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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成立與返還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6
不當得利成立與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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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受利益、他人受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以及無法律上原因。 區分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侵權行為、代理、所有物返還等制度:不當得利以返還受領人的利益為核心,不以成立侵權行為為必要。 熟記返還範圍:原受利益,加上本於該利益另有取得的利益;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價額。 比較善意、惡意受領人的責任,以及無償轉得人的返還責任。 熟記民法第180條不得請求返還的四種情形,尤其注意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的例外。 核心觀念 一、不當得利的成立:民法第179條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這就是不當得利,法律效果是返還利益,不是損害賠償。 受有利益:包括財產增加,例如取得金錢、物品;也包括支出減少,例如節省本來應支付的使用費。 他人受損害:他人的財產利益受到減損,也包括其權益遭他人無權利用。 利益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受領人的利益與他人的損害須有關聯。 無法律上原因: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依據;原有依據後來消滅,也同樣成立。 例如誤以為自己欠對方貨物而交付,事後發現根本沒有這筆債務,受領人保有貨物即欠缺法律上原因,給付人應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給付人因過失而誤付,並不當然失去返還請求權。 二、與其他制度的區別及常見適用 制度判斷重點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效果為返還利益,不以受領人有故意、過失為成立要件。 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效果為損害賠償,須另依侵權行為的要件判斷。 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代理、無權代理以他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代為受領,屬於法律行為效力歸屬的問題,與利益返還無關。 所有物返還以自己仍有所有權,且他人無權占有該物為前提。 誤付貨物:動產已經交付後,所有權通常已移轉給受領人;債務不存在,並不使已完成的物權移轉當然失效。因此給付人不能主張所有物返還,雙方之間也不是無因管理或代理關係,而應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誤認他人物品為自己所有而送修:行為人以為在處理自己的事務,欠缺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能認定為無因管理;雙方也沒有契約,物主仍保有所有權,所以無所有物返還的問題。物主因修理而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支出費用者應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返還範圍看物主所受利益,並非支出多少就必然全額返還。 無權占用土地:占用人取得使用土地的利益,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土地原本閒置、所有人旅居國外或未實際出租,都不代表占用人可以免費使用,也不能說所有人沒有損害。占用人是為自己堆放物品,並非為所有人管理事務,不能主張無因管理。單憑占用滿10年,也不能直接認定已時效取得所有權;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人,其返還請求權實務上不適用消滅時效,所有人仍得請求清除占用。 三、原有法律原因消滅與其他適用情形 因受脅迫而訂立的契約,屬於得撤銷的法律行為,並非一經脅迫就當然無效。契約經合法撤銷後,已給付價金的法律依據消失,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依此所交付的財產欠缺法律上原因,給付人仍得請求返還。即使目的是逃避強制執行,也不能直接套用不法原因給付而認定不得取回。 因加工而使加工物所有權歸屬材料所有人時,加工人因此喪失權利而受損害,得依民法第816條,按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四、一般返還範圍:民法第181條 受領人除應返還所受利益外,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例如本於受領物取得的孳息。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因此,不當得利請求權以受領人(相對人)所受利益為範圍,不能套用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的計算方式。尤其不能返還原物,不等於不用負責,原則上仍須償還價額。 五、善意與惡意受領人:民法第182條 此處的善意、惡意,是指受領人是否知道欠缺法律上原因,不是日常語言中的好心或壞心。 類型責任 善意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且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的責任;利益仍存在者,就現存利益返還。 受領時即為惡意應將受領時所得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受領後才知無法律上原因應將知情時所現存的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善意受領人的免責,必須同時具備不知欠缺原因、利益已不存在。原物消失不代表利益必然消失,例如受領的金錢用於支付生活費,因此節省了自己原本應支出的費用,利益仍然存在。 六、無償轉得人的責任:民法第183條 受領人將所受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時,該第三人於受領人所免返還義務的限度內,負返還責任。轉得人的這項責任僅限於無償受讓;有償受讓的第三人不負此責任。 七、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180條 情形判斷關鍵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雖無法律上的義務,但符合道德義務,不得要求取回。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債務確實存在,只是提前清償,不能以尚未到期為由請求返還。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重點是給付當時「明知」;僅因過失而不知,仍得請求返還。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仍得請求返還。 例如為僱用殺手而給付報酬,雙方都有不法,屬不法原因給付,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相反地,若只有受領人一方不法,給付人仍得請求返還。 常考陷阱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錯。法條是「應返還其利益」;只有惡意受領人另有損害賠償責任。 把第179條的定義說成無因管理、代理、無權代理或侵權行為:錯。這是不當得利的定義。 「請求返還以構成侵權行為為前提」或「以請求權人所受損害為範圍」:錯。不當得利有自己的成立要件,範圍以受領人所受利益為準。 「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義務,不得請求返還」:錯。法條限制的是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 「利益依其性質不能返還,即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錯。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價額;只有善意且利益已不存在,才免責。 「惡意受領人僅需返還受領時所得利益」:錯。還須附加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土地閒置,所有人沒有實際損害,不能請求」或「占用人可主張無因管理」:錯。無權占用應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誤付物品,可主張所有物返還」:錯。動產交付後所有權已移轉,應依不當得利請求。 「凡不法原因給付,都不能取回」:錯。不法原因僅在受領人一方時,仍得請求返還。 選「得請求返還」的題目:先排除道德義務、期前清償、明知無義務、雙方不法;受脅迫撤銷後的價金、通謀虛偽交付的財產、無權占用所得利益、加工人請求償還價額,都可以請求。 記憶口訣 成立看「受益、受損、因果、無原因」;返還看「原益、衍生、不能還價」。 善意利益不在,始得免責;惡意利益加息,有損再賠。 不得返還記「道、期、明、不法」:道德義務、期前清償、明知無義務、不法原因;最後別忘記:不法僅在受領方,仍可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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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 關於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B)不當得利之受...
  2. 37.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在民法上之意義為何?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代...
  3. 37 有關不當得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給付係履行道德上...
  4. 28 甲誤以為欠乙 20 包飼料,向乙提出給付,事後甲發現是自己弄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間成立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 (B...
  5. 6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稱為: (A)無因管理 (B)有因管理 (C)不當得利...
  6. 34 下列關於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錯誤?(A)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B...
  7.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敘述,何者為是? (A)以相對人所受之利益為範圍 (B)以請求權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為範圍 (C)以...
  8. 34 下列何者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A)債務人甲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B)因債務人乙清償債務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