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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期間與生效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
褫奪公權期間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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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褫奪公權是從刑,剝奪的是「為公務員之資格」及「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須有必要,才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並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務必區分「宣告發生效力」與「有期褫奪公權的期間起算」:一般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核心觀念 一、褫奪公權的性質與內容 依刑法第36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是附隨主刑所宣告的資格剝奪,不能把它當成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主刑。 同條規定,褫奪公權所剝奪的資格包括: 為公務員之資格。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作答時要緊扣「資格」二字。褫奪公權並非剝奪一切公法上的權利,也不能由名稱中的「公權」推論,認為所有政治參與權利都會一併喪失。尤其投票的選舉權,不是刑法第36條列舉的褫奪內容;「公職候選人資格」與「投票資格」必須分清楚。 二、終身褫奪與有期褫奪的宣告要件 刑法第37條依主刑的種類與輕重,分別規定終身及有期褫奪公權: 比較項目終身褫奪公權有期褫奪公權 主刑條件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否須判斷必要性符合法定條件,即應宣告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 褫奪期間終身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死刑、無期徒刑搭配終身褫奪,屬於應宣告的情形。法院不能以認為沒有必要為由,省略終身褫奪公權的宣告,也不能改成固定年限的褫奪。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則不代表一定要褫奪公權。還必須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的必要,才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因此,這裡有兩層判斷:先看宣告刑是否達一年以上,再看是否具有褫奪公權的必要性。 數字要分開記:「一年以上」是有期徒刑的門檻;「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是有期褫奪公權的期間範圍。「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數,所以宣告恰好一年有期徒刑,也已達到此項刑度門檻,但仍須判斷必要性。 三、宣告方式:於裁判時併宣告 依刑法第37條,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法院應在裁判中一併作成褫奪公權的宣告,並非等受刑人服刑結束後,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褫奪公權。 此處的「裁判時併宣告」是在說明法院何時作成宣告;至於宣告何時發生法律效力,則要接著看裁判是否確定,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 四、宣告生效:一律抓住裁判確定時 依刑法第37條,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終身褫奪與有期褫奪。 因此,即使受判決者被判無期徒刑,並同時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褫奪公權仍自裁判確定時生效,不必等待入監、假釋出獄或假釋後保護管束執行完畢。 題目若問「宣告自何時發生效力」,應直接辨認裁判確定。檢察官下令執行、入監服刑、刑滿出獄及非常上訴遭駁回,都不是本條規定的生效基準。 五、期間起算:一般情形與同時宣告緩刑不同 有期褫奪公權除了「何時生效」,還有「宣告的年限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依刑法第37條,原則上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判斷事項法定時點 褫奪公權宣告發生效力裁判確定時 有期褫奪公權期間起算:一般情形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 有期褫奪公權期間起算:同時宣告緩刑裁判確定時 例如,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二年,併宣告褫奪公權三年,未同時宣告緩刑。裁判確定時,褫奪公權就已發生效力;至於三年的期間,原則上要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不能因期間尚未起算,就認為服刑期間仍保有受褫奪的資格。 如果同時宣告緩刑,則褫奪公權的生效與期間起算,都是裁判確定時,不必等到緩刑期滿。另外,假釋出獄不能直接等同於主刑執行完畢,更不能作為褫奪公權宣告生效的時點。 常考陷阱 「褫奪公權屬於主刑」:錯誤。其性質是從刑,於裁判時併宣告。 「褫奪公權會剝奪全部公權或投票權」:錯誤。刑法列舉的是為公務員及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不可自行擴張。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法院得視必要性決定是否褫奪公權」:錯誤。此時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律褫奪公權」:錯誤。還須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的必要。 「有期褫奪公權為一年以上三年、五年或七年以下」:錯誤。正確範圍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褫奪公權須等刑滿、假釋、入監服刑或檢察官下令執行才生效」:錯誤。宣告自裁判確定時即發生效力,不能拿期間起算規定取代生效規定。 「無期徒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自假釋後保護管束執行完畢才生效」:錯誤。終身褫奪同樣自裁判確定之日生效。 「同時受緩刑宣告者,自緩刑期滿起算褫奪公權期間」:錯誤。緩刑是期間起算的特別規定,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 記憶口訣 「公務、候選兩資格;死無終身,有期一到十。」公務員與公職候選人資格是褫奪內容;死刑、無期徒刑應褫奪終身;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有必要者,褫奪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確定即生效,刑畢才起算;同宣告緩刑,確定就起算。」看到時點題,先辨認問的是「生效」還是「期間起算」,再確認有無同時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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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以下關於「褫奪公權」概念的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遭褫奪公權時,喪失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B)行為人遭宣告...
  2. 33.法院為褫奪公權之宣告,自何時發生效力?(A)被告刑滿或因假釋出獄時(B)檢察官下令執行時(C)裁判確定時(D)非常上訴遭駁回時
  3. 37.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必要褫奪公權者,其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為何? (A)1 年以上 3 年以下 (B)1 年以...
  4. 甲犯罪,被判無期徒刑,同時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褫奪公權的宣告,自何時發生效力? (A)裁判確定之日 (B)假釋出獄之日 (C)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