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自白補強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7
自白補強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證據能力、合法調查與證明力:先問能不能當證據,再問有沒有依法調查,最後才評價可信程度。證據能力由法律規定,證明力才由法院自由判斷。 掌握自白的兩道關卡: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才有證據能力;有證據能力後,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必須有補強證據。 區分嚴格證明、自由證明與自由心證。犯罪事實與法定刑罰加重、減輕事由須嚴格證明;一般量刑事項與沒收相關事實採自由證明。 違法取證的效果要依類型判斷: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應具結而未具結的證言,絕對排除;違法夜間詢問、司法警察未告知權利,依惡意與否判斷;違法夜間搜索則採權衡。 自由心證必須受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拘束;刑事案件有合理懷疑時,依罪疑唯輕原則作有利被告的認定。 核心觀念 一、證據裁判原則與證據能力、證明力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是證據裁判原則。依第155條第1項,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依同條第2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學說稱為「嚴格證明法則」。 概念意義由誰決定 證據能力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也就是是否具有證據的資格依法律規定的證據法則判斷,不是由法院自由判斷 合法調查具有證據能力的資料,仍須經法定調查程序依法定程序,例如提示、告以要旨、詰問 證明力證據的可信度,以及能證明多少事實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即自由心證 判斷順序是:有證據能力,並且經過合法調查,才可以作為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的依據。只具備其中一項並不足夠。是否採為判斷依據,也不能「全憑法院決定」,因為證據能力受法律限制。 二、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嚴格證明法則源自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的事項,必須使用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並須經直接審理。自由證明則不受上述限制,只要證據資料足以使法院形成心證即可。 須嚴格證明依實務見解採自由證明 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包括起訴及有罪的犯罪事實違法性、有責性的事實法定刑罰加重、減輕事由,例如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具體例:貪污罪被告是否具公務員身分、被害人是否滿14歲、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為構成要件或加重要件的共犯人數刑罰量定的一般事實,例如犯罪後態度沒收相關事實,例如普通詐欺罪的犯罪所得範圍、沒收的範圍訴訟程序事項 「自由證明」是指證明方法及程序較寬鬆,和「自由心證」不同。自由心證處理的是證明力如何評價,兩者意義不同。 法院認定事實不受鑑定報告拘束,因為鑑定報告的證明力仍由法院判斷。筆跡是否相符,也不是一律必須送鑑定,法官仍可以自行比對。法院也不得單憑告訴人的片面指訴認定犯罪。 如果被告抗辯兇刀、血衣上的血跡不是死者的血,法官只以「被告不是屠夫」為理由不予採信,就直接定罪,這是用推測取代證據。血跡是否屬於死者,必須以合法調查的證據證明,因此違背嚴格證明法則。物證合法取得,只代表它有證據能力,並不代表待證事實已經得到證明。 三、自白任意性:有沒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的自白必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得作為證據。 警詢自白:只要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就有證據能力,不因在警局作成而無效。 審判中自白:仍須審查任意性,不能說「無論如何都有證據能力」。 刑求後隨即移送檢察官訊問:不正方法的影響可能延續,檢察官訊問所得的供述,不當然有證據能力。 以強暴取得的證人證言,同樣欠缺任意性,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陳述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時,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果是由檢察官提出,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方法,不是先要求被告舉證。偵訊過程有錄音,也不代表自白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被告受訊問時,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陳述。法院不得因被告緘默就推斷被告有罪。 四、自白補強法則:有沒有足夠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這項規定出自刑事訴訟法,不是刑法,目的在防止虛偽自白造成誤判,落實實質真實發現原則。 被告即使在檢察官偵訊時已經承認犯行,沒有其他證據時仍不得判決有罪。 即使事後證明沒有疲勞訊問,自白具有任意性,仍不得作為唯一證據。任意性與補強法則是兩道不同的關卡。 共犯的自白也須補強。法院只引用共犯乙的自白,就判處另一共犯甲死刑,違反自白補強原則。 補強證據須來自自白以外的獨立來源,並不須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只要能與自白相互印證,擔保自白的真實性即可。 告訴人改列證人,到庭具結所作的證言,得作為被告自白的補強證據。 告訴人的指訴,同樣需要其他證據補強;只有告訴人的片面指訴,沒有補強證據,不能認定犯罪。 被告否認犯行時,如果有監視錄影等客觀證據可以證明犯罪,仍可以認定被告有罪。 五、傳聞法則與共犯陳述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判斷被告以外之人的審判外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依據的是傳聞法則。 排除對象擴大為「被告以外之人」,不限於具有證人名義的人。 判斷時點以審判為準,也就是看陳述是否在審判外作成,不是以偵查中為判斷時點。 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 法定例外如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的陳述得為證據,例如證人在另案審理時向法官所作的證述;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的紀錄文書,沒有顯不可信的情況時,也得為證據;鑑定機關接受法院囑託所作的鑑定,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證人在警詢中的陳述屬於傳聞,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 共犯在警詢中作出不利於其他被告的陳述,對其他被告而言屬於「被告以外之人」的審判外陳述,須依傳聞例外判斷,不能認為一定有證據能力。 共犯在審判中以被告身分作出不利於其他被告的陳述,未經以證人身分具結、詰問,不能說絕對有證據能力。 