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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與暫時保護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5
違憲審查與暫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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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的職權,尤其是彈劾、罷免、懲戒的差別。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握違憲審查標的:法律、命令(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法規及憲法修改條文。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國會自律事項、政黨運作是否違法,都不是審查標的。 聲請人與聲請要件:人民須經法定程序取得確定終局裁判;法官限於所適用的法律確信違憲;立法委員須達法定比例;村里不能聲請。 舊制表決門檻:一般解釋憲法、宣告命令違憲、統一解釋的出席與同意比例各不相同,不可混用。 判決(解釋)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違憲法令原則上不溯及失效;定期失效時,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得請求個案救濟;暫時處分是為確保釋憲實效。 核心觀念 一、機關地位與職權分工 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舊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都不是。違憲審查制度在憲法本文已有明文(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大法官的職權包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現行憲法訴訟法另明定審理機關爭議等案件。 事項由誰負責是否為大法官職權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審理是;提出不是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立法院提議、同意後,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不是 彈劾中央公務人員監察院不是 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不是 政黨違憲解散主管機關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是 年度司法概算司法院提出屬司法院職權 政黨違憲解散: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才構成違憲。聲請人是政黨主管機關,人民不能聲請。舊制審理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 二、審查標的與界限 得審查不得審查 憲法適用疑義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是否牴觸憲法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或法律自治事項、地方議會議決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憲法修改條文(例如釋字第499號)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國會自律事項(國會內部議事程序原則上由國會自行處理,大法官尊重)政黨運作有無牴觸法律中央委辦事項的爭議 地方自治爭議要分清楚:自治事項是否違背憲法、法律發生疑義,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中央委辦事項由委辦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監督處理,不是地方自治聲請司法院解釋的標的。 違警罰法由警察機關裁處拘留、罰役,涉及人身自由,曾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166號、第251號解釋宣告違憲。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都不能宣告法律違憲。 普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可以依自己合法適當的見解,拒絕適用違憲或違法的命令;但不得自行宣告命令違憲。宣告違憲屬於大法官。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處理機關之間適用同一法令所生的見解歧異。傳統考法認為其效力等於法律,不高於也不低於法律。 三、聲請人與聲請要件 機關:中央或地方機關(如行政院)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可以聲請。下級機關只因與上級或主管機關見解不同,不得聲請。 人民:自然人、法人(含中小企業等私法人)都可以聲請。不能只因權利受侵害就直接聲請,必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取得確定終局裁判後,才能就裁判所適用的法令聲請。舊制可審查的法令包括裁判所適用的最高法院判例、決議。現行法須用盡審級救濟,於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 法官:各級法院法官都可以聲請,不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要件是就受理案件所適用的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提出客觀理由聲請。舊制法官聲請的標的限於法律,不包括判例;對判例、命令,法官本可依法表示自己的見解。 立法委員:以總額比例集體聲請,與是否為執政黨委員無關。舊大審法為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現行憲法訴訟法為四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是錯的。 村、里: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無論新舊制都不可能成為聲請人。 舊制下,人民聲請釋憲不能請求大法官廢棄原確定判決,只能審查判決所適用的法令;現行憲法訴訟法新增裁判憲法審查,兩種制度要分開判斷。 四、審理形式、表決門檻與迴避 現行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彈劾、法律或命令違憲審查、憲法解釋、地方自治法規違憲審查等案件,都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出席門檻同意門檻 解釋憲法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人三分之二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人過半數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人過半數 依憲法訴訟法,以下屬於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情形: 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的二親等內姻親。 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的聲請。 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同事務所律師為該案件的辯護人或代理人。 「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不是法定自行迴避事由。 五、暫時處分 大法官行使的是司法權,具有憲法審判性質。釋字第585號肯認:為確保憲法解釋的實效性,憲法上應容許暫時處分的保全制度。釋字第599號曾以暫時處分,暫停執行戶籍法「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身分證」的規定。 暫時處分的要件: 為避免憲法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有急迫必要性。 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防免。 憲法疑義持續存在,可能造成重大公益不可回復的損害,因此不能一概否准暫時處分。 六、判決(解釋)的效力 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不只拘束聲請人、關係機關或原因案件法院。 違憲法令原則上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失效,不溯及既往。 依人民聲請所作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原因案件也有效力,聲請人得據以請求再審或非常上訴。 宣告定期失效時,失效前法令仍屬有效;但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得據以請求個案救濟(釋字第725號),否則聲請釋憲就失去意義。 聲請補充解釋:原解釋確有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才會受理。 常考陷阱 「大法官提出彈劾案」「審理罷免案」「彈劾或懲戒公務員」:都錯。提出彈劾是立法院;罷免由選舉人投票;彈劾公務員是監察院;懲戒是懲戒法院。 「人民可聲請政黨違憲解散」:錯,聲請人是主管機關。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不是民事或刑事訴訟法。 「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國會自律事項、政黨運作是否違法、中央委辦事項」:都不是審查標的。注意行政規則、自治法規、憲法修改條文都可以審查。 「權利受侵害即得聲請」「可直接聲請釋憲」:錯,須先經法定程序取得確定終局裁判。 「法官對判例確信違憲,得聲請釋憲」:錯,舊制法官聲請限於法律。人民則可以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判例、決議聲請。 「僅限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得聲請」:錯,各級法院法官都可以。 「法院認命令違憲得宣告違憲」:錯,法院只能不予適用。 「人民聲請釋憲可請求廢棄原判決」:舊制不行。 「立委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現行法為四分之一,題目未指明舊法時,以現行法判斷。 「下級機關與主管機關見解有爭議即得聲請」:錯。 「直轄市下的村里可聲請」:錯;中小企業(法人)、行政院、執政黨立委(集體連署)則都可能成為聲請人。 門檻互換:命令違憲是「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統一解釋是「過半出席、過半同意」;言詞辯論是「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違憲法令原則溯及失效」:錯,原則上自公布日起失效。 「定期失效前,聲請人不得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錯,原因案件仍可救濟。 「判決僅拘束聲請人或原因案件法院」:錯,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大法官非審判機關,無暫時處分權限」「憲法疑義不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都錯。 「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裁判,屬法定自行迴避事由」:錯。 「統一解釋效力高於或低於法律」:錯,等於法律。 記憶口訣 「彈劾立院提、憲庭審;罷免交選民;彈劾公務監察院;懲戒歸懲戒法院。」 舊制門檻:「憲三二、命三半、統半半。」依序是出席、同意比例: 解釋憲法: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命令違憲: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 統一解釋:過半出席、過半同意。 「處分、自律、委辦、政黨違法:四不審。」 「暫保:重大難回復,急迫必要無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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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賦予大法官之職權? (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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