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犯罪進程:預備、著手、既遂是不同階段;未遂犯必須已經著手,只有犯罪念頭或準備工具仍不足。 熟記未遂犯的定義與處罰: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非所有犯罪都處罰未遂。 區分普通未遂、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從未成功的原因、行為有無危險、是否出於己意中止判斷。 熟悉竊盜情境:已翻找財物卻空手離去,成立竊盜普通未遂;沒有偷到東西,不等於沒有犯罪,也不等於不能犯或中止犯。 核心觀念 一、未遂犯的成立:已著手實行,但尚未既遂 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這是未遂犯的法定名稱與定義。作答時,先檢查行為人是否已開始實行犯罪,再判斷是否達到該罪的既遂程度。只有犯罪想法,或僅為日後犯罪準備工具,尚不能認定為未遂犯。 「著手」是區分預備與未遂的關鍵。基本判斷方向是:行為是否已進入犯罪的實行階段,對受保護的法益形成直接危險。有犯罪故意,不代表已經著手;必須結合客觀行為判斷。 階段判斷重點典型情境 預備為犯罪準備條件,尚未著手實行為殺人而購買開山刀、為放火而購買汽油 未遂已著手實行,但未達既遂為竊取財物而侵入住宅翻箱倒櫃,最後未取得財物 既遂已達該罪的既遂要件行竊並順利取得他人財物 例如,想殺人而購買開山刀,仍屬準備工具,不能認定為殺人未遂;想燒燬他人房屋而購買汽油,也尚不構成放火罪的未遂犯。預備行為是否另有處罰規定,是另一個問題,不可把「尚未成立未遂」擴張成「預備行為一律不罰」,也不可反過來把預備行為硬升格為未遂。 二、相關名詞的區別 題目常把幾個名詞並列,要能辨識各自的意義: 名詞意義 未遂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上位概念,含普通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 不能犯(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 中止犯(中止未遂)已著手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 幫助犯屬於共犯(參與犯罪)的類型,是幫助他人犯罪的人,與犯罪是否既遂、未遂屬不同層次的問題 因此,題目問「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稱為何者」,答案是未遂犯;中止犯、不能犯都是未遂犯中有額外要件的特殊類型,幫助犯則與此定義無關。 三、普通未遂的處罰:特別規定才罰,減刑只是「得」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因此,判斷處罰時有兩道關卡:先確認已著手而不遂,再確認該罪是否明文處罰未遂。不能只因行為人有犯罪故意,就認為一定可以處罰未遂。 普通未遂的減刑用語是「得」,表示法院可以依法減輕,並非必須減輕。因此,「未遂犯一律減刑」或「未遂犯的宣告刑必然輕於既遂犯」都不正確。宣告刑仍須依個案情節裁量,不能僅憑未遂、既遂的分類,就斷言實際刑度必然高低。 四、三種未遂的區別與法律效果 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普通未遂已著手而未遂,且不符合不能未遂或中止未遂的規定有特別處罰規定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又無危險不罰 中止未遂已著手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這裡必須同時具備「不能發生結果」與「又無危險」兩個條件,不能只因最後沒有發生結果,就認定為不能犯。普通未遂本來就沒有達到既遂;若把所有失敗都當成不能犯,便失去區分意義。 刑法第27條的中止未遂,重點在於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若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並非其防止行為所造成,但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亦同樣適用。因此,中止未遂並非單純「最後停手」即可,關鍵在於停手是否出於自己的意思,而非因外在障礙或目的無法達成而被迫放棄。 法律效果要分清楚:普通未遂是得減輕;中止未遂是減輕或免除其刑,條文明定可以免除其刑,所以「中止未遂不得免除其刑」是錯的。中止未遂的「免除其刑」與不能未遂的「不罰」,是不同的法律效果,不宜混用。 五、竊盜翻搜後空手離去的判斷 行為人為了竊取財物,已侵入住宅翻箱倒櫃搜尋,已屬竊盜的實行階段,不能再說只是預備。若因沒有找到值錢物品而離開,未取得財物,應判斷為竊盜普通未遂;竊盜罪有處罰未遂的明文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不是中止犯:離開的原因是找不到想偷的財物,屬於目的無法達成而放棄,不是出於己意中止。 不是不能犯:侵入住宅翻找財物,客觀上對他人財產具有危險,不能僅憑「剛好沒有值錢物品」就認定不能發生結果且又無危險。 不是預備:已經著手翻搜,未得手不會使行為倒退成預備。 若兩人不約而同到同一住戶行竊,應依各自的行為與結果分別判斷:一人順利取得財物,成立竊盜既遂;另一人翻搜後空手而返,成立竊盜普通未遂。同一場所不代表兩人的犯罪進程與結果相同,兩人並無犯意聯絡,不能將一人的得手結果歸給另一人。 常考陷阱 「所有犯罪都處罰未遂犯」:錯在忽略特別規定。未遂是否處罰,必須另查該罪有無明文規定。 「想殺人而購買開山刀,即屬殺人未遂」:犯罪故意加上準備工具仍不足,必須已著手實行。購買汽油準備放火,同樣尚不構成放火未遂。 「未遂犯的宣告刑必然輕於既遂犯」:普通未遂只是得減輕,不是必減,更不能保證宣告刑高低。 「普通未遂應減輕」:條文用語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不是「應」。 「中止未遂不得免除其刑」:與條文相反;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已著手而不遂者,稱為中止犯/不能犯/幫助犯」:這是未遂犯的定義;中止犯、不能犯各有額外要件,幫助犯屬共犯類型。 「翻箱倒櫃但沒偷到,只是預備竊盜,不罰」:翻搜財物已進入竊盜實行階段。 「沒有財物可偷,所以是不能犯,不罰」:不能未遂須不能發生結果且又無危險;不能只以空手而返判斷。 「自己離開現場,就是中止犯」:應追問離開原因。因找不到值錢財物而放棄,不是因己意中止。 「兩人同處行竊,一人得手,兩人均為既遂」:無犯意聯絡時,各自依自己的行為結果判斷。 記憶口訣 「先看著手,再看既遂;未遂要罰,另有規定。」 「普通得減,中止減免;不能又無危險,才是不罰。」 「買刀買油先預備,翻箱找物已實行;空手不等於不能,離場不等於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