六、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違法情形效果 刑求等不正方法取得的自白絕對排除,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屬於絕對排除。偵查中應具結而未具結,審判中補行具結也無法補正;證人因死亡等原因無法出庭,也不會使該證言轉為可用。 司法警察違法夜間詢問,或在等候辯護人等不得詢問的期間詢問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經證明違背非出於惡意,且陳述出於自由意志時,例外可以作為證據。 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的人,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等權利適用同一標準:惡意不告知所取得的自白,不可作為證據,也不再審查是否出於任意性。 違法夜間搜索住宅等其他違法取證,法律未特別規定效果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決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不是絕對排除,也不是當然有效。 夜間詢問: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司法警察(官)原則上不得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 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有急迫之情形。 受詢問人拒絕接受夜間詢問時,不得強行詢問。司法警察因案情繁雜,非出於惡意,逾時詢問日落後短暫時間,被告又出於自由意志自白,且自白與事實相符時,自可作為證據。 不得詢問、訊問的期間包括: 在途解送的時間。 等候辯護人到場的時間,但等候時間不得逾4小時。 被告身體健康發生突發事故,例如毒癮突然發作,事實上不能訊問的時間。 依法不得夜間詢問的期間。 上述期間不得詢問本案相關事實;但夜間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後,即可以詢問。 夜間搜索:有人住居或看守的住宅,原則上不得在夜間入內搜索,例外是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的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持有搜索票不代表可以夜間搜索;違反這項限制時,證據能力應依權衡原則判斷。 七、自由心證主義、法定證據主義與罪疑唯輕 主義內容 法定證據主義證據方法及其證明力均由法律規定,法官必須依規定判斷事實,不得自由取捨。 自由心證主義證據的證明力由法院依職權自由判斷,但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限制。 自由心證的「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詐欺、脅迫、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可以自主判斷;它不是絕對不受任何拘束的權力。「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判斷事實真偽的過程。 以民事訴訟為例,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判斷時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並且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法院也不受當事人對證據評價的拘束。 罪疑唯輕原則,也稱為罪疑唯有利被告,是指犯罪事實經調查後仍有合理懷疑時,應作有利於被告的認定。這是刑事法領域的原則;如果選項只有民法、刑法、國際私法、民事訴訟法,應選刑法。 常考陷阱 「被告已在偵查中承認,即使沒有其他證據也可以定罪」:這是錯的。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共犯自白也一樣。 「查明沒有疲勞訊問後,自白就可以作為唯一證據」:這是錯的。任意性只解決證據能力,仍須另有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必須證明全部犯罪事實」:這是錯的。補強證據只要能與自白相互印證即可。 「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是相同概念」或「證據能力由法院自由判斷」:這是錯的。證據能力依法律規定判斷,證明力才由法院自由判斷。 「只要有證據能力」或「只要經過合法調查」就可以作為判斷依據:這是錯的。兩者必須同時具備。 「自由證明就是自由心證」:這是錯的。自由證明處理證明方法與程序,自由心證處理證明力評價。 「犯罪後態度須嚴格證明」「有責性屬自由證明」「沒收須嚴格證明」:這三種說法都把方向弄反了。有責性須嚴格證明;犯罪後態度等量刑事項、沒收及犯罪所得範圍,採自由證明。 「共犯人數不必嚴格證明」:這是錯的。共犯人數涉及構成要件或加重要件時,須嚴格證明。 「傳聞法則以偵查中為判斷時點」:這是錯的。判斷標準是陳述是否在審判外作成。 「審判中自白無論如何都有證據能力」「共犯陳述一定或絕對有證據能力」:題目出現「一定」「絕對」「無論如何」時,多半是錯誤選項。 「受詢問人拒絕,仍可以夜間詢問」:這是錯的。夜間詢問的例外是受詢問人明示同意。 「惡意未告知權利,仍視自白是否任意或案情輕重決定」:這是錯的。司法警察惡意不告知所取得的自白,不可作為證據。 夜間搜索選「絕對排除」或「有搜索票就合法」:這兩種說法都是錯的。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 應具結未具結時,選「權衡」「補行具結」或「因死亡可例外使用」:這三種說法都是錯的。應具結而未具結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自由心證絕對不受任何拘束」「得心證理由必要時才記明」:這是錯的。自由心證受論理及經驗法則拘束,得心證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記憶口訣 「能力法定、證明力自由;能力加調查,才能當依據。」 「自白兩關:任意相符有能力,還要補強才定罪。」 「罪責加減要嚴格,量刑沒收可自由。」 「刑求、未具結,一律出局;夜問、未告知,看惡意;夜搜、其他,用權衡。」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43 小李向檢察官提起告訴,說小明在公車上偷他的錢包,事後經檢察官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小明受訊問時,可保持緘默 (B...
  2. 40 有關刑事被告自白證明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之自白,得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B)被告自白之證...
  3. 41 甲與乙共同計畫並實行擄人勒贖後將肉票撕票,二人事後為警捕獲,乙隨即自白其與甲共同犯罪,法院單獨直接引用乙的自白判處甲...
  4. 44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之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此規定係落實下列何種原則? (A)迅速審判...
  5. 31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請問本規定係出於何...
  6.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請問本規定係出於何法?...
  7. 41 下列關於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或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於警詢時,出於任意性所為之自白,且與事實相符...
  8. 41 某甲被訴殺人罪,證據包括合法取證所得之兇刀及血衣,某甲抗辯兇刀及血衣上之血跡,並非死者血跡, 係其殺豬所沾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