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辨中央機關組織法規名稱:以法律定之,原則稱「法」;以命令定之,原則稱「規程」。 掌握行政院所屬機關、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與其他中央機關的隸屬關係,尤其注意中央銀行與國家安全局。 區分行政主體、公法人、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理解「權利能力」與「訴訟當事人能力」不同。 以「法定效力何時完成」判斷核定、備查,並辨識職務協助與委託行政、行政助手、代為執行的差異。 記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掌,並依決策權歸屬區分獨任制與委員制。 核心觀念 一、中央機關組織法規名稱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行政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者,除別有規定外,其組織法律原則定名為「法」;以命令定之者,除別有規定外,其組織命令原則定名為「規程」。 作答先看題幹指定的是「法律」還是「命令」,再選相應名稱。「律」「條例」「通則」雖然也是法律名稱,「規則」「標準」「準則」雖然也是命令名稱,但都不是組織法規的原則名稱。 二、獨立機關與中央機關隸屬 獨立機關是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獨立機關仍是行政機關,不因具有獨立性就成為另一個公法人。 行政院組織法明定的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有三個: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其他雖隸屬行政院、屬二級機關,但不在這份名單中的,都不是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機關組織或隸屬判斷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隸屬行政院。 中央銀行隸屬行政院的二級機關,不是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不能因其業務專業、具自主色彩就歸入獨立機關。 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均隸屬行政院。 國家安全局隸屬國家安全會議,不隸屬行政院。 中央研究院直屬總統府,屬機關,不具獨立公法人地位。 三、行政主體、公法人與行政機關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歸屬者,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依法設立的其他公法人(如行政法人)。 行政機關則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行政機關本身不具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權利義務仍歸屬於其所屬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依行政訴訟法具有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因此,「能當訴訟當事人」不等於「本身具有法人格」。 比較行政主體(公法人)行政機關 行政法上權利能力有無 對外表示意思透過機關為之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單獨法定地位—有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有有 例子國家、臺北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財政部、臺北市政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舊制)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臺北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臺北市政府只是它的行政機關。財政部、中央研究院、舊制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也都是機關,不是各自獨立的公法人。 四、行政法人與其他組織的定性 依行政法人法,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題幹出現「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具公法性質」「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答案就是行政法人,不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兩者都是私法人)。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是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具公法人地位,並非主管機關內部的行政機關。 組織判斷重點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屬公法人。 財政部、臺北市政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機關,本身不是公法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屬私法人,不是公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屬私法人;受政府委託執行公共任務,不會改變其私法人性質。 農田水利會舊制曾為公法人;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改制為公務機關,原農田水利會已不再以公法人形式存續。 題目列出財政部、證券交易所、海基會、農田水利會問「何者為公法人」時,依現行制度四者皆非公法人,應選「以上皆非」。 五、核定、備查與查照 地方制度法對核定、備查設有明確定義。判斷關鍵是:陳報時,該事項的法定效力是否已經完成? 用語意義效力判斷 核定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須經核定,才完成法定效力(先報、後生效)。 備查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陳報前已完成法定效力(先生效、後報知)。 查照公文用語,請受文者知悉或依職權辦理。不是地方制度法定義的監督用語,不能當作核定或備查。 「考核」「監督」是泛稱,「委辦」「委託」是事務交付方式,「核備」「報准」「通知」「自治」都不是這兩個定義的法定名稱。題幹出現「審查並作成決定」選核定;出現「全權處理、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知悉」選備查。 六、行政機關間的職務協助 依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請求事由包括: 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 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被請求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協助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此外,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 建管機關拆除違章建築,因預期居民抗拒,請警察機關派員到場排除抗爭,屬職務協助:兩機關無隸屬關係,拆除仍由建管機關主導,權限沒有移轉,警察只是在自身權限內提供支援。 概念特徵 職務協助無隸屬關係的機關間,個案、臨時性支援,權限不移轉。 委託行政將權限的一部分交由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個人以自己名義行使,涉及權限移轉。 行政助手私人在機關指揮下協助執行,不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 代為執行行政執行中,義務人不履行行為義務時,由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收取費用。 七、金管會職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我國金融監理主管機關,掌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題幹出現這組職掌,應直接連結金管會,勿與財政部(國家財政、稅務)、經濟部(經濟產業)或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外匯)混淆。 八、獨任制與委員制 行政機關依決策權歸屬,可區分為: 類型別稱決策方式 獨任制首長制由機關首長一人單獨作成決策並負責,如各部。 委員制合議制由多名委員依法合議決策,如獨立機關。 判斷重點是決策權如何行使,不是機關內有多少職員。 常考陷阱 把組織法律選成「條例」「律」「通則」、組織命令選成「規則」「標準」「準則」:問原則名稱時,法律答「法」、命令答「規程」。 把中央銀行當成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名單只有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三個,中央銀行不在其中。 認為所有中央機關都隸屬行政院:國家安全局隸屬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直屬總統府。 認為行政機關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屬於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代表表示意思」「具單獨法定地位」「具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才是正確敘述。 把臺北市政府、財政部當成公法人:公法人是臺北市、國家;政府、部會只是機關。 看到公共任務就判為公法人:證券交易所是公司、海基會是財團法人,都是私法人;農田水利會已改制,現行制度下不是公法人。 把行政法人選成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具公法性質」是行政法人的定義。 核定與備查顛倒:需上級審查決定才生效是核定;已生效再報知是備查。「核備」「報准」不是法定名稱。 把警察協助拆違建當成委託行政、行政助手或代為執行:權限未移轉、機關間支援,屬職務協助。 把一人決策稱為獨裁制、獨立制或獨占制:正確名稱是獨任制(首長制)。 記憶口訣 「法律用法,命令規程。」組織法律原則稱法,組織命令原則稱規程。 「選公通,三獨立;國安局,歸國安。」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是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國家安全局隸屬國家安全會議,不屬行政院。 「核定先審後生效,備查生效再報知。」看法定效力完成的時點,就能分辨核定與備查。 「主體有權利,機關表意思;一人獨任,多人合議。」先分辨權利義務歸屬,再看對外行為與決策方式,便能拆解常見混淆選項。