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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與口授遺囑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9
自書與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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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遺囑能力:須滿16歲;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允許,遺囑也不得代理。 熟記自書遺囑要件: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增刪塗改要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區別口授遺囑的兩種方式(筆記、錄音)、見證人資格,以及兩個「3個月」的起算點與效果。 理解遺贈的生效時點、受遺贈人先死亡、標的物滅失、拋棄,以及使用收益遺贈的期限。 會用法定應繼分計算特留分,並判斷是否侵害特留分、得否行使扣減權。 核心觀念 一、遺囑的性質、能力與內容 遺囑是要式行為、單獨行為,須由本人親自為之,不須相對人同意。遺囑人在死亡前得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不是立遺囑時、發現遺囑時或開視遺囑時。 遺囑能力(民法第1186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受監護宣告之人在宣告撤銷前為無行為能力人,不因暫時回復常態而取得遺囑能力;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意思表示亦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即使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其代理,也不能補正。 滿16歲即可自行立遺囑;成年人當然也不須任何人同意。 現行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修法前成年年齡為20歲,所以較早期題目會出現「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論新舊法,判斷關鍵都是「滿16歲即可自行立遺囑,無須允許」。 遺囑得為之事項:遺贈、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應繼分等。收養不得以遺囑為之,因為收養須雙方合意並經法院認可。 二、自書遺囑 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須具備: 自書遺囑全文:須親筆書寫,電腦打字、他人代寫都不符合。 記明年、月、日。 親自簽名:蓋章、按指印都不能代替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也不需要公證人參與。 三、口授遺囑 依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可以為口授遺囑。方式有兩種: 方式法定程序 筆記口授遺囑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錄音口授遺囑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錄音方式不必另作筆記,但見證、密封、簽名等程序不能省略。 口授遺囑有兩個不同的「3個月」,要分清楚: 項目起算點內容 失效期間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經過3個月,口授遺囑失其效力。 真偽認定遺囑人死亡後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親屬會議之認定有異議,才聲請法院判定。 口授遺囑與其他遺囑一樣,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四、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依民法第1198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囑人的配偶本身就是繼承人,不得擔任見證人。律師不在排除之列,只要沒有上述事由,可以擔任見證人。 五、遺贈 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無償給與他人財產上利益。受遺贈人只取得財產利益,不因此取得繼承人地位。 情形效果 遺贈附停止條件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遺贈附有義務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沒有「代位受遺贈」,受遺贈人的子女、配偶都不能接替,該財產仍屬遺產。 遺贈之財產在繼承開始時不屬於遺產不屬於遺產的部分,遺贈無效(例如死亡前已遭查封拍賣、因天災滅失且無替代權利);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遺贈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遺囑人對他人取得權利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例如遺贈的房屋、花瓶被第三人過失毀損,遺贈仍有效,推定以遺囑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未定返還期限,且不能依其性質定期限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期限;受遺贈人不取得所有權。 拋棄遺贈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效力溯及遺囑人死亡時。 遺贈無效或被拋棄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六、特留分與扣減權 遺囑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特留分的數額由法律規定,不能由遺囑決定,被繼承人也不能以遺囑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先確定繼承人:配偶恆為繼承人,其他依序為①直系血親卑親屬 ②父母 ③兄弟姊妹 ④祖父母,前順序有人繼承時,後順序不能繼承。 繼承人特留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應繼分的1/2 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的1/3 配偶的應繼分:與第一順序共同繼承時與其平均;與第二、三順序共同繼承時為1/2;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為2/3。 