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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與雇主防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
職場性騷擾與雇主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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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敵意環境性騷擾與交換利益性騷擾的要件,尤其要注意被害人身分與行為人範圍:敵意環境型的被害人只有受僱者。 分清「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與一般性別差別待遇:前者若符合其他法定要件,也可能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須依個案具體事實綜合認定,不能只憑申訴人覺得不舒服,也不能只憑行為人自稱沒有惡意。 記住雇主防治義務的十人、三十人門檻:訂定完整的「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門檻是三十人以上。 雇主知悉性騷擾卻未立即有效糾正補救,行政罰與民事賠償可以並存,不因賠償或受害輕微而免責。 核心觀念 一、法律名稱與規範目的 本法現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舊題常使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兩者指同一部法律。職場性騷擾防治的重點,是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與工作權益。作答時應先辨認題目所考的性騷擾類型,再判斷保護對象及成立要件。 「保障員工在工作時不被性騷擾」可以說明本法的基本目的,題目中屬於正確敘述。但要知道它不是完整的適用範圍:交換利益性騷擾也保護求職者,且現行法在特定條件下,也將非工作時間發生的性騷擾納入適用。因此,不能推論只有上班時間、只有公司場所內的事件才受規範。 二、兩種基本類型:敵意環境與交換利益 比較項目敵意環境性騷擾交換利益性騷擾 法定被害人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受僱者或求職者。 行為人任何人,不限於雇主或主管。雇主。 行為內容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或工作利益的交換條件。 判斷重點致侵犯或干擾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將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事項,與接受相關要求相連結。 敵意環境型不以利益交換為必要。例如同事反覆以具有性意味的言詞羞辱受僱者,若已造成法定的工作環境及侵害結果,即可能成立。行為人也可能是顧客等工作往來對象,不限於公司內部人員。 敵意環境型以「工作環境」為核心,求職者尚未進入工作環境,雇主則是負防治義務的一方,因此兩者都不是此類型的法定被害人,答案只有受僱者。不可因整部法律也保障求職者,就把兩種類型的對象混在一起。 交換利益型不以已經取得或喪失利益為判斷核心,重點在於雇主是否把相關言行作為工作權益的交換條件。例如暗示接受性要求才能獲得錄取,即屬對求職者的交換利益性騷擾。 三、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的關係 法定性騷擾的行為內容,明文包含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因此,性騷擾不只限於肢體碰觸、性邀約或露骨言語;性別歧視言行若符合敵意環境型或交換利益型的其他要件,也可能成立。 但「性別歧視」與「性騷擾」不能直接畫上等號。例如招募上的性別限制,屬性別差別待遇問題,仍須另行檢視是否符合性騷擾要件。正確理解是:性別歧視言行可能構成性騷擾,並非所有性別歧視一律都是性騷擾。 題庫對「性別歧視屬性騷擾」這類過度簡化的句子,曾出現不同的官方答案:有的視為錯誤敘述,有的未列為錯誤。作答時,若同題另有明確錯誤的選項(例如把人數門檻寫成十人),應優先選那一項;若為複選題,這句話也可能一併被認為錯誤。 四、認定標準:個案綜合判斷 性騷擾的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與行為,以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相對人的認知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標準。「只要申訴人覺得不舒服就一定成立」以申訴人主觀感受為唯一標準,是錯誤說法;「行為人只是開玩笑,所以一定不成立」也忽略言行造成的實際影響。應將相關事實放回具體工作情境,檢視是否符合各類型的法定要件。 五、雇主防治義務:所有雇主都有基本責任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這項基本義務不以僱用三十人為前提。人數門檻影響的是必須訂定及公開揭示哪些制度。 僱用人數現行法要求 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三十人以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因此,將「十人以上」直接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或辦法)」,是把不同層級的義務混淆,屬錯誤敘述。考完整防治、申訴及懲戒規範的門檻,答案是三十人以上,包含剛好三十人。 雇主一旦知悉性騷擾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不能只把規範貼在牆上,事件發生後卻消極不處理;也不能一律主張必須等被害人正式申訴才有義務。現行法並依接獲申訴或由其他途徑知悉事件,分別規定應採取的處理措施。 六、雇主責任: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並存 雇主知悉性騷擾卻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會受行政罰鍰;因違反此義務,致受僱者或求職者受有損害時,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罰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民事賠償則是填補被害人的損害,兩者目的不同,得同時存在。被害人已請求賠償,雇主不會因此免受行政處罰;受害程度輕微,也不是雇主免責的理由。 考題選項所列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是舊法時期的金額,作答時選「罰鍰+賠償責任」的選項即可;罰鍰金額因修法可能調整,不宜當作現行金額背誦。這類題目的核心,是辨認雇主同時負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而不是只有罰鍰。 常考陷阱 「性別歧視絕不可能是性騷擾」:錯。法條明列性別歧視言行,但仍須符合其他成立要件;「性別歧視屬性騷擾」這種過度簡化的說法,也可能被認定為錯誤。 「敵意環境型的被害人包含求職者」或「雇主也可能是被害人」:錯。敵意環境型的被害人只有受僱者;交換利益型才明列受僱者與求職者。 「只有雇主才能構成敵意環境型」:錯。該類型的行為人為任何人。 「以申訴人主觀感受為準,覺得不舒服就成立」:錯。須審酌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 「十人以上就要訂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辦法)」:錯。十人至未滿三十人是訂定申訴管道;完整規範的門檻是三十人以上。人數選項看到 20、40、50 都不對,答案是 30。 「未滿三十人就不必防治或處理」:錯。一般防治義務及知悉後的處理義務,不因人數較少而消失。 「雇主僅會被處罰鍰」:錯。致受害人受損害時,還須負賠償責任。 「已請求賠償就不罰」或「受害輕微就免責」:錯。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分別判斷,沒有這種免責規則。 記憶口訣 「敵意看環境(只有受僱者),交換看條件(含求職者);十人設管道,三十訂規範;知悉即補救,罰賠可並行。」 認定標準可記「背景、環境、關係、言行、認知」:既看當事人的感受,也看事件的完整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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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49.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性騷擾定義以及防治的敘述,何者錯誤? (A)性別歧視屬性騷擾 (B)包含敵意環境與交換利益性...
  2. 49.下列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性騷擾定義以及防治的敘述,何者錯誤?(A)性別歧視屬性騷擾(B)包含敵意環境與交換利益性騷擾(C)雇主...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敵意環境性騷擾」(行為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受害人造成敵意...
  4.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認定」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與工作環境等具體...
  5. 1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雇主若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致受僱者或 求職者受有損害時,雇主...
  6. 47.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至少多少人以上時,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