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辨審級性質: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第二審為事實審兼法律審,三種程序的第三審為法律審;小額程序第二審則為法律審。 掌握上訴的對象(終局判決)、提出法院(原審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以及第二、三審欠缺上訴理由的不同處理。 熟記第三審門檻:上訴利益逾新臺幣150萬元、律師強制代理、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以及「當然違背法令」六款與第三審許可制。 比較通常、簡易與小額程序的適用範圍、第二審法院及上訴限制。 理解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訴之變更追加、反訴及附帶上訴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第二審上訴:對終局判決不服的救濟 第二審上訴的對象是第一審終局判決。「終局」表示該審級已作成結束全部或部分訴訟的判決,不等於「確定判決」;判決一旦確定,就不能再以上訴爭執。對裁定不服,使用抗告而非上訴;中間判決原則上不得獨立上訴。 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不是直接遞交第二審法院;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亦有效力。第三審上訴同樣為送達後20日內,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 上訴不合法者,法院以裁定駁回;但欠缺可以補正者,原則上須先定期命補正。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時,審判長得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逾期未提出則可能發生失權等不利效果,並非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撤回上訴;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二、第二審仍審事實,但新資料受限制 通常程序採限制續審制: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情形如下: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 對於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 第二審並非一律禁止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例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反訴原則上須經他造同意,另有法定容許情形。附帶上訴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附帶上訴。 三、第三審的門檻與程序 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不能主張「事實認定有誤」。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上不自行調查事實證據;但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得斟酌之。 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須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才得上訴第三審;不逾150萬元者不得上訴(例如上訴利益40萬元即不得上訴)。判斷的是本次上訴可獲得的利益,不是一律看起訴總額。裁判離婚等非財產權事件不受此金額限制,可以上訴第三審。 律師強制代理: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等法定情形,則為例外。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才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法律並未要求律師須執業10年或具碩士學位,法院也不會依職權命律師公會推派代表;強制代理的對象是上訴人,被上訴人可自行撰寫書狀。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上訴理由書: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第二審法院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此20日與「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是兩個不同的期間。 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第三審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上訴有理由時,原則上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或發交,但符合法定情形者得自為判決,並非一律不得自為判決。 飛躍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以書面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因此,能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不一定都經過第二審判決。 四、違背法令、當然違背法令與第三審許可 類型內容是否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一般違背法令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例如未適用應適用的實體法規定須經許可;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或其他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當然違背法令法定列舉的六款重大瑕疵不須許可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六款事由: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不在六款之列。侵權行為地法院的管轄屬於特別審判籍,不是專屬管轄,不能據此主張當然違背法令。 五、簡易、小額程序之適用範圍 程序適用範圍 簡易程序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另有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的法定事件,例如因建築物定期租賃所生爭執、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者。 小額程序限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文書證明之合意適用。 支付命令限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返還特定借用物(如出借的機具)不得聲請。 判斷程序時,要先看是否屬於不問金額的簡易事件。例如定期租賃店面的租金爭執、道路交通事故的體傷及車損賠償,都適用簡易程序;請求薪資60萬元超過小額程序的金額上限,即使合意也不能適用小額程序。 小額程序的特色: 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格式由司法院定之;也得以言詞起訴,由書記官作成筆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經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不是所有小額事件都免調查證據。 在小額程序的適用範圍內,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小額事件可以上訴,並非一審即確定。 六、各程序上訴審比較 程序第二審第三審 通常程序高等法院;事實審兼法律審最高法院;法律審;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律師強制代理 簡易程序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非高等法院,非獨任);事實審兼法律審上訴利益逾150萬元,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上訴,且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以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為限);法律審 小額程序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故為法律審對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因此,「最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的案件,通常是金額大、適用通常程序的事件,例如火車出軌致親人死亡的賠償(鐵路事故不屬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輕微擦撞等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第二審在地方法院,要上最高法院門檻很高,是「最不可能」的類型。 常考陷阱 「對確定判決上訴」錯:上訴對象是終局判決;中間判決、裁定都不是第二審上訴的對象,裁定應抗告。 「宣示後10日/送達後15日/送達後30日」錯:上訴期間一律為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上訴狀提出於第二審法院/第三審法院/高等法院」錯:上訴狀一律提出於原判決法院;也不是以傳真或網路傳送給上級法院。 「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理由,命補正不補正即駁回」錯:這是第三審理由書的規則,而且第三審逾20日未提理由書是毋庸命補正即駁回。 「未委任律師就直接駁回」錯: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 「可歸責於自己而未於第一審提出,仍得於第二審提出」錯:例外限於不可歸責、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補充、法院已知等情形。 「第二審一律禁止訴之變更追加」錯: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為之;但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不得附帶上訴。 「勝訴者必無上訴利益」錯:主張抵銷之請求經裁判者,在抵銷額範圍內有既判力。原告請求遭抵銷駁回,原告敗訴;被告雖勝訴,但其債權因抵銷而消滅,若改以原告請求不存在為由勝訴,可保住自己的債權,因此雙方均得上訴。 「第三審金額門檻100萬或200萬元」錯: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 「以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上訴須經許可」錯:當然違背法令不須許可;以其他事由(如未適用實體法)上訴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簡易第三審經審判長許可、或合意即免許可」錯:應經原裁判法院許可;簡易程序的第三審上訴也有上訴利益額數限制。 「小額限20萬元、合意可到60萬元」「簡易60萬元以下」錯:小額10萬元、合意50萬元;簡易50萬元。 「小額第二審為事實審」「小額只有一審」錯:小額可上訴一次,第二審為法律審,對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 記憶口訣 「上訴二十送原審;三審利益逾一五零。」期間、遞狀法院與金額門檻一起記。 「組、迴、管、代、公、理」:組織、迴避、權限與專屬管轄、代理、公開、理由,對應六款當然違背法令;不在其中的事由上訴,須經第三審許可。 「簡五十、小十萬;小額合意五十萬。」另記租賃、道路交通事故等事件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三審理由二十天,逾期不補直接駁。」提起第三審上訴後20日內未提理由書,毋庸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