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重製」的範圍,特別記住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法律明定屬於重製,不是改作。 區分受保護的原創表達,以及憲法、法令、公文、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含備用試題)、公式、簿冊等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內容。 合理使用不須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仍須符合要件,而且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保護。 分清機關公務、司法程序、學校授課與審定教科書編製的利用規定,以及「合理範圍」的判斷方式。 熟記圖書館得重製館藏的常考事由,尤其是館際重製須「絕版或難以購得」並「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 核心觀念 一、重製:不限於影印,也包括依圖建造 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地重複製作。將書籍影印、將文章掃描成電子檔,都是典型例子。 法律並特別將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納入重製。因此,從平面設計圖做成立體建築物,不能因形式由平面變立體,就判斷為改作。各利用行為的區別如下: 行為判斷重點 重製重複製作原著作;依建築設計圖或模型建造建築物,亦屬重製。 改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散布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發行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二、保護原創表達,不保護抽象思想 著作須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並具有原創性。保護的是具體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創作者的年齡、學歷與作品藝術價值,都不是取得保護的門檻;幼稚園兒童自行創作的繪畫,同樣受保護。著作權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不須登記或審查。 著作權法第9條列出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內容: 類型範圍與判斷重點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官方翻譯物、編輯物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法令、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通用資料與格式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事實報導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有評論、分析的新聞文章不在此限。 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備用試題不以實際出題為必要。 套用到常見例子: 不受保護:總統就職典禮演說(職務上之講稿)、行政院新聞稿、一般公文(屬公文);司法院公報(機關就法令、公文所作之編輯物);數學公式、一般會計帳簿(通用之公式、簿冊);司法官特考等國家考試的試題及備用試題。 受保護:國立大學出版之期刊(其中文章是作者的學術創作,不因出版者為公立機構而失去保護);幼稚園兒童的繪畫;小學月考考卷及補習班模擬試題(並非「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具原創性即受保護)。 民間自行編輯整理的法學資料庫,即使收錄的是不受保護的法條、裁判或公文,只要其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仍得作為編輯著作受保護。這與「機關所作的編輯物」不同:前者是民間創作,後者明文排除。保護的是選編成果,不會使原本不受保護的法條因此成為私人專有。 三、合理使用的基本效果與四項判斷因素 依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符合合理使用要件時,不須先取得權利人同意;若須經同意才能利用,就是授權,不是合理使用。另依第66條,著作財產權限制的規定,不影響著作人格權之保護,所以合理使用不能排除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等人格權的侵害。 判斷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或屬其他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四項因素: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觀察被利用作品本身的特性。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不只看頁數,也看是否取用核心內容。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例如是否使讀者不再購買原書。 非營利、公益或教育目的,比營利目的更可能成立合理使用,但都不是當然免責;營利利用也不是一律不能成立。法律沒有「影印未超過某個百分比就必然合法」的通則。 例如一本四人平均合著的教科書,影印其中兩位作者的全部內容,等於影印全書一半,質量比例高,且足以替代購書而影響市場,不是合理使用;不能以「沒有影印整本」為理由主張合法。 四、機關公務、司法程序、授課與教科書編製 利用情形應掌握的要件 中央或地方機關(第44條)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但依著作種類、用途及重製物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 司法程序(第45條)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著作;同樣有不得有害權利人利益的限制。 學校授課(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大學教授也包括在內。 編製審定教科書(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因此,中央機關基於行政必要重製報紙中特定一篇報導、法官審理案件時引用法學權威之見解、為編製審定教科書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以及大學教授為授課需要於合理範圍內重製,都屬合理使用的範圍。 要注意:授課利用不是整本影印的通行證;教科書編製限於依法令應經審定的教科用書,不及於一般參考書或補習班講義。不須先取得授權,不等於一律免付報酬,也不等於可以省略法律要求的出處標示。 五、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重製 依著作權法第48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等典藏機構,得於法定情形重製其收藏之著作。常考事由如下: 供個人研究: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已公開發表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保存資料: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法律另有具體條件限制)。 館際重製: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 館際重製的關鍵是「絕版或難以購得」加上「同性質機構之要求」兩者兼具;價格昂貴、著作屬於電腦程式,本身都不是法定事由。沒有保存必要,當然也不能援用保存資料的規定。 常考陷阱 「照建築設計圖施工是改作」:錯。法律明定依建築設計圖或模型建造建築物屬於重製。 「合理使用須先經著作權人同意」:錯。合理使用的意義正是不須同意;須同意的是授權。 「合理使用可以排除著作人格權侵害」:錯。合理使用只限制著作財產權,不影響著作人格權。 「營利目的比公益目的更可能成立合理使用」:錯。通常是非營利、公益、教育目的較有利。 「只要沒影印整本就是合理使用」:錯。影印合著書中兩位作者的全部著作,質量比例高且影響市場,不成立合理使用。 「機關基於行政必要重製、法官引用學說、編審定教科書不算合理使用」:錯。三者皆有明文規定可在合理範圍內利用。 「公立機構出版的都不受保護」:錯。國立大學期刊受保護;要看是否屬法令、公文或機關就其作成的編輯物。 「所有考卷都不受保護」:錯。只有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不受保護;小學月考考卷、補習班模擬試題受保護。 「兒童繪畫沒有藝術價值,不受保護」:錯。只要是獨立創作即受保護,與年齡、價值無關。 「法學資料庫收錄的是法條,所以不受保護」:錯。民間編輯的資料庫,選擇編排具創作性即可為編輯著作;司法院公報則屬機關編輯物而不受保護。 「圖書館可因書價太高或為電腦程式而應他館要求重製」:錯。館際重製限於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 記憶口訣 不受保護:「法、公、編、通、事、考」——法令、公文(含講稿、新聞稿)、機關編譯物、通用符號公式簿冊、單純事實報導、國家考試試題(含備用題)。 合理使用:「不用同意、不碰人格、看目的性質質量市場」。 圖書館重製:「研究一份、保存必要、絕版難購同館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