元、100萬元當然不得上訴,200萬元、250萬元則不是門檻數字。 判斷的是「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上訴人希望透過上訴排除的不利益,不是單看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金額。非財產權事件(例如裁判離婚)不受此金額限制,仍可能上訴第三審。 四、第三審只審法律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違背法令;單純主張「事實認定有誤」,不能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第三審不是事實審兼法律審,原則上不自行調查事實證據,而以原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判決基礎;但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第三審法院仍得斟酌。 法律另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例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違背專屬管轄規定等。以這些事由上訴,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以其他違背法令事由上訴,則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且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屬特別審判籍,並非專屬管轄,違背它不構成當然違背法令。 其他第三審程序規定: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上訴有理由時,原則上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但有法定情形(例如依原判決確定之事實即足以為裁判)時,得自為判決,並非「於任何情形均不得自為判決」。 五、飛躍上訴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就其確定的事實無爭執,而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時,得以書面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稱為飛躍上訴。所以「第一審判決縱經合意,亦不得直接上訴第三審」是錯的;「能上訴第三審的事件必定經過第二審判決」也是錯的。 六、第三審的律師強制代理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這是律師強制代理;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或其配偶、一定親屬等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法律沒有要求律師須執業10年以上或具碩士學位。 強制代理的對象是上訴人,被上訴人可以不委任律師,自行撰寫書狀。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者,由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無資力委任者,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法院為其選任律師,並非由法院依職權命律師公會推派代表。逾期未補正,上訴即不合法而遭駁回。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不能因為酬金不是繳入法院,就認為不屬訴訟費用。 七、簡易程序的適用與上訴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不是60萬元)。此外,法律另列不問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常考如下: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例如租期1年的店面請求租金)。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1年以下者(勞資爭議另須留意勞動事件法的特別規定)。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例如在住宿的飯店餐廳用餐食物中毒)。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涉訟者(例如機車擦撞、在台一線被追撞致骨折及車損、開車自撞護欄的車損)。 道路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不論請求的是人身傷害或車損、也不論車價高低;但若僅請求給付金錢10萬元以下,則依小額程序處理。火車出軌屬鐵路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金額通常很高,會適用通常程序,最可能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 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或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審理,以合議行之。對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始得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 上訴利益逾150萬元(有上訴利益額數限制)。 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經原裁判法院許可(是原裁判法院,不是審判長,也沒有「當事人書面合意即可免許可」的但書),且以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因此,簡易事件要走到最高法院門檻很高,題目問「最不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優先找屬於簡易或小額程序的事件。 八、小額程序 小額程序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的訴訟(不是20萬元)。同類請求在50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60萬元則不能合意適用。 起訴方式: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亦得以言詞起訴,由書記官作成筆錄,不能以視訊影片代替筆錄。法律並未規定可於假日以傳真遞狀並收取電子郵件回條作為憑證。 調查證據:法院原則上仍應調查證據;但經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不是「一律無須調查證據」。 訴之變更、追加、反訴:在小額程序金額範圍內仍得為之,並非完全禁止。 上訴:小額第一審裁判可以上訴或抗告,但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對小額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附帶辨別:支付命令限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返還無償出借的特定物(例如插秧機),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常考陷阱 上訴期間寫成15日、10日、30日:一律是判決送達後20日。 上訴利益寫成100萬元、200萬元,或「達150萬元」:正確是逾150萬元;上訴利益40萬元必不得上訴第三審。 「第三審得以事實認定有誤為理由」「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第三審應自行調查事實」:皆錯,第三審為法律審,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第三審法院於任何情形均不得自為判決」「第二審筆錄記載的陳述不得斟酌」:皆錯,句中「任何情形」「一律」「均不得」是警訊。 「上訴狀應提出於第三審法院」:錯,應提出於原判決法院。 「第一審判決縱經合意亦不得直接上訴第三審」「能上第三審必經第二審判決」:錯,有飛躍上訴。 「上訴人不用委任律師」「律師須執業10年以上、具碩士學位」「法院依職權命律師公會推派」:皆錯;但「被上訴人可不委任律師、自己寫書狀」是對的。 「律師酬金不屬訴訟費用」:錯,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限定最高額。 「以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上訴須經許可」:錯,當然違背法令不須許可;其他事由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違背「侵權行為地管轄」不是違背專屬管轄。 「裁判離婚不得上訴第三審」:錯,非財產權事件不受金額限制。 簡易程序:「60萬元以下」錯(50萬元);「上訴高等法院」「以獨任行之」錯(地方法院合議);「逕向最高法院上訴、無上訴利益限制」「不須許可」錯;「審判長許可」「書面合意可免許可」錯。正確是原裁判法院許可,第三審為法律審。 第二審性質:「通常或簡易程序第二審為法律審」錯;「現行法原則上可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小額第二審為事實審」錯。 第二審不得為的行為: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提起附帶上訴;至於訴之追加、反訴(符合要件時)、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的新事實,都可以。 不命補正逕行駁回:只有第三審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這種情形;第二審未表明理由不會因此被駁回,未經調解逕行起訴視為調解聲請。 小額程序:「20萬元以下」錯(10萬元);「60萬元可合意」錯(50萬元);「法院無須調查證據」錯;「以視訊影片代替筆錄」錯;「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反訴」錯;「不得上訴、一審確定」錯。「兩造同意得不調查證據」「得用司法院所定表格化訴狀」是對的。 判斷能否到最高法院:先看是否屬道路交通事故、旅館食宿、定期租賃等簡易列舉事件;火車出軌致人死亡的高額賠償適用通常程序,最可能上最高法院;高速公路追撞的車損屬道路交通事故,最不可能。 記憶口訣 「送達二十上訴期,三審理由再二十;逾期理由不補正,直接裁定駁回去。」 「簡易五十、小額十,小額合意五十止;三審利益逾一五○,非財產權不設限。」 「通常簡易二審查事實,小額二審只審法;三審只審違背法,上訴人要請律師。」 「簡易上三審:逾一五○、法規顯錯、原院許可,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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