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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附款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
行政處分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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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所列的五種附款: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行政罰不是附款。 以「未來事實是否確定發生」區分期限與條件;以「控制處分效力」或「另外課予義務」區分條件與負擔。 掌握附款的容許性(第93條第1項):有裁量權時,機關得依裁量決定是否附款;無裁量權時,限於法律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才可以附款。 附款內容受第94條限制: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負擔具有可獨立爭執的性質,相對人得單獨針對負擔尋求行政救濟。 核心觀念 一、行政處分附款的意義與法定種類 行政處分附款,是行政機關在主要行政處分之外,附加的補充規定,用來調整處分的效力、課予相對人義務,或保留日後調整的權限。作答時要先辨認「主要處分給了什麼法律效果」,再判斷附加內容發揮什麼作用。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列出五種附款。行政罰不在其中;行政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施加的制裁,是獨立的處罰,不能因為同樣會造成不利益,就把它當成附款種類。 附款種類判斷核心簡例 期限以未來確定會發生的事實,決定處分效力的開始或終止。許可自指定日期起生效,或有效至指定日期。 條件以未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決定處分效力的發生或消滅。須待某項不確定事件發生,許可才生效。 負擔於主要處分之外,另外要求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核准使用場地,同時要求活動結束後清理環境。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預先保留日後廢止處分的權限。核准使用設施時,保留日後廢止許可的權限。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預先保留日後增加或修改負擔的權限。核准使用場地時,保留日後追加或調整清潔義務的權限。 二、期限與條件:看「確定發生」,不是只看時間 期限所繫的未來事實確定會發生。使效力開始的稱為始期,使效力終止的稱為終期。例如許可自某日起生效,或至某日失效,都是常見的期限。 條件所繫的未來事實,則不確定是否會發生。條件可以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兩者都屬於行政處分附款。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處分效力才發生。判斷重點是「尚未成就,效力尚未發生」。 解除條件:處分先發生效力,條件成就時,效力消滅。判斷重點是「先有效,成就後失效」。 不要被「停止」二字誤導:停止條件不是先有效再停止,而是把效力的發生繫於條件成就。題目若稱「附款不包括停止條件」,即屬錯誤。 三、條件與負擔:看效力連動或另課義務 條件處理的是主要處分何時發生或消滅效力;負擔處理的是相對人另外必須履行什麼義務。因此,看到「必須」「不得」等字眼,不能立刻判斷為條件,仍須檢查其法律效果。 例如准許外國人在臺居留,同時附加「不得在臺工作」的限制:居留許可本身已發生效力,該限制是在許可之外另外課予不作為義務,屬於負擔。負擔不只包括繳款、清理等積極作為,也包括禁止從事特定行為的不作為義務。它也不是保留廢止權或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因為機關並非「保留日後的權限」,而是當下就課予義務。 比較項目條件負擔 主要功能使處分效力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另外課予相對人義務。 與主要處分效力的關係條件成就,直接影響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義務未履行,主要處分不當然失效;機關須另依法處理(例如依法廢止原處分或強制執行)。 判斷線索某事發生才生效,或某事發生即失效。已給予許可,同時要求應做或不得做某事。 負擔具有可獨立爭執的性質,相對人得單獨針對負擔表示不服,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執。不能一概認為,只要接受主要處分的利益,就必須接受全部負擔。 四、附款的容許性:裁量與羈束分開判斷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也就是說,在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形下,機關得本於裁量決定是否於處分中添加附款,以及添加哪一種附款;種類並不限於負擔,保留廢止權等也都可以。 若行政機關無裁量權(羈束處分),則原則上不得附款,僅限於下列兩種情形始得為之: 法律有明文規定得附款。 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法定要件作為附款內容。 因此,「無裁量權即一律不得附款」過於絕對,忽略了法定例外;「裁量處分一加附款就違法」則完全與第93條第1項相反。 五、附款的界限:目的相符,關聯正當 依行政程序法第94條,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這是兩項都要符合的要求:既不能破壞處分目的,也不能夾帶與該目的無關的要求(禁止不當聯結)。 例如核准使用場地,要求使用後清理環境,通常可以從場地維護目的理解其關聯;若附加與場地使用目的無關的要求,就必須檢查是否欠缺正當合理關聯。 要分清楚兩個層次:「是否附款」屬於裁量範圍,機關可自由決定;「附款內容」則受第94條拘束,不能任意決定。所以題目說「有裁量權時得本於裁量自由決定是否添加附款」是正確的;說「得添加附款,但內容不得違背裁量處分之目的」也是正確的。 另外,「保留廢止權」與「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都只是預先保留權限。前者不是當下就廢止處分;後者也不是當下已經課予所有將來的負擔,日後行使權限仍須依法辦理。 常考陷阱 「行政罰也是附款種類」:錯。五種附款中沒有行政罰,勿把制裁與附加規定混為一談。 「得附款,但只能附加負擔」:錯。期限、條件及兩種保留,也都是法定附款。 「附款種類無限,但不包括保留廢止權」:錯。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正是法定類型之一。 「附款不包括停止條件」:錯。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均屬條件。 「禁止相對人做某事,就是條件」:錯。若是另外課予不作為義務,應判斷為負擔;要看是否直接控制處分效力。 「負擔未履行,許可當然失效」:錯。負擔與主要處分效力並非當然連動,不可套用解除條件的效果。 「相對人不得單獨對負擔提起行政救濟」:錯。負擔得作為獨立爭執的對象。 「裁量處分不可以添加附款,一有添加即構成違法」:錯。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時,不得添加附款」:錯。法律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時,仍得附款。 「機關有裁量權,附款內容即可任意決定」:錯。是否附款可裁量,但內容須不違背處分目的,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記憶口訣 「期、條、負、廢保、負保」: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沒有行政罰)。 「確定是期,不定是條;另課義務,就是負擔。」 「裁量可自由附;羈束看明文、保要件;內容不違目的,關聯須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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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內政部准許外國人在台居留,但附加不得在台工作之限制。此項附款稱為: (A)條件 (B)負擔 (C)保留廢止權...
  2. 44.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A)期限(B)條件(C)負擔(D)行政罰
  3. 44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附款的種類? (A)期限(B)條件(C)負擔(D)行政罰
  4. 15 行政機關得為裁量處分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何者正確? (A)不可以添加附款,一有添加即構成違法 (B)依法可以添加附款...
  5. 5.下列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就行政處分之作成有裁量權時,得本於裁量自由決定,是否於行政處分中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