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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為與權利侵害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4
一般侵權行為與權利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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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184條三種侵權類型,分辨「權利受侵害」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理解過失責任主義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與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危險責任)區分。 熟悉第185條共同侵權,包括共同加害、共同危險、造意與幫助,以及連帶責任的對外效力。 掌握回復原狀原則、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慰撫金,以及與有過失、損益相抵等賠償額調整規定。 辨別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定作人及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時的責任,特別是哪些情形有「連帶」明文。 核心觀念 一、一般侵權行為:先找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84條是一般侵權行為的基本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法律關係稱為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都是債之發生原因,但要件與效果不同,不可混用;無權代理則是代理制度的問題。 規定成立重點保護範圍 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以權利受侵害為必要,不包括單純利益 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可及於權利以外的利益,但須有故意及背俗方法 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依該法律的保護目的判斷;行為人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負責任 第1項前段的成立要件:有加害行為、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具有不法性、他人權利受侵害、發生損害,且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須注意行為人的責任能力(識別能力)。只有不當行為,卻沒有損害或欠缺因果關係,仍不能成立損害賠償責任。 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以及所有權、區分地上權等物權,均屬此處的權利。所有權受侵害不限於物品被毀損:擅自占用他人土地供自己停車、過失毀損他人汽車,或無權處分他人花瓶致受讓人善意取得所有權而使原所有人喪失所有權,都屬不法侵害所有權。 純粹經濟上損失,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或物權並未受侵害,僅財產總額減少,不屬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權利」。典型例子:施工者過失挖斷電纜,電纜所有人(不論是私人或公有)的所有權受侵害,施工者應對電纜所有人負賠償責任;附近商家(如證券公司、彩券行)只是因停電不能營業,自己的權利並未受侵害,其營業損失原則上不能依第1項前段向施工者請求。 但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一律不受保護,仍應檢查第1項後段(須故意背俗)、第2項或其他請求權基礎。例如雇主因過失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致勞工不能領取勞保給付,勞工受損的是給付利益而非權利,應依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請求;因雇主只是過失,也不符合第1項後段的故意要件。第2項並非違反任何法律都成立,須屬保護他人的法律,且損害落在其保護範圍內。 二、歸責原則與注意義務 歸責原則意義 過失責任行為人僅於有故意或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侵權行為以此為原則 無過失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只要發生法定損害結果即須負責;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結果責任只問有無損害結果,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屬無過失責任的一種 危險責任從事或支配危險來源者,對危險實現所生損害負責,屬無過失責任的一種 注意:「過失責任主義」的名稱雖只寫過失,內容包含故意與過失;考題中「故意責任」並非與之並列的歸責原則名稱。因為採過失責任,開車撞傷人時,不能說「無論有無故意或過失都要賠」。 一般侵權行為的過失,以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基準,採客觀標準,欠缺此注意稱為抽象輕過失。不能以「我平常處理自己的事情也這麼粗心」免責。 注意程度欠缺時的過失類型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侵權行為過失的基準)抽象輕過失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 一般人(普通人)之注意重大過失 三、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 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共同加害行為:不以事前商量或共同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的行為(包括各自的過失行為)客觀上共同造成同一損害,即可成立。例如兩名駕駛各自違規互撞,致路人受傷。 共同危險行為:數人同時向被害人丟擲石頭,無法確認是誰擊中,不能因加害人不明而全數免責,參與者共同負連帶責任。 造意與幫助:教唆他人毆打者是造意人,與實際下手者連帶負責;僅在場圍觀、未下手也未提供幫助者,不因在場即須負責。若有把風、阻擋被害人逃離等幫助行為,則屬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連帶責任的對外效力:被害人得向其中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不必同時向全體請求,也不是依人數均分、依能力或依過失程度各賠各的。例如損害10萬元,甲過失70%、乙過失30%,被害人仍可向過失較輕的乙請求全部10萬元;過失比例只影響連帶債務人內部的分擔與求償。被害人不能重複受償。 共同施放天燈引發火災,事後有人搶救無效、有人離去,不會改變原已成立的共同侵權責任,雙方仍負連帶賠償責任。明知風大仍施放,也不能以風勢為由主張純屬天災而免責。 四、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定作人與公務員 情形責任判斷 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依第187條,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法定代理人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責任。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依第188條,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僱用人證明選任及監督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責任。 