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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必要性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
防衛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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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並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 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侵害者,客觀上適合排除侵害,並符合防衛必要性。 正當防衛不以「保護的法益必須高於侵害的法益」為成立要件,這是它和緊急避難的重要差別;但防衛手段仍有界限。 成立正當防衛者不罰;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當然免刑,也不是不罰。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23條:要件與法律效果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作答時應依序檢查:有沒有防衛情狀、有沒有防衛意思、防衛行為是否符合必要性。 正當防衛是阻卻違法事由。行為即使外觀上符合傷害等犯罪的構成要件,只要符合正當防衛,就能阻卻違法,依法不罰。因此,不能僅因侵害者受傷,就認定防衛者成立犯罪。 二、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是指侵害已迫在眉睫、正在進行,或尚未結束。防衛者不必等到自己確實受傷,才能採取防衛措施;但只有抽象的未來危險,或侵害已經結束後再追打報復,都不符合現在性。 「不法」是指侵害欠缺法律上的正當依據。侵入住宅行竊、無故揮拳攻擊他人等,都是典型的不法侵害。反之,對他人合法實施的行為,不能僅因自己不願承受,就主張正當防衛。 防衛所保護的權利,不限於生命、身體,也可以是財產、自由等權利;而且既可防衛自己,也可防衛他人。例如看見他人正遭不法攻擊,符合要件時,也能介入防衛。 三、防衛意思:主觀上為了保護權利 除了客觀上存在侵害,行為人主觀上還須有防衛意思,也就是認識到侵害情狀,並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而行動。不能只看到客觀上碰巧制止了侵害,就省略主觀要件。 考題若強調行為人「情急之下」為了抵擋攻擊、保護自己而採取措施,通常是在提示防衛意思。相反地,侵害結束後單純為了出氣而施暴,不能因先前曾受攻擊,就一路主張正當防衛。 四、防衛必要性:對象、適合性與手段選擇 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侵害者。正當防衛是在排除不法侵害,因此不能把與侵害無關的第三人當成攻擊對象。若為排除危難而損害第三人的權益,應另外檢查緊急避難等規定,不能直接套用正當防衛。 防衛手段必須適合排除侵害。所採措施應有助於阻止、減弱或終止侵害。如果手段與排除侵害無關,只是藉機傷害對方,就不能以防衛為由正當化。 必要性應依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判斷。須考慮攻擊方式、強度、急迫程度,以及當時可使用的有效手段。若有數種同樣有效、可立即採取的防衛方式,原則上應選擇對侵害者損害較小的方式;但不能事後要求防衛者採取當時無法有效制止攻擊的手段。 例如屋主返家撞見小偷行竊,欲報警時遭小偷猛力揮拳攻擊臉部,屋主情急之下持身邊花瓶抵擋,致小偷手部受傷,判斷重點在於:攻擊正在發生(現在不法侵害)、抵擋出於保護身體(防衛意思)、行為針對攻擊者,且能排除攻擊(適合且必要)。依此情狀,屬於正當防衛,不罰,不因使用花瓶或造成對方受傷,就當然變成防衛過當。 五、法益高低:正當防衛不做法益權衡 正當防衛不要求所保護的法益,一律高於或等於防衛行為所侵害的法益。理由在於侵害者自己發動不法攻擊,法秩序站在防衛者這一方,因此不像緊急避難那樣要求利益權衡。所以「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益」的說法是錯誤的,不能作為正當防衛的限制。 面對強烈而急迫的身體攻擊,是否容許採取可能危及侵害者生命的手段,應依具體情況審查防衛必要性。不能只比較法益高低,就直接否定正當防衛;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只要遭到侵害,任何強度的反擊都合法。對輕微侵害施以極端反擊,仍可能因逾越必要程度而構成防衛過當。 六、正當防衛與其他不罰事由的辨別 概念判斷重點 正當防衛(第23條)針對「人」的現在不法侵害,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對侵害者防衛;不要求法益權衡。 緊急避難(第24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危難來源不限於不法侵害,常涉及損害無辜第三人,須考量是否不得已及利益衡量,不能與正當防衛混用。 依法令之行為(第21條)行為有法令作為依據,例如依法執行職務;不能把一般私人抵擋攻擊,一概歸入此類。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第22條)必須與業務上的正當活動有關,例如醫療行為;一般人在住家抵擋歹徒攻擊,並非因此成立。 若題目呈現「歹徒正在攻擊,被害人立即對歹徒抵擋」的情境,抵擋對象就是侵害者本人,應選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依法令或業務上正當行為。 常考陷阱 「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益」:錯。正當防衛不以法益權衡為要件,這是緊急避難的思考方式,應回到具體防衛必要性判斷。 「防衛之行為必須針對侵害者」:正確。對無關第三人造成損害,不屬正當防衛。 「防衛行為必須是適合於排除侵害之行為」:正確。這是防衛必要性的內容。 「為防衛行為時,主觀上必須具有防衛之意思」:正確。客觀上碰巧制止侵害還不夠。 「只要對方先動手,如何反擊都不罰」:錯在忽略手段的必要性,以及侵害是否仍在持續。 「被歹徒攻擊而抵擋屬於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錯。對正在攻擊的侵害者本人反擊,是正當防衛。 「使用器物或造成侵害者受傷,就是防衛過當」:錯。須綜合當時攻擊強度與防衛手段判斷,不能僅憑工具或傷害結果下結論。 「防衛過當一律不罰,或一律免除其刑」:錯。刑法規定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有裁量空間,並非當然免刑。 記憶口訣 「現在不法侵權利,主觀防衛有意思;對準侵害能排除,必要手段看當時;法益高低不用比,正當不罰,過當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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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4 關於刑法第 23 條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
  2. 45 甲返家發現乙侵入其住家行竊,欲撥打電話報警,乙見狀出拳猛力攻擊甲的臉部,甲情急之下持家中花瓶抵擋攻擊,因此造成乙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