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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應繼分與共同繼承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5
配偶應繼分與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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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確認配偶是否有繼承權,再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找出實際參與繼承的血親。 配偶的應繼分依共同繼承人的順序而定:與卑親屬平均分;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各取一半;與祖父母取三分之二;四個順序都沒有人時取全部。 辨別代位繼承、喪失繼承權及同時死亡,不要把沒有繼承資格的人列入計算。 掌握遺產範圍:一身專屬權不得繼承;特種贈與要歸扣;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只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區別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財產上的請求權,並注意舊題中的成年年齡與遺囑能力。 核心觀念 一、法定繼承人:配偶加上優先順序的血親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以外的法定繼承人依序為: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前一順序有得繼承的人,後面的順序就不參與。配偶不列入這四個順序,而是與當次有權繼承的血親共同繼承。四個順序都沒有繼承人時,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因此子女在世時,孫子女原則上不繼承。同一順序有數名繼承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不因性別或長幼而有差別。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時,父母優先於兄弟姊妹;只要父或母一人在世,兄弟姊妹就不能繼承。祖父母包括父系的祖父母與母系的外祖父母;輪到第四順序且四人都健在時,四人都有繼承權。 被繼承人再婚,不影響前婚所生子女的繼承權,現任配偶與這些子女共同繼承。夫妻互有繼承權。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不必表示意思,就當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 二、代位繼承與同時死亡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計算時,先保留該支原本應得的份額,再由代位繼承人在這一份內分配。不能把所有孫子女直接與其他子女、配偶一起按人頭平均。 代位繼承人不包括先亡子女的配偶,例如兒媳不能代位繼承公婆的遺產。兄弟姊妹的子女也不適用代位繼承。另外,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 依民法第11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推定為同時死亡,彼此不互相繼承,應各自找出死亡當時仍生存的繼承人。例如兄弟甲、丙同時遇難,父母早已過世,甲未婚無子,丙有妻丁、無子,另有兄弟乙在世: 甲的遺產:丙不能繼承,由乙單獨繼承。 丙的遺產:由配偶丁與兄弟乙共同繼承,丁得二分之一,乙得二分之一,甲不能繼承。 三、配偶應繼分:民法第1144條 與配偶共同繼承者配偶應繼分其餘遺產分配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沒有代位等情形時,配偶與各子女各得一份 父母二分之一父母都在世,各得四分之一;只有一人在世,該人得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剩下的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祖父母平均分配剩下的三分之一 沒有上述四順序繼承人全部由配偶單獨繼承 計算步驟為「確定繼承人 → 決定配偶比例 → 分配剩餘部分 → 乘上遺產金額」。 配偶與一名子女共同繼承:各得二分之一。遺產2000萬元時,配偶與子女各得1000萬元,被繼承人的母親與弟弟都不繼承。 配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各得四分之一。前婚子女與再婚配偶共同繼承時也一樣。 配偶與一名子女共同繼承,遺產360萬元:配偶與子女各得180萬元。 沒有子女,配偶與母親共同繼承,遺產360萬元:配偶與母親各得180萬元,弟弟不繼承。 沒有子女,配偶與母親、兄姊共同繼承:配偶與母親各得二分之一,兄姊應繼分為零。 配偶與三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配偶得二分之一,每名兄弟姊妹各得六分之一。 配偶與祖父、祖母共同繼承,遺產360萬元:配偶得三分之二,即240萬元;祖父、祖母各得六分之一,即各60萬元。 配偶、三名子女都在世,另有父母與孫子女:只有配偶與子女四人繼承,各得四分之一,父母與孫子女都不繼承。 四、喪失繼承權與權利救濟 依民法第1145條,故意使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死亡,或雖未致死但因而受刑之宣告,才會喪失繼承權。殺害未遂且未受刑之宣告,不喪失繼承權。 其他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包括: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立、撤回或變更遺囑,或妨害其立、撤回或變更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的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者,還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才會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受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此項權利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也會消滅。 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會因此喪失已因繼承取得的所有權,仍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也就是物上返還請求權,向僭稱繼承人請求返還。