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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二審終結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8
行政訴訟二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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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行政訴訟主要在解決公法上爭議,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原則採三級二審制。「級」是法院層級,「審」是同一案件通常可經歷的審判次數,兩者不可混淆。 判斷上訴法院,要先確認第一審由哪個層級審理。簡易事件的上訴審是高等行政法院,不是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作成的第一審判決,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土地管轄原則上採以原就被。不動產徵收、徵用、撥用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 法院欠缺管轄權時,應區分移送管轄與指定管轄。管轄是程序問題,不等於實體敗訴。 核心觀念 一、行政訴訟處理什麼爭議? 行政訴訟法的宗旨是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以及增進司法功能。其基本範圍是: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人民不服違法的行政處分,或因公法上法律關係請求給付,都可能進入行政訴訟。 判斷重點是爭議法律關係的性質,不能只看當事人中有沒有政府機關。政府機關從事私法上的買賣、租賃,所生爭議原則上屬民事訴訟。刑事犯罪的追訴處罰,也不是行政法院的職掌。 二、審級制度的演變 選擇題常把各時期的制度並列為選項,掌握演變就能快速排除錯誤選項: 時期審級法院架構 早期(舊行政訴訟法時代)一級一審僅設單一行政法院 民國89年7月1日起二級二審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 民國101年9月6日起三級二審增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事件等第一審。其上訴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民國112年8月15日起(現制)三級二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制,由高等行政法院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高等行政訴訟庭 題目問「我國目前/現行行政訴訟採何種審級制度」,答案一律是三級二審。不論選項寫成「三級二審」或「3級2審」,意思都相同。 三、三級二審:「有三個層級」不等於「每案審三次」 「三級」指三個審判層級:地方層級、高等層級及最高行政法院。「二審」指同一案件原則上經第一審及上訴審兩次審判即告終結,不會依序走完全部三個層級。 現制下,行政訴訟法所稱的地方行政法院,是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稱的高等行政法院,是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兩種庭雖設在同一個高等行政法院內,審判層級仍有區分,所以仍屬三級二審。 案件第一審上訴審判斷重點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層級案件,上訴至高等層級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高等層級第一審案件,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地方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以下事件: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交通裁決事件 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高等行政訴訟庭負責兩類業務:一是依法由其管轄的第一審事件,二是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判的上訴、抗告。程序種類與法院層級必須分開判斷,不能認為所有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都由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審。 四、簡易事件的上訴審 民國101年9月6日起,行政訴訟簡易事件的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不服其判決而上訴時,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題目明確指定這個時點,就依當時制度作答。 現制下,簡易事件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上訴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不論舊制或現制,簡易事件的上訴審都在高等層級。下列選項都是錯的: 行政院:屬行政機關 高等法院刑事庭:屬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屬第一審 最高行政法院:不是簡易事件的通常上訴審 五、「不服行政法院判決」的上訴法院 題目若籠統問「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欲上訴,以何法院為管轄法院」,是以高等行政法院作成第一審判決為前提,答案是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訴訟的最高審級法院。 以下選項都不是行政訴訟的上訴法院: 行政院:屬行政機關 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但本身不是行政訴訟的上訴審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負責解釋憲法及審理憲法訴訟,不是行政訴訟的上訴審 題目若特別指明是簡易事件或地方層級的判決,上訴審就是高等行政法院。 六、土地管轄:以原就被與不動產專屬管轄 以原就被是土地管轄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原告原則上應向被告所在地的行政法院起訴: 以公法人為被告:由其公務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以公法人的機關為被告:由該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不能因為人民是原告,就認定由人民住所地法院管轄。 不動產的管轄分兩種情形,差別在「專屬」與「得」: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其他有關不動產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的訴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具有強制性,只能由該法院審理。遇到管轄題,先確認有沒有專屬規定,再適用一般原則。 七、移送管轄與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案件已起訴,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時,以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欠缺管轄權屬程序問題,不等於原告的請求沒有理由。 指定管轄: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指定管轄法院,適用於下列情形: 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 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無法辨別有管轄權的法院 指定管轄不是讓當事人自由挑選法院,也不是對判決提起上訴。 常考陷阱 「現行行政訴訟採三級三審」:錯把法院層級數當成每案審判次數。現制是三級二審。 「現行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這是民國89年至101年間的舊制。民國101年9月6日起已改為三級二審。 「一級一審」「二級一審」「四級三審」:一級一審是早期制度,另外兩種從未採行,都不是現制答案。 「簡易事件不服第一審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錯。簡易事件的上訴審是高等行政法院。 「上訴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方層級是第一審,不是上訴審。 「行政訴訟上訴由行政院、司法院或大法官審理」:錯。這些都不是行政訴訟的上訴審法院,上訴管轄法院是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法院(刑事庭、民事庭)審理行政訴訟上訴」:混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兩套體系。 「只要政府是被告,就屬行政法院管轄」:應判斷是否為公法上爭議,以及法律有無另定救濟途徑。 「所有不動產公法爭議都專屬所在地法院」:只有徵收、徵用、撥用屬專屬管轄,其他不動產公法爭議是「得」由所在地法院管轄。 「向無管轄權法院起訴,即應判決敗訴」:管轄屬程序問題,法院應裁定移送。 記憶口訣 「一級一審→二級二審→三級二審;三級是架構,二審是流程。」 「簡易上高等,高等上最高。」簡易事件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原則以原就被;徵、徵、撥,專屬看地點。」徵收、徵用、撥用的不動產爭議,專屬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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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 我國目前行政訴訟採取何種審級救濟制度? (A)三級二審 (B)三級三審 (C)二級二審 (D)四級三審
  2. 2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行政法院之審級,下列何者正確? (A)三級三審 (B)三級二審 (C)二級二審 (D)一級一審
  3. 16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之審級制度原則上為: (A)三級三審 (B)三級二審 (C)二級二審 (D)二級一審
  4. 10 自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起,對於行政訴訟簡易事件的一審判決,如有不服而提起上訴者。上訴審應由何機關 審理? (A)行政院...
  5. 13 目前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為幾級幾審? (A)一級一審(B)二級二審(C)三級二審(D)三級三審
  6. 13 現行行政訴訟採取下列何種審級制度? (A)1 級1 審 (B)2 級2 審 (C)3 級3 審 (D)3 級2 審
  7. 7 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欲上訴者,應以何法院為管轄法院?(A)高等行政法院 (B)最高行政法院 (C)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D)司法院
  8. 37 我國目前之行政訴訟制度,採取下列何者? (A)三級三審 (B)三級二審 (C)二級二審 (D)一級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