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侵權依第189條,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責任;但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例外。本條沒有連帶責任的明文,不能套用僱用人責任。 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非行使公權力,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適用民法;由行為的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民法上損害賠償責任(國家立於僱用人地位)。 五、損害賠償的方法、範圍與調整 民法第213條以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為原則,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依第215條以金錢賠償;因此不能說損害賠償一律只能支付金錢。 第2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受損害是既有財產減少;所失利益是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的利益。 賠償以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的損害為限。受傷後搭計程車就醫的車資、住院醫療費、住院期間必要的看護費,都是因受傷而生的損害,可以請求;寵物本來就要吃的飼料費,並非因受傷而新增,不得請求。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上痛苦)的金錢賠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為依據。依第195條,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遭不法侵害,被害人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通稱慰撫金。其目的與財產上損害賠償相同,在於填補損害,不具懲罰加害人或刑事制裁的性質。此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的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217條與有過失: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例如車禍雙方均有過失,加害人並非因此免責,而是依雙方過失比例減輕其賠償額,實際上等於依過失比例分擔損害。第216條之1損益相抵: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的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的利益。 民事與刑事責任可以並存:開車撞傷人負刑事責任,不影響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履行利益與信賴利益:履行利益是債務如經正常履行時債權人可得的利益。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遲延,債務人應賠償因遲延所生損害,屬履行利益的賠償。意思表示因錯誤被撤銷,表意人對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所負賠償,屬信賴利益;侵權行為以填補權益受侵害所生損害為中心;不當得利則以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利益為核心,均非履行利益。 常考陷阱 「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害他人利益亦可成立」:錯,前段須有權利受侵害;純粹經濟上損失不是權利。 「挖斷電纜,施工者也要賠附近商家的停業損失」:錯,只對電纜所有人負責;商家停業損失屬純粹經濟上損失。 「無權處分致第三人善意取得,不算侵害所有權」:錯,原所有人因此喪失所有權,屬侵害所有權。 「雇主未投保勞保,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請求」:錯,應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就是無過失責任」:錯,行為人能證明無過失,仍可免責。 「侵權過失以一般人之注意或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為準」:錯,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準。 「僅於故意或過失時負責,稱為結果責任或危險責任」:錯,這是過失責任;結果責任、危險責任屬無過失責任。 「共同侵權必須事先串通,造意人、幫助人不算」:錯,無意思聯絡也可成立;造意人、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但單純圍觀者不負責。 「加害人不明時全部不必負責或各按比例負責」:錯,共同危險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依過失比例、人數或能力對被害人各賠各的」「須同時向全體請求」:錯,對外連帶,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部。 「承攬人侵權,與定作人連帶負責」:錯,第189條沒有連帶規定;法定代理人(第187條)、僱用人(第188條)才有連帶明文。 「公務員執行職務一律依國家賠償法」:錯,私法行為適用民法,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責。 「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不得減輕」或「加害人就不用賠」:都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通常依過失比例分擔。 「已負刑事責任,就不必負民事責任」:錯,兩者可以並存。 「慰撫金具懲罰目的、帶有刑事制裁特徵」:錯,目的在填補損害。 「受傷期間的寵物飼料費也可請求」:錯,與侵權行為無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須賠履行利益」:錯,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遲延才是履行利益的典型。 記憶口訣 「前段權利、後段故意背俗、二項保護法律」:先辨侵權類型,純經濟損失不走前段。「侵權過失看善管」:善管抽象輕、自己事務具體輕、一般人重大。「造意幫助都算數,丟石不明也連帶;對外連帶,內部分擔另算」:勿把過失比例當成被害人的請求上限。「法代僱用有連帶,承攬定作沒連帶」:分辨第187、188、189條。「回原狀、填損失;被害有過失可減免,同因有利益要扣除」:掌握賠償方法與金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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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稱為: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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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2 甲因過失駕駛汽車撞傷路人乙,故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違反何種注意義務為準? (A)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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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6 行為人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僅於其有故意或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種: (A)結果責任 (B)故意責任 (C)過失責任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