例如繼承開始已逾十年,才知道另一繼承人早已喪失繼承權,這時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消滅,只能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不是繼承回復請求權,也不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遺產範圍、借款與特種贈與 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 可以繼承不得繼承(一身專屬) 股票、抵押權等一般財產權受扶養的權利,例如對配偶的扶養請求權 占有,例如占有他人土地的事實狀態;但不會因此取得土地所有權離婚請求權 農場經營權等經營上的財產權益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得繼承;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例外 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繼承人,該借款債權仍屬遺產,應計入遺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債務不因繼承而消滅,分割遺產時,應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 依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贈與財產,應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分割時,再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稱為歸扣。被繼承人在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的,不必歸扣。 結婚贈款、開店做生意的贈款,都是典型的特種贈與。出國留學的學費及生活費不屬於結婚、分居或營業的贈與,即使金額很高,也不必併入遺產計算。 六、共同繼承、有限責任與遺囑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應繼分二分之一,不等於已經對每件遺產取得二分之一的分別共有持分。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用自己的固有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也就是沒有「父債子還」。 要分清「生前繼續扶養被繼承人者」與「生前受被繼承人繼續扶養者」。依民法第1149條,得請求親屬會議酌給遺產的是受被繼承人扶養的人。 被繼承人有立遺囑的自由,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處分遺產。遺囑能力有特別規定:未滿16歲不得立遺囑;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舊題所稱「18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行立遺囑,敘述正確;現行法以18歲為成年。 拋棄繼承應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向戶政機關。 常考陷阱 「無子女就由兄弟姊妹繼承」:錯。要先看父母是否在世,父母優先於兄弟姊妹。 「配偶一律拿一半」:錯。與子女共同繼承時按人數平均;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拿三分之二。 「只有一名兄弟,配偶可拿三分之二」:錯。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不論兄弟姊妹人數多少,配偶都是二分之一。 「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時與父母平均」:錯。配偶固定得二分之一,父母平分剩下的二分之一。 「祖父母只算父系」或「只算祖父、外祖父」:錯。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在世時,四人都是繼承人。 「子女在世時,孫子女也一起分」:錯。親等近者優先,孫子女不繼承;父母也排在子女之後,不參與繼承。 「兒媳可以代位繼承公婆」:錯。代位繼承人必須是先亡或喪失繼承權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同時死亡者互相繼承」:錯。同時死亡者彼此不互相繼承,應各自找出仍生存的繼承人。 「殺害未遂即喪失繼承權」:錯。雖未致死,還須因而受刑之宣告。 「重大虐待即當然喪失繼承權」:錯。還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繼承開始已逾十年,仍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消滅,只能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所有生前給予都要歸扣」:錯。只有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的贈與才要歸扣,留學費用不必歸扣;借款則是遺產中的債權。 「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繼承而消滅」:錯。這項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應繼分二分之一,就對每件遺產各有二分之一權利」:錯。分割前為公同共有。 「父債子還,繼承人須以固有財產清償」:錯。繼承人只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開始時,指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時」:錯。繼承開始的時點是被繼承人死亡時。 「扶養被繼承人者,得請求酌給遺產」:錯。得請求酌給遺產的是受被繼承人扶養的人。 「扶養請求權、離婚請求權可以繼承」:錯。這些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抵押權、股票則可以繼承。 「拋棄繼承向戶政機關為之」:錯。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記憶口訣 血親順序:「卑、父、兄、祖。」配偶比例:「遇卑平均分,父兄拿一半,遇祖拿三二,無人得全部。」其中「三二」指三分之二。喪失繼承權:「未死要判刑,虐待要表示。」特種贈與:「婚、分、營,要歸扣;留學費,不必扣。」共同繼承:「未分公同有,償債以遺產。」遺囑能力:「十六可立囑,不必問爸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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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甲死亡時,有配偶乙,及婚生子女丙,母丁,弟戊尚在世。就甲之遺產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如何分配?(A)丁得1500萬元,戊得5...
  2. 38 甲、乙為夫妻,生育一女戊,甲尚有寡母丙及弟丁。數日前甲車禍身亡,留有遺產 360 萬元。關於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3. 38 甲、乙為夫妻,甲尚有寡母丙及弟丁,與乙並無生育子女。數日前甲車禍身亡,留有遺產 360 萬元,有關前述之人依法可繼承之遺產...
  4. 20 甲、乙、丙為兄弟,父母早已雙亡,甲、乙均未婚無子;丁為丙妻,丙、丁亦無子,甲、丙相邀出遊, 不幸遇難而同時死亡。有關...
  5. 45 甲死亡後無子嗣,其配偶乙、兄丙、姐丁及其母戊尚在世。請問下列關於乙、丙、丁、戊對於甲的遺產的應繼分的描述,何者正確?...
  6. 24.有關民法繼承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B)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C)繼...
  7. 13 甲有配偶乙,父母丙、丁,子女A、B、C,孫子女D、E,此外別無其他親屬。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20萬元,並未留下遺囑。請問依照民...
  8.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結婚多年,膝下猶虛。後甲男病故,其生存之親人除乙女外,尚有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請問何人為法定繼承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