計算基礎(民法第1224條):以依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遺產加上應歸扣的結婚、分居、營業生前特種贈與),除去債務額後計算。債務額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欠稅、執行遺囑等應由遺產支付的費用;遺贈不是債務額,不能先扣遺贈再算特留分。 計算例: 遺產2,200萬元、債務400萬元,子女2人:基礎1,800萬元,每人應繼分900萬元、特留分450萬元,合計900萬元。全部遺贈他人時,子女得自遺贈扣減900萬元;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也一樣。 遺產1,8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與祖母:祖母應繼分1/3即600萬元,特留分1/3即200萬元。 遺產1,200萬元,繼承人為兄、妹2人:各應繼分600萬元,特留分各200萬元;全部遺贈好友時,好友得800萬元,兄、妹各得200萬元。 扣減權:應得特留分之人,因被繼承人的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時,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扣減標的包括遺贈、指定應繼分、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酌給遺產不是扣減標的。 常考陷阱 「15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可立遺囑」「未成年人立遺囑須父母允許或代理」:錯。未滿16歲一律不能立,滿16歲則自己即可立。 「受監護宣告人回復常態時所立遺囑有效」:錯。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自書遺囑可用電腦打字、可以蓋章代替簽名」:錯。全文須親寫、須親自簽名;「親自蓋章」不是自書遺囑的要件,「修改處另行簽名」則是。 「口授遺囑由公證人提請認定」「口授遺囑皆應聲請法院認定」:錯。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於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才聲請法院。 兩個3個月互換:「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失效;「死亡後」→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 「配偶、受遺贈人、受輔助宣告人可當見證人」:錯。律師才是可以的選項。 「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地位」:錯,只取得財產利益。 「受遺贈人先死亡,由其子女或配偶代位受遺贈」「該財產歸國庫」:錯。遺贈不生效力,財產仍屬遺產。兄弟姊妹的子女也不能代位繼承伯叔姑姨,代位繼承限於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先死亡之人的配偶也不能代位繼承。 「遺贈物被第三人毀損,遺贈無效」:錯。推定以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遺贈有效。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錯,得拋棄;拋棄後財產仍屬遺產。 「無償使用土地未定期限,為十年、十五年或取得所有權」:錯,以受遺贈人終身為期。 「遺贈侵害特留分即全部無效」「特留分得由遺囑決定」「得以遺囑完全剝奪繼承權」:皆錯。特留分由法律定,侵害時由權利人就不足額行使扣減權。 「有遺贈就一定侵害特留分」:要實際算。例如遺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加回分居贈與60萬元,應繼遺產260萬元;子女2人各應繼分130萬元(受贈者扣除60萬元後得70萬元),特留分各65萬元。遺贈120萬元後剩80萬元,加回60萬元為140萬元,每人各70萬元,未低於65萬元,不得行使扣減權。 扣減權名稱:是「扣減權」,不是扣還權、歸扣權、扣除權。 其他繼承題混入:父母順序優先於兄弟姊妹;拋棄繼承是自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戶政機關;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記憶口訣 能力:十六自己立,不用爸媽批;未滿十六、監護宣告,一律不能立。 自書:全文親寫、年月日、親簽名;增刪塗改,處所字數再簽名。 口授:危急不能用他法,兩人見證,筆記或錄音;能改他法三月失效,死後三月親屬會議認真偽。 遺贈:人先死不生效,物毀推定換權利,拋棄回遺產,用益沒期限就終身。 特留分:子父配偶二分一,兄弟祖父三分一;先扣債務算應繼分,遺贈不算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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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 下列何者非屬自書遺囑之要件? (A)電腦打字 (B)記明年、月、日 (C)親自簽名 (D)修改處須另行簽名
  2. 13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自書遺囑之要式行為? (A)自書遺囑全文 (B)親自簽名 (C)親自蓋章 (D)記明年月日
  3. 32 關於遺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而失其效力 (B)口授遺囑,應由...
  4. 15.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A)一種 (B)二種 (C)三種 (D)四種
  5. 3 有關口授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口授遺囑皆應聲請法院認定其真偽 (B)口授遺囑若予以錄音的話,可不作成筆記(C)口授遺...
  6. 28 口授遺囑應於遺囑人死亡後多久期間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僞? (A)6個月內(B)5個月內(C)4個月內(D)3個月內
  7. 30 甲以遺囑將所有財產捐給乙慈善機構。甲死亡時有子女丙、丁為其繼承人, 遺產共計 2,200 萬元,未清償債務 400 萬元。丙、...
  8. 38 父母雙亡且無兄弟姊妹之甲,自幼由祖母乙扶養長大,其後與丙女結婚,無子女。甲死亡時有遺產新 臺幣(下同)1800 萬元,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