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的四個判斷重點:保護法益、緊急危難、不得已、利益衡量。 區分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與緊急避難的「緊急危難」,尤其注意天然災害與動物造成的危險。 理解「不得已」所要求的最後手段性,不能只因保護的法益較重要,就任意犧牲他人法益。 記住防衛過當、避難過當均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及特別義務者的適用限制。 核心觀念 一、緊急避難的法條與理論基礎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處理的是:危難迫近時,為保全某一法益,必須侵害另一法益的衝突。就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而言,其重要基礎是利益衡量,也就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容許犧牲較小利益以保護較大利益。不能只看到救人的目的,就跳過必要性與利益衡量。 二、保護誰、保護哪些法益? 緊急避難可以為了自己,也可以為了他人。法條列出的保護法益是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因此,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財產遭受緊急危難,也可能成立緊急避難。 作答時應依第24條列舉的法益判斷,不能任意擴張成所有權利均可適用,也不能改寫成「僅限自己的生命、身體」、「財產危難不得主張」或「必須為了國家、社會的危難」。是否成立,仍須繼續檢查緊急性、不得已與利益衡量。 三、危難來源不限,但必須具有緊急性 緊急避難的危難不限於人為造成,也不以不法侵害為限。水災、火災、地震、暗流、動物攻擊等,都可能成為危難來源。 「緊急」是指危難已迫近,若不採取避難措施,法益損害可能發生或擴大,已有及時處理的必要。只是抽象擔心將來可能出事,不能直接認定存在緊急危難。 例如遭遇暗流、即將溺斃,是生命面臨緊急危難;單純遇雨,推測自己可能感冒,則不能因此當然取得侵害他人財產的正當理由。 四、「不得已」與利益衡量,必須分開檢查 「出於不得已」是第24條明文規定的要件,欠缺此要件,就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判斷層次判斷內容作答關鍵 不得已:最後手段性有無其他可以有效避險、且侵害較小的可行方法?若能以較小侵害的方法排除危難,就不能任意選擇侵害較大的手段。 利益衡量保全利益與犧牲利益相比,是否足以正當化該侵害?不能為保護較小利益,造成不相當的重大損害。 最後手段性著重「是否非如此不可」;利益衡量著重「如此犧牲是否相當」。兩者都要檢查,不能把避難過當的判斷全部簡化成最後手段性,而漏掉所保全與所犧牲利益的比較。 判斷利益時,不只看「生命、身體、財產」等名稱,還要看危險的迫切程度、可能損害的大小,以及實際侵害程度。因此,身體法益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無條件犧牲他人財產。 例如為避免淋雨、可能感冒而意圖不法所有取走他人雨傘,尚可考慮等雨停、尋找遮蔽處或借傘等方法,並非不得已,不能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反之,即將溺斃者,為取得救命浮板而不得已將他人寵物推入水中致死,生命危急且無其他可行手段,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此處是自己生命與他人財產(寵物在法律上屬財物)的衡量,生命顯然較重要。 五、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比較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比較事項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法條刑法第23條刑法第24條 前提情境現在不法之侵害緊急危難,不限於不法侵害 保護對象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主要理論基礎權利保護與法秩序維護阻卻違法的避難以利益衡量為重要基礎 行為指向對不法侵害者進行防衛可能侵害與危難無關的第三人法益 限制重點防衛行為須具有必要性,不得過當須出於不得已,並符合利益衡量 過當效果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不能直接套用緊急避難的嚴格利益衡量模式;但也不表示防衛手段完全不受限制。遇到天然暗流造成溺水,危難並非來自他人的不法侵害,趴在浮板上的貓也沒有對人進行不法攻擊,應從緊急避難判斷,不能因為是「救自己」就選正當防衛;成立緊急避難時即屬不罰,也不是「成立毀損罪再減免其刑」。 六、過當與特別義務者 符合要件的緊急避難,可阻卻違法而不罰。若避難行為過當,則不能直接取得完整的阻卻違法效果;在其他犯罪成立要件具備時,仍可能成立犯罪,但法律容許減輕或免除其刑。條文用語是「得」,不是「應」,也不是「不得減免」。 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其意義是:對特定危難負有承擔義務的人,不能就其義務所及的危難,僅為保全自己而援用前項規定。例如消防人員對職務上應承擔的救災危險,受到此項限制。限制針對「避免自己危難」,不能改寫成這類人一律不得為救助他人主張緊急避難,也不能擴張為其必須承擔任何危險。 常考陷阱 「緊急避難情狀僅限現在不法侵害」:錯。這是混入正當防衛的前提;避難危難也可能來自天然災害、動物或其他原因。 「只能避免自己的危難」「僅限自己生命、身體」:錯。自己與他人均包括在內,法益涵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必須為了國家或社會的危難」:錯。條文是自己或他人的個人法益。 「為避免財產危難不得主張緊急避難」:錯。財產明列於第24條,自己或他人財產皆可。 「只要為了避險,即使不是不得已也可以」:錯。「出於不得已」是法條明定的必要條件;看到「須出於不得已」的敘述,通常就是正確選項。 「保護身體,當然可以犧牲他人財產」:錯。仍須檢查緊急性、替代手段及具體利益衡量,例如怕淋雨感冒而拿走他人雨傘不能阻卻違法。 「避難過當只依最後手段性判斷」:錯。不得忽略保全利益與犧牲利益是否相當。 「過當應免刑」「過當應減輕或免刑」「過當不得減免」:都不正確。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的法定效果均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天然災害或動物引起的危難選「正當防衛」:錯。沒有人的不法侵害,應考慮緊急避難。 「特別義務者完全不能主張緊急避難」:錯。應注意義務範圍,以及條文針對避免自己危難的限制。 記憶口訣 「防衛看不法,避難看危急;自己或他人,生身自財記;不得已才做,利益要衡量;過當得減免,特義限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